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房业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4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房业公司、胡某、县医院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6日,房业公司与胡某签订了《外墙干挂石材工程施工合 同》,约定房业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将玻璃幕墙干挂石材承包给胡某。2019 年4月7日1Ⅱ时,王某在该工地从事外墙钢挂过程中,从架子上摔到地上受 伤,后被送往县住院治疗8天后转院至中南医院继续治疗8天。2019年4月23 日转回县医院住院治疗10天。2019年11月13日,王某伤情经县医院法医司法 鉴定所评定为九级伤残,后期治疗费21000元,误工期360日,护理期150日, 营养期60日。
审理过程中,王某于2020年10月18日向法院申请对右上臂桡神经损伤进 行伤残等级鉴定,后自愿撤回对外委托申请,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终结对外 委托鉴定程序。
另查明,2019年8月20日,王某在县医院进行康复诊疗过程中进行物理 因子+关节松动训练时造成尺骨鹰嘴骨折的继发损伤。双方已经私下达成协议, 由县医院赔偿王某98000元,该款已经赔付到位。胡某没有建筑资质。胡某先 行垫付医疗费76477.01元、护理费1700元、交通费820元、鉴定费2500元, 共计81497.01元。2020年11月30日,王某因做肱骨骨刺清除和尺骨鹰嘴骨折 钢钉取出的手术,在中南医院住院治疗4天。
【案件焦点】
王某在提供劳务受伤后住院期间又在康复诊疗过程中遭受二次伤害,两次 伤害各自责任分摊比例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王某的伤害结果是由王某 从高处坠落造成的右肱骨骨折与在县医院康复治疗过程中的尺骨鹰嘴骨折共同 形成的。王某的第一次伤害纠纷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各方过错承 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次伤害纠纷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本次伤害王某无过 错,县医院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两次伤害共同造成王某九级伤残的结果,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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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司法所鉴定意见王某的伤残后果与高坠及医疗损害均存在因果关系,且两次外 伤参与度各占50%,故在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部分共计156404元,按照两 次事故平均分摊78202元。王某第一次受伤在县医院住院8天,在中南医院住 院8天,后又转回县医院住院10天出院。在此期间产生的医疗费均是第一次伤 害所产生的费用;王某在2019年8月20日康复治疗过程中的第二次伤害医疗 费用由县医院自行处理,未纳入本案医疗费之列。王某的后续治疗费用、误工、 护理等各项费用中,第一次伤害是主要原因,第二次伤害是次要原因,但因是 共同叠加作用的结果,无法准确划分责任,依法酌情认定上述几项费用中第一 次伤害占80%的责任比例,第二次占20%的责任比例。
王某与县医院双方协商由县医院一次性赔偿王某98000元,是双方真实意 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认。王某已经接受赔款,放弃要求县医院再承担赔偿责任, 属自行处分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可。
综上,经法院确认王某因提供劳务而造成的损失为218826.08元。
王某受同行邀约,接受胡某安排,从事外墙钢挂工作,双方之间形成了劳 务关系。胡某虽然提供了安全带和安全绳,但在高空作业时未设置安全网等防 护措施,安全措施不到位,应承担主要责任。故法院酌定由其承担50%赔偿责 任,向王某支付赔偿款109413.04元,扣除已经垫付的81497.01元,胡某还应 支付27916.03元。房业公司作为发包方,将该高空作业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 资质的自然人胡某,存在选任过错,又未提供安全保障设施,应当承担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酌定由其承担20%赔偿责任,赔偿王某43765.22元。王某 作为建筑工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疏忽大意,对于白己的受伤存在一定过 错,其自身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其余损失由王某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 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
四、雇主与其他被告、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87
一、房业公司赔偿王某各项损失43765.22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 付清;
二、胡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109413.04元,扣除胡某先行垫付的费用 81497.01元外,还应赔偿王某的各项损失27916.03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 五日内付清;
三 、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数人侵权行为的处理及责任分摊问题是民事审判的热点和难点。无意思联 络数人侵权行为作为数人侵权行为的其中一种,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没有共同 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只是由于各自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客观上的联系,造 成了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类型。
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须存在多个侵权行为人,并且每个人都实施了 侵权行为,这数个侵权行为偶然结合后导致了同一损害的发生。但是每个侵权 行为单独作用却不一定能导致全部损害的发生。从上述案例来看,王某的九级 伤残是高坠和医疗损害共同造成的结果。案例中存在两种侵权责任,分别是提 供劳务受害责任和医疗损害责任。赔偿权利人选择其中部分加害人主张权利, 获得赔偿,不论从该部分加害人处获得多少或者主张范围多少,均不影响赔偿 权利人就其他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主张赔偿责任。故即使王某已经在诉前与县医 院就医疗损害责任部分的赔偿达成一致意见,也不影响其以提供劳务受害为由 起诉胡某及房业公司。
填平原则是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场合下,当其 中部分加害人已经赔偿时,避免赔偿权利人获利,应当减免其他加害人赔偿责 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追加了县医院作为被告,虽然其与王某之间就医疗损 害的部分已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但为了能够更好地确定责任分摊比例,故而 将其追加进来。本案在处理时,承办人认为九级伤残涉及的精神抚慰金及伤残 赔偿金可以按照两次外伤参与度各占50%均摊。但考虑到王某诉求的赔偿范围 中并未包含医疗损害所产生的医疗费以及因医疗损害住院产生的营养费、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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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且医疗损害是在康复诊疗过程中造成的,其 针对提供劳务损害的主要诊疗过程已经基本完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 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这几项费用如果按照 参与度各占50%计算不符合填平原则的要求,考虑到第一次伤害是主要原因, 第二次伤害是次要原因,但因是共同叠加作用的结果,无法准确划分责任,故 上述几项费用按照第一次伤害占80%的责任比例,第二次伤害占20%的责任比 例处理较为适宜。
针对不同的赔偿项目采取了不同比例的责任分摊方式,是结合了填平原则 和案件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做出的处理,既保证了侵权人能够承担相应的 责任,也避免了赔偿权利人可能存在的获利,侵权人和赔偿权利人的利益都得 到了保障。
编写人: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付启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根据侵权行为与结果之间原因力的大小分担损失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26日
- Post category:雇员受害帮工损害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