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违约导致停窝工和材料价差的损失,不属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27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27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例概述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3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案例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摘选或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优先受偿权, 停工损失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发包人破产,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自合同解除时起算 在下一篇文章商品房买受人如何主张优先权对抗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你可能也喜欢 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客体不应包括土地 2024年6月1日 发包人是否知晓挂靠,均不能仅以挂靠关系而否定挂靠人的工程款请求权。 2024年5月6日 借名签施工合同,承包方明知,应以实际实施人为合同双方 202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