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虽名为参建,但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建筑公司参建房屋部位,相反却约定了建筑公司参与地块建设形式和投 资比例。此种投资形式中, 建筑公司权利义务体现在以暗股形式参与地块建设,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故该协议实为双方间投资协议。
案情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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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开发公司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并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 权。建筑公司据此与开发公司签订参建协议,约定建筑公司出资700万余元, 以暗股形式占有开 发公司所持合资公司12.5%中的5%。1996年,因合资 公司房屋建成,建筑公司未获得经济回报或分得房屋, 遂诉请确认其与开发公司所签参建协议无效,由开发公 司返还投资款及利息损失。
观点论述
①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参建协议,开发公司出具给 建筑公司收据上亦记载建筑公司支付款项系参建房屋款,虽名为参建,但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建 筑公司参建房屋部位,相反却约定了建筑公司参与地块建设形式和投 资比例。此种投资形式中, 建筑公司权利义务体现在以暗股形式参 与地块建设,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故该协议实为双方间投资协议。
②案涉投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 规禁止性规定,故应为有效。双方因投资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可另 行解决。判决确认案涉参建协议有效。
案例索引: 上海高院2001年6月12日“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案”,见《奉贤公司诉中亚公司双方签订的以暗股形式参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协议无效返还参建款案》(金民珍、何 庆),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04/4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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