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意义上公司决议的识别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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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诉建筑工程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7民初6934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3. 当事人

五、公司决议纠纷 137

原告:毕某
被告:建筑工程公司 第三人:Z 公司、王某
【基本案情】
建筑工程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变更为现名,股东为毕某、 Z 公司,毕 某持有49%的股权,Z 公司持有51%的股权。建筑工程公司尚在筹备过程中, 尚未开展经营业务,公司的公章、执照等均由毕某保管。2021年4月,因与Z 公司产生劳动争议,毕某向北京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北京朝 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建筑工程公司参加仲裁,在劳动仲裁案件开庭时,毕 某发现建筑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出示的授权委托书上加盖的建筑工程公司 公章并非毕某所持的公司公章。毕某提出质疑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相关 情况,经查询发现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 《增、减、换、发证照申请书》及《情况说明》《关于营业执照遗失的情况说 明》,申请补发营业执照并被核准。毕某认为建筑工程公司及Z 公司未依法、 依章程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两份情况说明上毕某的签名系伪造,Z 公司用伪 造的文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发证照并私刻了建筑工程公司的公章。故 毕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以股东会决议形式 作出并向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情况说明》《关于营业执照遗 失的情况说明》两份文件不成立。
【案件焦点】
建筑工程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的《情况说明》及《关于营业执照 遗失的情况说明》是否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决议。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建筑工程公司出具的两份说明 材料中,《情况说明》载明,“由于本企业公章和执照正、副本同时丢失,现已于 ……报纸上公告作废,故无法按照登记要求在本次补照登记文件上加盖本企业

138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公司纠纷

公章。因无法加盖公章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全体股东负责。特此说明”; 《关于营业执照遗失的情况说明》载明,“因工作人员保管不当,建筑工程公司 丢失营业执照正、副本一份……遗失证照确系无法找回……刊登遗失公告,现 特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营业执照正、副本一份。特此说明”。根据上述内容可 知,上述两份说明材料系建筑工程公司为补办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而向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材料,其从形式及内容上均不属于公司法所规 定的对内产生效力的公司股东会决议,出具该内容的情况说明亦非公司股东会 决议的事项,毕某主张上述两份材料属于股东会决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提 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毕某于本案起诉中所称的两份说 明材料,系公司登记机关在处理公司补发营业执照申请过程中由申请人提交的 申请文件、材料,其主张上述两份说明材料系不成立的股东会决议,实质上是 对公司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建筑工程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的依据有异议。毕 某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并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 事诉讼的范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 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毕某的起诉。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决议是指公司决议机关按照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权限、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审议相关事项,表决形成的公司独立意志, 一般以记录文件的形式予以体现。公司决议是公司对其事务所形成的决定,是 公司的意思表示,但并非所有的公司机关作出的意思表示都能成为公司决议。 识别公司法意义上合法有效的公司决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决议是否由公司的决议机构作出。公司的决议机构包括股东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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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董事会。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主要决议机构是 股东(大)会,董事会也是公司决议机构,但决议事项不同。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议机构是董事会。当然,有的公司在章程中 规定将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这也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第二,公司决议事 项是否体现“商”行为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股东会行使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 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等十一项职权;第四十六条规定了董事会 行使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 项等十一项职权。公司决议内容应符合上述规定或公司章程约定。有些公司作 出的文件载明内容既包括公司事务,又包括与公司经营无关的事项,在这里需 要明确的是,记录公司商行为之外的内容不应认定为公司决议的范畴。第三, 公司决议事项是否反映公司独立意志。公司决议是通过公司决议机构形成团体 意志,从而调整公司内外部法律关系,对内关系着公司治理的有序性,对外牵 制着外部法律行为的效力。公司独立、自主作出的法律行为,由此导致外部法 律关系变动,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公司作出的文件,其从形式 及内容上均不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对内、对外产生效力的公司决议,不应将相 关文件认定为公司决议。第四,公司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章程约定。根据 《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决议效力瑕疵分为三类,决议可撤销、 决议无效、决议不成立。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 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由 此可见,章程是公司的“行动纲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公司章程 可以对公司决议机构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作出自己的特殊规定。
本案中,所涉建筑工程公司出具的两份说明材料,从其内容可见,系建筑 工程公司为补办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而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 材料,并不体现“商”的行为特征,且出具该内容的情况说明亦非公司股东会 决议的事项,其从形式及内容上均不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对内产生效力的公司 股东会决议,毕某主张上述两份材料属于股东会决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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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公司纠纷


毕某在本案中主张说明材料系不成立的股东会决议,实质上是对公司登记 机关作出补发建筑工程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的依据有异议。人民法院民事 案件受理范围应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 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毕某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并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法院裁定驳回毕某的起诉。
编写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