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取得工程房产所有权的,能否对抗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6月2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6月2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例概述观点论述 裁判要旨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因此该优先受偿权只受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限制。 案例概述 观点论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摘选或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以物抵债, 优先受偿权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工程烂尾亦无竣工日期约定,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 在下一篇文章建设单位对代建单位应付工程款项依约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施工方仍有优先受偿权 你可能也喜欢 工程指挥部未直接参与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对工程款不担责 2024年5月3日 作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起算点的竣工日期的认定 2024年6月10日 商品房买受人如何主张优先权对抗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