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资质挂靠的施工方,能否越过被挂靠人,直接要求总包方支付工程款?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6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6日 裁判观点: Ⅰ、总包方将工程发包给A公司施工,在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实际是借用A公司资质施工的情况下,挂靠人与总包方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合同,挂靠人有权请求总包方直接向其支付工程款。 Ⅱ、即便业主欠付总包方工程款,也无法免除总包方向挂靠人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存在“背靠背”支付条款的不在本条讨论范围内)。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2306号 标签: 合同相对性, 实际施工人, 挂靠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挂靠人不能依据《建工合同解释》第26条第2款之规定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 在下一篇文章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关系认定与工程款的承担责任 你可能也喜欢 如何确定借用资质(挂靠)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及责任承担? 2024年5月6日 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所签工程款结算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024年5月20日 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受限条件 202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