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违法 分包导致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可诉请违法分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发包人、总承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概述
观点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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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开发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建筑公 司,建筑公司将包括脚手架在内部分项目分包给杨某, 杨某以建筑公司名义将脚手架工程发包给建材公司。2013年,就杨某所欠建材公 司工程款,开发公司在竣工结算审核结果定案书上盖章 确认,陈某代表建材公司在该审核结果及工程款补充 协议上签字。2015年,建材公司诉请杨某、建筑公司、 开发公司连带清偿工程款本息90万余元。
观点论述
①建材公司与杨某所签脚手 架承包合同,最后落款虽未 加盖建材公司公章,但林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在上述合同落款处签名捺印, 其签名捺印行为 属履行职务行为,合同法律后果应归属建材公司。陈某系建材公司员 工,系案涉项目负责人,其在建材公司提交给法院的工程结算审核结 果定案书、脚手架工程款支付补充协议上签名均经建材公司授权,系 代表建材公司行为。
②开发公司系建设项目业主,其将案涉工程承包 给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将该工程包括脚手架在内的部分项目分包给杨 某,之后杨某又将脚手架搭建工程再分包给建材公司实际施工,而杨 某并不具备脚手架劳务作业资质,故建筑公司与杨某之间、杨某与建材公司之间劳务分包或转包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建材公司在签订承 包合同后已完成约定脚手架工程,工程现已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故建材公司请 求杨某支付尚欠工程款,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建筑公司明知杨某无 劳务分包资质仍将脚手架工程分包给杨某,存在过错,应对杨某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③从开发公司与杨某结算及杨某向开发公司在案涉地块上借款、开发公司通过关联 公司向杨某支付工程款情况看,开发公司越过建筑公司,直接与杨某发生业务关系, 该事实说明开发公司认可杨某在案涉地块工程上的实际施工人身份,而杨某并不具 有相应资质,开发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判决杨某支付建材公司工 程款90万余元,开发公司、建筑公司对杨某工程款欠款在扣除保证金10万元后的 80万余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索引: 福建漳州中院(2017)闽06民终1130号“深圳市源春发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漳州福晟钱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林施工合同纠纷案”,见《发包人、总承 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范围》(林振通),载《人民司法·案例》(2019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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