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暗股形式参与建设,约定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该隐名投资协议有效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2日 Post category:建设工程合同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2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情概述 裁判要旨 虽名为参建,但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建筑公司参建房屋部位,相反却约定了建筑公司参与地块建设形式和投 资比例。此种投资形式中, 建筑公司权利义务体现在以暗股形式参与地块建设,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故该协议实为双方间投资协议。 案情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合作开发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合作开发商品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内容为前提。 在下一篇文章合作建设方内部的约定,对外并不免除连带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你可能也喜欢 出借资质的“名义开发商”应当与借用资质的“实际开发人”共同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2024年5月10日 合同双方均违约时,应根据情况认定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2024年4月18日 出借资质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并非工程转包关系,则被挂靠人对工程款无责任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