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因此该优先受偿权只受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限制。
案例概述
观点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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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经结算,实业公司欠建筑公司工程款1700万元。此前,实业公司因欠 殷某借款3000万元, 双方约定以部分房产抵偿,并由殷某办理了房产证。在建筑公司向实业公 司主张工程款时,殷某以其交付全部购房款,建筑公司 依法不能主张优先权。
观点论述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2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 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据此,该优 先受偿权只受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限制。
②本案中,殷 某系实业公司债权人,其所拥有的债权系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为 一般债权, 不属于前述批复所称消费者,故建筑公司建设工程优先受 偿权不受殷某债权限制。
案例索引: 见《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能对抗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司伟,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 指导性案例》 (201203/5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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