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设方内部的约定,对外并不免除连带支付工程款的义务Post author: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2日Post category:建设工程合同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2日Table of Contents Toggle裁判要旨案情概述裁判要旨付款补充协议是对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支付工程款条款所作补充,并不能否定施工总承包合同法律效力,同时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性在于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及建设单位发包工程合法性,故不能以需取得土地使用权即开发房产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标准来否定施工合同法律效力案情概述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刘永升律师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合作开发, 连带责任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以暗股形式参与建设,约定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该隐名投资协议有效 在下一篇文章被挂靠单位是否应对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购买等行为担责?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 你可能也喜欢 虞城县农村建房合同纠纷防范2026年5月8日 商丘市农村建房合同纠纷防范要点_刘永升律师解析2026年5月24日 挂靠人不能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