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起诉是否受企业与发包人的仲裁条款约束? Post author: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6日 Post category:建设工程合同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6日 裁判观点: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是以出借资质的企业的名义参与投标或者以出借资质的企业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发包人和出借资质的企业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故实际施工人在争议发生前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仲裁条款的存在,其起诉应受出借资质的企业与发包人施工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 【观点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22)》 标签: 合同相对性, 挂靠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出借资质的企业没有截留工程款,应否向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在下一篇文章挂靠人直接起诉发包人应如何处理?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 你可能也喜欢 以暗股形式参与建设,约定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该隐名投资协议有效 2024年5月2日 如发包人未向被挂靠人支付工程款的,挂靠人无权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债权 2024年5月7日 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关系认定与工程款的承担责任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