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款貝有优先受偿性质,可以随着债权的转让而转移。 该项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尚未全部竣工的,行使期限可自合同解除时起算。
案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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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旅游公司就其酒店建设工程与 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04年,因旅 游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基础和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筑公司因改 制重组需要、 将其在施工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工程公司 并通知了旅游公司。2005年10月10日因纠纷无法 解决,旅游公司另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建筑公司向旅 游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2006年1月,工程公司以旅游公司为被告、建筑公司为第三人提起追索工程款诉讼 ,同时主张优先受偿权。
观点论述
①建筑公司向工程公司转让 债权合法有效,工程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②建设工 程款具有优先受偿性质。工程公司基于受让债权取得此项权利。鉴于该项建设工程目前尚未全部竣工,施工合同因旅游公司拖欠工程款等原因而迟延履行 ,工程公司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应从2005年10月10日解除合同时起算。此前工程公司已提起诉讼,故不应认定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已超过6个月。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10号“某旅游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见《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冯小光,审判员张进先,代理审判 员宋春雨),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07: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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