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代建,即指由项 目业主或出资人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对项目前 期筹划、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等项目全过程进行运作和 管理,并按照项目业主或投资人要求的工期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 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并交付项目业主或投资人的项目管理模式, 建设单位对代建单位应付工程款项依约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施工单位仍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案例与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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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大学全权委托开发公司建设科技园大楼。随后,大学、开发公司、建筑 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开发公司为总承包单位, 大学对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之间债权债务不承 担任何责任。2008年,工程完成主体结构封顶。2009 年,建筑公司就拖欠工程款,诉请开发公司偿付并要求 大学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①大学作为建筑物所有人的建设单位,将案涉建设项目全权委托给开发公司施工建设,同时签订三方协议,约 定大学不承担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 大学与开发公司 通过该协议,形成了一种类似于委托代建关系。所谓代建,即指由项 目业主或出资人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对项目前 期筹划、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等项目全过程进行运作和 管理,并按照项目业主或投资人要求的工期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 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并交付项目业主或投资人的项目管理模式,代建单位实际成为该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案涉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及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大学对开发公司应付工程款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②由于建筑公司投入与劳动成果已物化到建筑物中,不管建筑物归谁所有, 只要开发公司不能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筑公司可依《合同法》第286条规定, 向建筑物所有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并可通过对建筑工程拍卖及折价等方式实现其权 利。判决开发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尚欠工程款7200万余元,建筑公司享有工程款优 先受偿权。
案例索引: 见《建筑物所有人依据合同约定对建筑工程总承包人应付工程款不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孙延平,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201/49: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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