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卡盗刷损失按当事人过错程度确定承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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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家某诉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人民西路支行借记卡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4民终244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借记卡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阮家某
被告(上诉人):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人民西路支行
【基本案情】
原告在被告处申办了一张卡号为×xxxxx 的借记卡(以下称案涉借记卡), 并开通短信通知服务,绑定预留的手机号码为××x。
2019年10月17日至19日,案涉借记卡账户发生了7笔POS 机刷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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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金融纠纷


交易地点均在美国,消费金额共计350428.67元,其中前3笔交易发生在2019 年10月17日3时19分35秒至27分23秒,交易金额共计163216.29元;后4 笔交易发生在2019年10月19日8时03分33秒至25分50秒,交易金额共计 187212.38元。
被告举证证明以上交易发生后其已通过系统及时向原告×××的手机号码就 每笔交易分别进行了关于美元消费以及人民币变动情况的信息通知。原告当庭 承认收到被告以上交易通知短信,但主张是在19日早上才看到短信,并举证证 明涉案交易发生期间原告本人在国内,且17日下午从北京乘坐高铁前往上海, 18日晚上从上海乘坐飞机回珠海,19日9时1分到珠海市公安局梅华派出所报 案,19日13时06分持案涉借记卡在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前山支行柜台存 取款,接着又到被告ATM机进行存取款。案涉借记卡账户在2019年10月17 日至19日仅发生以上交易。
被告提交的《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章程》(2017年版)第十七条 约定:发卡银行在发现持卡人的长城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盗用和伪卡交易 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卡进行止付,持卡人发现上述情况的,应立即向 发卡银行核实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原告诉称在整个被盗刷过程中,被告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原告损失的 赔偿责任,并请求被告赔偿其案涉交易全部损失金额350428.67元及支付相应 利息。被告抗辩主张本案公安机关尚未破案,无法认定案涉交易属于盗刷,并 主张原告用卡不规范导致密码泄露才遭受涉案损失,且原告在收到短信通知后 应当知晓其案涉借记卡账户在境外消费,并未在合理期限内对涉案的银行卡进 行密码修改或挂失等,导致借记卡连续被盗刷,存在过错,而被告在履行义务 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
【案件焦点】
1.伪卡盗刷交易的认定;2.如何确定合同双方对伪卡盗刷的损失赔偿责任 承担的比例。




一、银行卡纠蚡 19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交易均是发生在美国的持 卡交易,此期间原告本人在国内,并在最后一笔涉案交易发生后及时到珠海的派 出所报案以及到柜台、ATM 机持卡进行存取款操作。据此,足以排除涉案交易是 原告本人或授权他人持案涉借记卡所为的可能,可认定涉案交易属伪卡盗刷。
原、被告之间成立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被告作为发卡行,未能对持卡人银行卡及卡内资金交易尽到审慎审核、安全保 障义务,以致银行卡能被伪造、复制和作为被告代理方的联网终端未能识别伪 卡而成功交易,存在明显过错。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对交易密码泄露存在过 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10月17日发生的3笔交易损失共 163216.29元,被告未能证明原告对该损失存有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而对于10月19口发生的4笔交易损失共187212.38元,因该4笔交易的发生 离前3笔交易的发生相隔两天多的时间,原告在此期间有充分时间注意到银行 发送的多笔账户交易及资金变动信息提醒,其疏于注意且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损 失扩大,存在一定过错。但仅凭收到短信提醒亦不足以认定原告知道或应当知 道涉案借记卡被盗刷的事实,被告以此主张该4笔交易损失应全部由原告承担 的理由不成立。综合双方的过错责任及权衡双方利益,酌情确定原告应对19日 的交易损失自行承担40%的责任。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人民西路支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 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阮家某赔偿借记卡资金损失275543.72元;
二、被告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人民西路支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 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阮家某偿付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以 本金275543.7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阮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提出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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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金融纠纷


【法官后语】
金融产品在当今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借记卡作为金融产品的 重要载体,其为金融消费者的生活提供了便利的同时,也衍生出各种法律纠纷, 其中伪卡盗刷尤为突出。伪卡盗刷损失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问题既是关乎广大 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问题,也是法治社会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就伪卡盗刷交易所涉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而言,从法律层面来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的规定,银行负有保障持卡人卡内资金 安全的法定义务;从合同相对性来说,银行负有保障持卡人卡内资金安全的合 同义务。同样,持卡人对借记卡亦负有妥善保管义务。伪卡盗刷交易的发生, 即说明银行所发放的借记卡能被伪造、复制,并且伪卡能被识别、使用,银行 未能对持卡人卡内资金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必然存在过错。根据公平原则, 也要审查持卡人对造成伪卡盗刷的事实是否存在过错。按证据规则的规定,证 明持卡人对借记卡是否使用不当或有泄露密码的行为的举证责任应由银行来承 担。若银行未能举证证明,则应认定持卡人在借记卡使用和密码泄露方面不存 在过错。故本案对前三笔交易的损失判由银行来承担。但本案存在二次损失问 题,在现有证据未能证明持卡人没有采取措施是主观故意所致的情况下,仍应 甄别处理,本案通过查明的事实来分析双方的过错程度和权衡双方的权益,最 后判决扩大部分的损失由银行承担60%的责任,持卡人承担40%的责任。本案 的裁判理念与此后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关于
减损义务的规定和第五百九十二条关于双方违约和违约过失相抵规则的规定以
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 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关于发生伪卡盗刷交易的损失和扩大的损
失如何赔偿的规定并无冲突,是对以上规定的灵活应用。
根据类案检索结果,类似案件很多法官会直接将涉案全部损失判由银行承 担赔偿责任,或是将扩大部分的损失全部判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这也许是基于 审判惯例或同案同判的考虑,但正如莱布尼茨所说,世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 树叶,也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件。作为裁判者,在坚持依法办案、遵


循统一裁判尺度的同时,也要正视案件的特性,并将民事活动原则和立法精神 融会贯通来处理案件,这才是公正司法的应有之义。具体到伪卡盗刷类案件所 涉交易损失赔偿问题,总体裁判规则应按当事人过错程度确定损失赔偿承担责 任。审理思路为,首先,确定银行当然存在过错;其次,审查银行能否举证证 明持卡人在借记卡使用和密码保护方面存在过错;再次,审查涉案交易是否存 在扩大部分的损失,如有,则需进一步分析双方当事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是否存 在过错;最后,再根据双方过错大小和权衡双方利益以确定损失赔偿如何分配。
希望通过本案例,能为伪卡盗刷交易的损失问题明确审理方向和裁判思路, 能为银行在借记卡安全技术的提升及持卡人在借记卡的使用过程中如何更好履 行各自义务以防范伪卡盗刷交易的发生和出现伪卡盗刷交易时该如何维权提供 指引,以共建更加公平稳定的法治金融秩序。
编写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庞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