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王某诉博某环境集团人格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3218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人格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许某、王某
被告(被上诉人):博某环境集团
【基本案情】
许某、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博某环境集团违法获取其证券账户信 息并据此向其发行股票的行为无效,撤销相应的发股登记手续;2.判令博某环 境集团以发布公告、公司门口张贴及登报等合理方式向其进行赔礼道歉;3.判 令博某环境集团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
博某环境集团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主管异议申请,称涉案协议第16.2条约定 有仲裁条款,本案属于涉案协议项下争议,应当适用仲裁条款,法院应裁定驳 回对方的起诉。
【案件焦点】
1.本案纠纷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适用范围;2.本案纠纷是否符合 法定仲裁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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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本案纠纷是 否受涉案协议仲裁条款的约束而应当提交仲裁。涉案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事项 为“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因此,双方在签订和 履行涉案协议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均应通过仲裁解决。本案为侵 权纠纷,许某、王某诉称的博某环境集团非法获取其证券账户信息的侵权行为 系博某环境集团为履行涉案协议而发生的,故本案纠纷属于涉案仲裁条款范围。 此外,许某、王某在依据涉案仲裁条款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的以博某环境集 团为被申请人的,要求解除涉案协议的仲裁案件中,主张博某环境集团违反涉 案协议先支付现金的约定,非法获取其证券账户进行违法发股,二人在本案中 诉称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人格权侵权责任与涉案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存在竞合 关系,二人即使选择以侵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仍应受到涉案仲裁条款的约束, 不应允许当事人通过事后选择诉因而逃避仲裁条款的适用。综上所述,博某环 境集团的异议成立,应驳回许某、王某对博某环境集团的起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 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裁定:
驳回许某、王某的起诉。
裁判后,许某、王某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本案纠纷是否属于仲裁协议 约定的仲裁适用范围。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第16.2条约定,凡因该协议所 发生的或与该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当通过仲裁解决。许某、王某主张的侵 权争议为,博某环境集团未经其许可而非法获取、使用其证券账户向其发行股 票,造成非法发行股票的后果,侵害其隐私权。因此,双方此项争议的实质在 于,博某环境集团取得、使用许某、王某证券账户信息的行为是否系因《购买 资产协议》发生或与该协议有关。判断特定争议是否系因合同所发生或与该合 同有关,应当以争议内容是否属于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范围为标准。《购买资
产协议》为股权转让协议,向许某、王某证券账户发行股票系博某环境集团的 主要合同义务之一。尽管《购买资产协议》并未就博某环境集团如何取得许 某、王某的账户信息作出约定,但取得账户信息是发行股票的前提,是义务履 行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故博某环境集团取得许某、王某的证券账户信息,属 于《购买资产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范围,显然与《购买资产协议》有关。
其次,本案纠纷是否符合法定仲裁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 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 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可见, 法律规定以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标准,排除了不平等主体之间,以及 涉及身份关系、当事人不能自由处分实体权利的法律关系,而并未将侵权纠纷 排除在仲裁范围之外。判断侵权纠纷是否属于可仲裁范围,应当以双方纠纷是 否涉及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而非被侵害的客体是否为财产权作为判断标准。许 某、王某以隐私权被侵害为由提起诉讼,并提出了确认发股行为无效、撤销发 股登记手续以及博某环境集团赔礼道歉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但其 所主张的侵权事实及损害结果,并没有涉及私生活安宁被侵扰、个人信息被公 开等与个人隐私直接相关的非财产权益。因此,本案侵权诉讼属于《资产购买 协议》中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范围,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关于仲 裁范围的规定。许某、王某在其已经提起的仲裁案件中,并未主张博某环境集 团非法获取其账户信息、非法发行股票行为的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本案中并不 涉及对于博某环境集团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判断,故该 竞合问题不属于本案主管问题的审理范围,亦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后语】
