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无效。 Post author: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28日 Post category:合同效力 / 建设工程合同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28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点案情概述 裁判要点 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应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与他人签订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案情概述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标签: 合作开发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中,买受人成土地及项目权利人的,认定项目转让合同。 在下一篇文章合作开发建房,建造房屋完成时也不当然取得房屋所有权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 你可能也喜欢 出借资质的“名义开发商”应当与借用资质的“实际开发人”共同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2024年5月10日 农村宅基地买卖协议无效,责任应考虑升值和双方过错程度 2024年4月10日 如发包人未向被挂靠人支付工程款的,挂靠人无权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债权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