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情况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

——霍某诉刘某鹏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1102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霍某
被告(上诉人):刘某鹏、建设一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刘某江、建设公司
被告:工程公司
第三人:劳务公司
【基本案情】
建设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将涉案工程全部违法转包给建设一 公司。建设一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案外人孙某,孙某又将涉案工 程1~3号楼的外墙保温工程转包给工程公司,工程公司又将1号楼的外墙保温 清工工程违法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刘某鹏,刘某鹏雇用霍某从事具体劳务。建设 一公司与劳务公司之间无转包、分包关系。
刘某江介绍霍某到涉案工地干活。2018年8月10日,霍某到涉案工程的1 号楼从事外墙粉刷工作。其间,霍某未佩戴安全帽或安全带、安全绳等,施工 过程中,因其所踩架板突然断裂,霍某从5楼坠落摔伤。事发后,霍某被送往 医疗治疗。经鉴定霍某双下肢截瘫构成一级伤残。
【案件焦点】
1.各方责任如何承担;2.霍某各项损失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对霍某受伤的过程予以认定。第 一,霍某明知在5楼施工作业要佩戴安全帽或安全带等保护设备但未佩戴,对 自身受伤具有一定过错。综合本案案情、施工当时的情况以及霍某的伤情,法 院酌定由霍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为宜。第二,刘某江仅系介绍霍某去涉案工 地干活的人员,不是霍某的雇主,亦未参与涉案工程,故霍某受伤与其无关。 霍某要求刘某江承担本案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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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某鹏认可其雇用霍某从事劳务活动,霍某亦系在从事劳务活动中受伤,故刘某 鹏作为雇主,应对霍某的受伤承担责任。鉴于霍某对自身受伤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酌定山刘某鹏承担80%的责任为宜。第四,建设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总承 包单位,将全部工程违法转包给建设一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但该违法分包行为仅在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之 间引起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霍某非建设单位,其依照该条法律规定要求建设 公司承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建设一公司具有相应资质,霍某亦不能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一条规定要求建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综上,霍某要求建设公司承担赔偿责 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第五,孙某、刘某鹏均没有相关施工资质。建 设一公司、工程公司作为分包方,均应与雇主刘某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 孙某在涉案工程中承担的角色已经查清,霍某在本案中未向孙某主张权利,系 对其自身权益的处分,不影响本案的裁判,对孙某的责任法院不作分析。综上, 刘某鹏应对霍某的伤情承担80%的赔偿责任,建设一公司、工程公司均应与刘 某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霍某各项损失的认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霍某提交的证据,法 院认定刘某鹏应赔偿霍某医疗费104274.76元、误工费45100.80元、护理费 6772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920元、伤残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 712905.33元、交通费1600元、营养费24000元、手术后护具费1200元、轮椅 费212.80元、辅助恢复器费1331.61元、鉴定费10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 万元;建设一公司、工程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 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 条规定,判决:
一、刘某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霍某医疗费104274.76元;




四、雇主与其他被告、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83

二、刘某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霍某误工费45100.80元;
三、刘某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槛某护理费677264元;
四 、刘某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霍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5920元;
五、刘某鹏于本判决生效之口起十日内赔偿霍某伤残赔偿金(含被扶养人 生活费)712905.33元;
六、刘某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霍某交通费1600元;
七、刘某鹏于本判决生效之口起十日内赔偿霍某营养费24000元;
八、刘某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霍某手术后护具费1200元、轮 椅费212.80元、辅助恢复器费1331.61元;
九 、刘某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H内赔偿霍某鉴定费1040元;
十、刘某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霍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十一、建设一公司、工程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至第十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十二、驳回霍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建设一公司、刘某鹏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提供劳务者仅系提供具体劳务的个人, 对于整个工程来说,往往存在多层分包、转包。在分包、转包的过程中,违法 分包、违法转包的情况也时常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对在涉案工程中承担不同 角色的转包人、分包人,是否应该承担具体的赔偿贵任,是法院裁判的重点和 难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连带责任的承担,责任承担 指向的是建设单位,旨在明确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分包过程中就建设工程 质量对建设单位所应负的责任,背后的立法深意在于建设单位将涉案工程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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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给总承包单位系对总承包单位建设能力的信任,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 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且在将其他工程部分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 就建设工程质量与分包单位一起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读懂法律规定背后的立法深意,再看本案中建设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就筒 单明了了。建设公司将全部工程转包给建设一公司,构成违法转包,但建设一 公司具有相应资质,故该违法分包行为的后果系其应与建设一公司一起向建设 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并不引起建设公司对霍某受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后 果。而建设一公司将涉案部分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孙某,工程公司将部 分工程承包给没有相关施工资质的刘某鹏,均应与雇主刘某鹏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编写人: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尚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