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取得工程房产所有权的,能否对抗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旨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因此该优先受偿权只受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限制。

案例概述

观点论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刘永升律师

[swpm_protected for=”3-4″]

2009年,经结算,实业公司欠建筑公司工程款1700万元。此前,实业公司因欠 殷某借款3000万元, 双方约定以部分房产抵偿,并由殷某办理了房产证。在建筑公司向实业公 司主张工程款时,殷某以其交付全部购房款,建筑公司 依法不能主张优先权。

观点论述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2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 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据此,该优 先受偿权只受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限制。

②本案中,殷 某系实业公司债权人,其所拥有的债权系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为 一般债权, 不属于前述批复所称消费者,故建筑公司建设工程优先受 偿权不受殷某债权限制。

案例索引: 见《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能对抗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司伟,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 指导性案例》 (201203/51:159)。

[/swpm_protected]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摘选或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