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诉某某(北京)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1083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郭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某某(北京)公司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3日,郭某某的手机收到来自号码为10690781××××70的短 信一条,内容为:【App 助理】通知:恭喜您获得“花分期呗”App 专项活动 奖励,请点击×××获取验证码领取!退订回N 。12月16日,郭某某上述手机号 又收到来自号码为10690781××××42的短信一条,内容为:【App 助理】通知: 恭喜您获得“分期白条”App 专项活动奖励,请点击×××获取验证码领取!退 订 回N 。经查,码号10690781的使用地为全国,使用单位为某某(北京) 公司。
某某(北京)公司称其平时做短信业务,但涉案两条短信非其发送,并就 此提交其后台截屏。
290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 人格权纠纷
【案件焦点】
某某(北京)公司未经郭某某同意向其发送商业短信的行为,是否构成侵 权,如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除法 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 时通信工具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涉案短信由某某(北京)公司使 用的码号发送,虽该公司主张其未发送涉案短信,但其就此未提交充分证据, 故对其该项意见难以采信。某某(北京)公司未取得郭某某的同意,即向其发 送涉案两条短信,侵犯了郭某某的私人生活安宁,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郭 某某要求赔礼道歉的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郭某某主张的精神损失补偿, 鉴于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此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且综合某某(北京)公 司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过错程度等,对此不予支持。郭某某主张的材料打印 费、邮寄费、误工费,缺乏证据,不予支持。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 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某某(北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郭某某书面赔礼道歉(该 道歉内容须通过本院审查);
二、驳回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郭某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针对郭某某主张的侵权事实,从信息内容看,涉案短信涉嫌商业性质信息骚扰, 某某(北京)公司未能就其取得郭某某电话号码的途径及发送涉案信息已经取 得郭某某同意进行举证,一审法院认定该公司向郭某某发送涉案短信,侵害了 郭某某的私人生活安宁,构成侵权,并无不妥之处。郭某某另要求某某(北 京)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因郭某某未能就其遭受精神损害提供相应证据,某 某(北京)公司仅向其发送涉案两条短信,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该公司的侵权情
五、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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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过错程度等,对郭某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未予支持,处理并无不当。郭 某某另要求某某(北京)公司赔偿其材料打印费、邮寄费、误工费等损失,因 缺乏必要的证据佐证,一审法院未予支持,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系涉隐私权、个人信息交叉保护问题的典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 权,隐私包含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 三条亦列明处理他人私密信息为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个 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 息保护的规定。由此可见,《民法典》在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中呈现分别规 定、交叉保护结构,对于二者重合的“私密信息”领域,采取了“隐私权规则 优先适用”的保护方式。这是因为,一方面,隐私权作为法律上的具体人格权 利,其保护力度应高于作为权益的个人信息,在二者重合时应优先适用隐私权 的保护规定;另一方面,隐私权所体现的是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其较个人信息 作为一项自决权所主要涉及的私法自治,处于更高的保护位阶,故应当优先保 护隐私权。因此在私密信息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应首先考虑适用隐私权保护的 规定。在隐私权保护规则没有具体规定,或者通过隐私权的规定无法实现对个 人有效救济的情况下,个人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则,要求查阅、复制、
更正个人信息或者采取匿名化处理等必要技术手段保护个人信息安全。①
为准确适用法律,对“私密信息”的判断应为此类案件所应解决的首要问 题。私密信息,作为个人信息,首先应当满足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特征,即其
①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 权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3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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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可识别特定自然人信息。在此基础上,私密信息还需 具备隐私利益,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可将该隐私利益分为两点: 一为“私”, 即该信息具有私人性,与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无关;二为“密”,即该信息主 观上包含权利人不愿为人所知的希望,客观上处于仍未公开的状态。①可识别 性、私人性、秘密性共同构成私密信息的判断标准。本案中,郭某某的手机号 码即符合上述要件,应认定为其私密信息。故依据“隐私权规则优先适用”的 规则,应适用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我国在隐私权保护领域适用一般侵权的规定。本案中某某(北京)公司未 经郭某某同意,向其发送商业推广短信属于私自处理郭某某的私密信息,属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明确禁止的行为,即在没有法律规定亦未经权利 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以短信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故该公司存在侵权行为。 郭某某主张其因短信感到精神痛苦且生活安宁受打扰,符合社会的一般认识, 故某某(北京)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向郭某某赔礼道歉。而郭某某未就其 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提交证据,故在考虑侵权的具体情节、过错程度的基础上, 本案未支持郭某某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隐私和个人信息之间关联紧密,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注意对个人信息中 私密信息与非私密信息进行区分,对私密信息应适用隐私权相关规定予以更加 充分的保护。
编写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王吟元
侵害私密信息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28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