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秦某诉王某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2民终265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秦某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秦某、王某确定恋爱关系。2018年5月7日及2018年5月24 日,王某均以生意周转为由,发微信向秦某借款,两次共借得80000元,并承诺于 2018年5月31日之前如数偿还。2018年6月初,秦某为购买彰泰红商品房作为双 方婚房,交付购房定金及首付款共计271688.88元,并将房产登记在王某名下。 2018年7月,秦某因其小孩无法接受父母离婚的事实,情绪不稳,欲与其前妻复 婚,遂与王某分手。2018年7月8日,秦某就彰泰红房产提出三个处理方案: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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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自行支付尾款,秦某不再主张前期支付的房款;二是将房产更名至秦某弟弟名 下,更名费用、剩余房款由秦某弟弟承担;三是已付房款271688.88元扣除给付给 开发商的购房定金后,秦某不再主张剩余房款。2018年7月10日,王某向秦某发 微信“就去彰泰红变更吧”“直接变更你弟的名字”。2018年7月12日,秦某先后 向王某发微信“至于房子的事情就此放弃了,就作为我违约的罚金了”“借给你的 钱,就当是我的微薄心意和表示对你的歉意,在此,最后向你说声:对不起!” 2018年7月13日,秦某在微信中重提双方曾达成一致意见将房产更名至其弟弟名 下。后因王某反悔,形成诉讼,经(2019)桂02民终1150号案件审理,作出生效 判决,判令王某向秦某返还购房款271688.88元。2018年7月29日,秦某在微信 中作出不会免除王某债务的意思表示。后秦某催索无果,形成本诉。
秦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自认已将部分聊天内容删除。秦某、王某双方均认 可相应头像对应文字内容系二人发出;双方交往期间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仅有 271688.88元购房款及本案共计80000元借款;在本案中提交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 以及二人回忆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中,均未以“借款”来描述271688.88元购 房款。
【案件焦点】
秦某要求王某继续返还借款共计80000元,是否具有事实、法律依据。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 及个人网银电子凭证等证据,已证实双方之间存在800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秦某 因其自身原因与王某分手后,向王某发出“借给你的钱,就当是我的微薄心意和表 示对你的歉意”的微信。此举系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与王某分手内心愧 疚而作出免除王某债务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 益,基于该意思表示作出的免除债务行为合法有效,双方之间80000元的债权债务 关系终止。后秦某反悔,再次要求王某归还借款,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 十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判决:
驳回秦某的诉讼请求。
七、证据与时效 203
秦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18年7月12日,秦某先 后向王某发出微信“至于房子的事情就此放弃了,就作为我违约的罚金了”“借给 你的钱,就当是我的微薄心意和表示对你的歉意,在此,最后向你说声:对不起!” 双方均确认交往期间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仅有271688.88元购房款及本案共计 80000元借款,在本案中提交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以及二人回忆双方之间的聊天 中,均未以“借款”来描述271688.88元购房款,所以“借给你的钱”系指本案 80000元的借款,故秦某辩称前述第二条微信系双方协商彰泰红房产处置问题时所 作表述,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结合秦某提出的三个房产处理方案以及前述在同 一分钟内发出的两条微信,在分手初期,秦某确有放弃购房款271688.88元的意思 表示,就较大金额的债权表示放弃的同时,就金额较小的80000元债权表示一并放 弃,并不违背秦某与王某之间的特殊关系,更符合秦某先行提出分手,在分手初期 表示出的歉意。根据前述第二条微信的内容,秦某作出放弃80000元债权的意思表 示之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且尚无证据证实,双方就该笔债权重新达 成协议。综上,秦某作出免除王某80000元债务的意思表示真实,双方之间的债权 债务关系终止,其要求王某返还本案借款80000元,无事实、法律依据,不予 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微信已成为当下最为常用的通信工具,微信证据也逐渐进入司法视野。2020 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微信聊天 记录等电子数据正式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本案即从微信聊天记录这一新的证据形 式中审查真实意思表示的实例。
本案第一个难点在于微信聊天记录证据效力的认定。一是合法性方面。本案的 微信聊天记录保存于秦某的手机中,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具备合法性。二是真实性 方面。微信聊天记录可事后删除,当事人存在删除于己不利内容的可能,从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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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真实性,故应注意审查聊天记录的完整性。秦某自认将部分聊天内容删除,故 微信聊天记录不完整,存有疑点。本案中,法官引导当事人回忆双方之间所有聊天 记录,共同确认相关案件事实,存有疑点的微信聊天记录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 事实的依据,但与当事人陈述相结合,证明力得以补强,可被采信。三是关联性方 面。注册微信无须实名认证,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即为双方当事人,则微信聊天 记录与案件不具关联性。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相应头像对应文字内容系二人 发出。对方当事人自认系微信使用人,是查实微信使用人身份最为便捷的方式。很 多当事人在无可辩驳的证据面前和环环相扣的法庭询问之下自认,考验的是法官的 庭审驾驭能力。综上,本案的微信聊天记录符合证据的三性,应予采信。
本案第二个难点在于审查秦某免除王某80000元债务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2018年7月12日,秦某先后向王某发出本案中最为重要的两条微信,即“至于房 子的事情就此放弃了,就作为我违约的罚金了”“借给你的钱,就当是我的微薄心 意和表示对你的歉意,在此,最后向你说声:对不起!”首先,从逻辑上看,秦某、 王某之间仅形成271688.88元购房款与本案80000元借款两个债权债务关系,二人 共同确认回忆之前的聊天记录中,均未以“借款”来描述271688.88元购房款, “借款”与前述第二条微信“借给你的钱”意思一致,非此即彼,既然“借款”并 非购房款,那么“借给你的钱”即为80000元借款,秦某作出了免除王某80000元 债务的意思表示。其次,从常理来看,二人存在特殊关系,秦某因自身原因先行提 出分手,分手初期心存愧疚,曾作出放弃271688.88元购房款的意思表示,就金额 较小的.80000元债权表示一并放弃,不足为怪,故免除王某80000元债务是其真实 意思表示。最后,从后续来看,秦某作出免除王某债务的意思表示,80000元债权 债务关系消灭,事后双方并未重新达成协议,论证由此画上完满句号。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蒋笑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