——邱冬梅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银行借记卡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云中法民二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借记卡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邱冬梅
被告(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以下简称罗定农行)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7日,邱冬梅到罗定农行,以其本人名义申领了一张金穗借记卡。 2012年6月15日23时50分至23时54分之间,邱冬梅手机收到其在罗定农行的借 记卡中存款被转出现金50000元和支取现金20000元的信息通知。邱冬梅当时正在
一、银行卡纠纷 15
罗定市的家中,该借记卡也在邱冬梅的身上,邱冬梅当即用家中电话致电罗定农行 对该借记卡作挂失处理。邱冬梅于当晚23时59分57秒打电话到罗定市公安局110 报警。随后,邱冬梅又亲自到罗定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其作了询问 笔录,邱冬梅出示手中的借记卡,复印该借记卡交由办案民警签名确认。2012年6 月16日上午,邱冬梅再到罗定农行查询,发现邱冬梅的借记卡在2012年6月15日 23时50分至23时54分间被他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电白县林头支行的银行柜员机转 账50000元并支取现金20000元。
根据罗定农行提供的证据,该借记卡于2012年6月15日23时50分至23时54 分被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电白县林头支行的银行柜员机转出50000元和分10次支取 现金20000元,共70000元,其中50000元于2012年6月15日23时50分35秒转 入其它的账户;其后又分10次取款共20000元。邱冬梅所持有的农业银行借记卡 于2012年1月至6月期间曾经先后23次到罗定农行的柜台办理取款、转账业务, 其中有6次是邱冬梅本人办理,另外的17次由邱冬梅将该银行借记卡及密码分别 交由许贵宝(邱冬梅丈夫)及骆丽娇、黄路生、王思雅(该三人为邱冬梅的亲戚 或员工)等四人办理过取款、转账业务,罗定农行凭取款经办人的身份证和邱冬梅 的身份证按规范的操作给予办理取款、转账业务。
【案件焦点】
借记卡被盗刷,存款损失的责任由谁承担。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认为:邱冬梅在家中收到其借记卡内存款被转账支取的 短信通知后即打电话向罗定农行挂失,后又持其借记卡到罗定农行柜员机查询并到 公安机关报案,出示其随身携带的借记卡交民警查看,由此可认定邱冬梅持有的是 真卡,而邱冬梅借记卡内的存款是被他人在电白农行林头支行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在 柜员机上盗刷的。邱冬梅的借记卡在2012年1月至6月期间曾先后23次在罗定农 行柜台办理过取款、转账业务,除了6次是邱冬梅本人办理外,另外17次都是邱 冬梅将卡和密码交由他人代为办理的。证明邱冬梅没有妥善保管银行卡信息及密 码,即邱冬梅在使用借记卡的过程中在银行卡的信息和密码的泄露方面存在过错。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必须有效甄别客户身份,具备识别真伪的技术和硬件设施,而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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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金融纠纷
行设置的柜员机代表银行进行交易,视为银行的行为。由于银行柜员机未能有效识 别伪造的银行卡,导致邱冬梅卡内的存款被他人非法盗刷的,是造成邱冬梅银行存 款损失的主要原因。综合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邱冬梅对卡内资金损失在 2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罗定农行对邱冬梅借记卡内资金损失在80%的范围内承担 赔偿责任。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 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 三款,判决:
一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0 元及该款56000元的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从2012 年6月15日起计付至偿付清上述款项日止)给原告邱冬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 诉讼请求。
原、被告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邱冬梅借 记卡内的存款是被他人在电白农行使用伪卡在柜员机上盗取的。对于他人非法伪造 的借记卡,支付方即电白农行的柜员机未能识别,这是伪卡持有人得以盗取邱冬梅 存款的前提条件,故电白农行对邱冬梅的存款被他人盗取存在主要过错。而电白农 行的支付行为是基于罗定农行的委托而作出的代理行为,其行为后果由罗定农行承 担,即由罗定农行对邱冬梅的存款损失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而伪卡持有人得以盗取 邱冬梅存款还需具备另一必要条件:密码与邱冬梅的真卡密码相符。由于邱冬梅在 前多次提供借记卡和密码给人代办理银行业务,其后又没有重新设置密码,客观上 造成了借记卡和密码容易泄露,应认定其没有尽到对密码的保密义务,存在一定过 错,对其存款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 恰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原告的借记卡被盗刷的责任问题。借记卡的密码是申领 持卡人事先设定,在保密状态下保存于金融机构电子网络系统,他人是无从得知 的。但原告多次将卡和密码交由他人代为办理,从而导致其密码或主动或被动泄 露,故原告在使用借记卡的过程中在银行卡的信息和密码的泄露方面存在过错。而
一、银行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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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银行卡进行交易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合法有效的银行卡;2.正确有效的密 码。银行负有安全保障、谨慎审查和正确识别银行卡的义务,以维护真正持卡人的 存取款安全。原告的卡内存款被盗刷,主要是由于银行未能有效识别伪卡,未能尽 到对原告的借记卡内资金安全保障的义务。
在银行与银行客户之间,客户相对而言属于弱势的一方,在处理类似本案的问 题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平衡双方利益,妥善解决问题。
编写人: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陈志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