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不能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7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 建设工程合同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7日 裁判观点:挂靠人不能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 标签: 合同相对性, 挂靠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关系认定与工程款的承担责任 在下一篇文章如发包人未向被挂靠人支付工程款的,挂靠人无权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债权 你可能也喜欢 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 形成合同关系,则前者可向后者主张权利 2024年5月18日 被挂靠单位是否应对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购买等行为担责? 2024年5月4日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