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明诉某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398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3.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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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原告(被上诉人):韩某明 被告(上诉人):某村委会
【基本案情】
2003年1月1日,某村委会与韩某明签订《承租土地合同》,约定将位于 某村东沟南侧13.5亩土地租给韩某明用于建活水养鱼池;承租土地每亩300 元,每年一付;合同期限为20年,自200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合 同签订后,韩某明建设了鱼池等,经营鲟鱼养殖,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2016年6月16日,某村委会向韩某明送达《终止合同的决定》,载明因自 然环境变化,地表水位下降,原《承租土地合同》中约定的水源供给条件已经 丧失。经某村委会研究、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决定终止合同。限韩某明于十五 日内将承租土地内全部养殖物自行转移。同年7月1 日,某村委会在韩某明承 包鱼池的东大门外挖了深坑,后在鱼池的北墙外挖了长距离深沟。
某资产评估公司对涉案资产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值为2911800元,对经营 渔场一年经营期的鲟鱼价值及未来五年半经营期的鲟鱼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值 分别为2273600元和6107300元,合计8380900元。
【案件焦点】
1.合同未约定具体违约损害赔偿数额或计算方式的情况下,韩某明当年经 营期的鲟鱼直接损失及合同未到期的预期经营损失如何计算;2.涉案评估报告 能否采信。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某村委会违约,致使韩某明难以继 续经营,某村委会应承担违约责任。韩某明要求某村委会赔偿其当年经营期的 鲟鱼直接损失及合同未到期的预期经营损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具体 金额参照评估报告结论确定。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七
三、用益物权纠纷 181
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 、某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韩某明鲟鱼损失及合同未 到期的经营鲟鱼的收益损失8380900元;
二、韩某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承租的某村东沟南侧土地腾退返 还某村委会;
三、驳回原告韩某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关于确定违约损害赔偿数额应遵循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和减损 规则。某村委会订约时所能预见的仅是一般农村池塘养鱼的鱼类产量、销售收 人等情况,鲟鱼这种特殊鱼类养殖数量和收益金额均超出了某村委会的预见范 围。韩某明在涉案鱼池不能养鱼后,未积极寻求其他经营场所和机会,只是依 靠损害赔偿弥补后续损失有悖诚信原则。第二,关于涉案评估报告能否采信。 涉案评估报告以书籍和网站的理论数据作为核算基数,得出的鲟鱼年产量与韩 某明主动申报、有权机关批准的年产量相差极大,且韩某明陈述前后不一,涉 案渔场无任何财务资料留存严重有悖常理,故该评估报告证明力高度存疑,对 其结论不予采信。第三,关于具体赔偿数额。依据可预见性规则,参照韩某明 在有权机关报批的鲟鱼年产量等信息,酌定鲟鱼年产量为60吨。依据减损规 则,参考韩某明所称从养渔场建造到销售获利需要1年半到2年周期的陈述, 再加上当年直接损失,酌予支持其3年半经营期的收益损失。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 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某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韩某明损失共计294万元; 四 、驳回韩某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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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法官后语】
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但是对于违约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 定,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不一。本案裁判认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遵循 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和减损规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用合理核算 方法,确定具体赔偿金额。
一 、可预见性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确立了可预见性规则,违约方 仅对其在订约时能够预见到的损失对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对其不可预见的损 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限制因违约产生的赔偿 责任的无限扩大,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同时还要兼顾社会公平,故法律将这种 赔偿限制在当事人能够预见的合理范围内。在具体适用这一规则时,需注意预 见主体应为违约方、预见时间是在订立合同时等基本要件,除此之外还应当坚 持判断的客观标准,以一般理性人标准为原则,要结合个案主体身份特殊性、 合同性质、合同对价等诸多因素综合考量违约方在订约时可以预见的损失范围。
二、减损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 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 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违约方主张减损规则,法院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审查 其主张是否成立,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了损害的发生:受损害方对损害的发 生没有过错;受损害方未采取合理措施造成了损失扩大的后果;受损害方对损 失的扩大有过失;扩大的损失与受损害方未及时采取合理的、适当的措施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
就本案而言,关于涉案评估报告能否采信问题,适用鉴定评估报告时也应 当遵循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和减损规则,结合案件其他事实及证据对 鉴定评估结论作出认定。一般情况下,评估机构应当参照涉案企业历年的财务 资料、收支明细、税务缴纳等有关情况核算产量。但本案中的评估报告仅采用 书籍和网站上的理论数据作为产量核算基数,并非基于客观事实,所得出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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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与当事人主动申报、有权机关批准的产量相差极大,故本案对该评估结论未
予采信。
司法实践中,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主要有合同约定法、类比参照法、估算裁 量法三种核定方法。本案中,由于涉案合同并未约定违约赔偿的具体数额,也 未约定违约赔偿的具体方法,故无法采用合同约定法;如果采用类比参照法, 那么就应该以涉案渔场既往年份的收益状况作为参照,来推断其往后年份可能 的预期收益,但是韩某明一方明确表示渔场没有既往年份的收益资料,故该方 法亦无法使用;此种情况下,本案最终采用估算裁量法核定具体赔偿数额。
利益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违约现象屡见不鲜,法院判决引领社会价值, 法官应遵循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和减损规则,客观理性地看待鉴定评 估结论,合理确定违约损害赔偿数额,让违约失信者付出应有代价,从而引领 诚实守信、履约践诺的良好社会风尚。
编写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刘东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