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依联合开发协议有关 “双方各分50%利润,风险共担”约定,应认定实业公司和开发公司 对本案项目均有对等投资义务。在此情况下, 开发公司要求实业公司给付为其垫付的前期投资款及利息无合同依据,请求应不予支持。至于实业公司和开发公司在履行联合开发协议 过程中对项目实际投资问题,此节只对双方合作开发终止后的清算行为有实际意义,由于本案双方均要求继续履行联合开发协议,因此判决继续履行,驳回双方诉请。
案情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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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开发公司与实业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 约定共同联合开发现有两个项目,“双方各分50%利润,风险共担”。 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又共同取得了其他3个项目。 2004年,双方均在分别投资5000万余元情况下,实业 公司起诉开发公司继续履行,并支付竣工工程利润2亿 元。开发公司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并要求实业公司返还 前期垫付的5000万余元投资款。
观点论述
①本案事实表明,实业公司和开发公司在签订联合开发 协议时约定了联合开发项目,同时双方还认可在履行该协议过程中又共同取得了其他项目。对于后 取得项目,双方并未另行签订相关协议。基于本案全部项目事实上均 属于联合开发标的, 有关双方当事人出资义务和利润分配以及风险共 担基本原则均应依联合开发协议约定执行。
②依联合开发协议有关 “双方各分50%利润,风险共担”约定,应认定实业公司和开发公司 对本案五个项目均有对等投资义务。在此情况下, 开发公司要求实业 公司给付为其垫付的前期投资款及利息无合同依据,对开发公司该项 反诉请求应不予支持。至于实业公司和开发公司在履行联合开发协议 过程中对五个项目实际投资问题,此节只对双方合作开发终止后的清 算行为有实际意义,由于本案双方均要求继续履行联合开发协议,故 对此节不予审理。判决继续履行,驳回双方诉请。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某开发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见《双方均要求履行合作开发协议, 一方诉请另一方给付代垫款项应不予支持——辽宁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铁岭惠源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上诉案》(徐瑞柏,最高院民一庭), 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0801/3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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