对于双方当事人存在有效仲裁协议,而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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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过程中侵害其权利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应通过两个层次的分析来判定案件 是否为法院主管范围。
一、案件是否在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适用范围内
我国仲裁法并未明确将侵权纠纷列入仲裁范围,不过也未将其排除在可仲 裁范围之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 要》第七条明确规定,“涉外商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有效仲裁协议约定 了因合同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原告就当事 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 民法院不享有管辖权。”可见,侵权纠纷可以仲裁,在涉外商事海事的审判实 践中已支持这一观点。
既然侵权纠纷可以仲裁,那么合同当事人之间提起的侵权纠纷是否应提交 仲裁则应按照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具体约定来进行判断。实践中,仲裁条款通常 约定为概括性仲裁条款,一般表述为“合同项下产生的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均要提交仲裁解决”,从文义解释来看,若合同双方之间的争议与合同有 关,无论性质如何,该争议均应当受仲裁条款的约東。那么如何解释“与合同 有关的争议”?我们认为,判断特定争议是否系因合同所发生或与该合同有关, 应当以争议内容是否属于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范围为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 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 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因此,如果合 同当事双方之间的侵权纠纷与上述事项有关,则该侵权纠纷应受仲裁条款的 约束。
假如当事人并未作上述这么清晰的约定,而仅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仲裁,在 表述上未采用“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之类的措辞,该如何处理?如果 采用文义解释,会得出两种矛盾的观点:一是侵权行为均是在签订和履行合同 过程中产生的,由此推论侵权纠纷仍属于仲裁条款的范围之内;二是当事人提 起的是侵权之诉,约定的是合同争议,所以不受仲裁条款约束。两种观点均有
五、一般人格权纠纷 237
各自逻辑,故应分析哪种处理方式更为合理。综合分析,在此类案件中,只要 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侵权之诉一般交由仲裁更为妥当。首先,如 果坚持在案件被定性为侵权纠纷时就应由法院管辖的话,那么实际上就是为一 方当事人提供了规避仲裁条款的途径。案件的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原告选 择何种诉由,即原告可以通过自己的诉讼行为来使仲裁条款得不到执行,致使 双方当事人合意签订的仲裁条款的执行容易为一方当事人所操控,程序上并不 公平。其次,从避免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之间的冲突的角度来说,根据有效仲 裁条款将争议交付仲裁更有利于争议的妥善解决。如果同一案件仲裁程序和诉 讼程序都能够进行的话,造成的不仅是解决纠纷的资源浪费,还可能会使案件 处理的标准不一。因此,法院在审查该类案件时,如果不存在不在仲裁法定适 用范围的情形时,以存在有效仲裁条款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是更好的选择。
二、案件是否在仲裁的法定适用范围内
仲裁的本质属性之一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 除合同纠纷之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也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侵权纠纷既 有侵害财产权益的,又有侵害人身权益的。对于财产侵权纠纷,属于其他财产 权益纠纷,应该可以仲裁。对于人身侵权纠纷,应不具有可仲裁性。我国仲裁 法虽未明确排除人身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但仲裁法第二条从正面规定合同纠 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从反面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 继承纠纷以及行政争议不可仲裁,除行政争议外,不能仲裁的民事纠纷具有共 同性,即与纠纷当事人的人身性,特别是当事人的身份性密不可分。因此,根 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推断人身侵权纠纷不可仲裁。
正是因为人身侵权纠纷的不可仲裁性,意图逃避仲裁条款规制的一方当事 人,往往独辟蹊径,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侵害其人身权益 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因双方存在仲裁协议,应尽 可能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能仅以当事人的诉因来认定案件的性质,还应 结合原告所主张其被侵害权益类型的构成要件,分析所主张的侵权行为及损害 后果指向的是财产权益还是人身权益,对于指向财产权益的,应以双方存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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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仲裁协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对于确实指向人身权益的,因不在仲裁的法定 适用范围,应立案审理。
编写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叶康喜
侵权纠纷的可仲裁范围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26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