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甲诉童趣童玩店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民终583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郭甲
被告(上诉人):童趣童玩店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某商业管理公司、谢某平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5日,童趣童玩店委托经理范某刚作为甲方与乙方谢某 平等签订《钢结构拆除施工承包合同》, 约定由乙方拆除甲方的钢结 构,合同总价为2800元,谢某平、康某生、刘某军、兰某忠、黄某冰 在合同上签名并加盖手印。签订合同后,五人与后来的郭甲一起开始
拆除案涉钢架。童趣童玩店在工人进场时提供了安全绳及移动脚手架 及可连接在脚手架上的安全绳,郭甲也系了安全绳后去拆除案涉钢 架,但在郭甲不慎掉落时未系安全绳索。随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2018年3月10日,童趣童玩店委托张某强通过微信支付1500元给谢 某平,谢某平书写《收条》一张交童趣童玩店收执,该《收条》载 明:“今收到童趣童玩店拆装费总价2800元(贰仟捌佰圆整),注:因 未拆完付1500元(壹仟伍佰圆整)。”谢某平在今收人处签名并捺印确 认,随即按每人250元分发给参与拆卸案涉钢架的其余五人。2017年7 月21日,谢某平收到张某强微信转账2700元,并按照每人450元平分给 包括自己在内的六人。
郭甲现经常居住地为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湖塘里×号×室,事故 发生前其在厦门连续生活、居住满一年。郭甲与配偶张某金于2006年4 月24日生育女儿郭甲雨,于2011年12月17日生育儿子郭甲成。郭甲父 亲郭甲清出生于1955年10月28日,母亲张某英出生于1962年6月25日, 郭甲另有兄弟姐妹两人,其中其姐郭乙为叁级智力残疾人。
【案件焦点】
1.郭甲与童趣童玩店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2.各方当事人是否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问题;3.郭甲因本次事故所遭受的损失数 额。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郭甲与童趣童玩 店之间的关系问题,郭甲称与童趣童玩店形成雇佣关系,郭甲因晚到 现场没有在合同上签名,童趣童玩店与谢某平等其余五人之间亦系雇
佣关系。童趣童玩店辩称《钢结构拆除施工承包合同》名为承包,实 为承揽,其与谢某平之间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郭甲可能系谢某平 所雇佣的工人,与童趣童玩店无关。首先,从双方人身关系的支配性 看,郭甲等六人工作地点位于童趣童玩店承租的商场内,由童趣童玩 店指定工作时间,为晚上十点至早上七点,拆卸过程中童趣童玩店现 场员工有经理范某刚、康某武及员工杨某三人在场,根据《钢结构拆 除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谢某平等五人进场后必须听从童趣童玩店管 理人员的协调指挥,此外,郭甲、谢某平的陈述及康某生、刘某军、 兰某忠、黄某冰的证人证言均一致稳定陈述,有童趣童玩店的工作人 员在现场指挥施工,综上可见,现场施工人员受童趣童玩店的支配较 强,其人身自主性较弱。其次,从双方的权利义务上看,谢某平等六 人提供劳务,由童趣童玩店提供报酬,六名施工人员每人工资报酬为 250元/天,有微信转账记录为证。童趣童玩店辩称案涉工程承包费为 2800元,由于谢某平等未完成全部工程故先行支付部分款项1500元, 其又进一步辩称剩余未支付款项1300元可能为谢某平作为雇主从中赚 取的利润,因谢某平举示2017年7月、2017年11月两次拆装案涉游乐场 攀爬架所有施工人员的工资报酬均相同,双方之间就拆装案涉游乐场 攀爬架已形成较为稳定的交易习惯,谢某平几次拆装案涉游乐场攀爬 架均未从中谋取利润,谢某平在本案中抽取利润的可能性较低。假使 如童趣童玩店所称,谢某平承揽案涉工程后雇用郭甲共同完成拆卸任 务,按照生活经验法则,谢某平作为雇主承担一定风险,应从中抽取 一定利润,鉴于谢某平与郭甲两者酬劳相同,且谢某平、郭甲及其他 施工人员平常的工作均为摩托车载客工,谢某平、郭甲之间更符合同 属于平等法律地位的劳务提供者,法院对童趣童玩店的上述答辩不予 采信。最后,从生产工具、设备的提供方看,移动脚手架、安全服由 童趣童玩店提供,生产工具、设备由雇主提供,亦符合雇佣关系的特 征。至于郭甲虽未在合同上签名,但其实际进行工作并由童趣童玩店
为其发放劳动工具等辩解,综合上述情况,郭甲为童趣童玩店拆卸游 乐场攀爬架,二者形成的是雇佣法律关系。童趣童玩店称郭甲系谢某 平雇佣,主张谢某平应承担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责任承担问题。童趣童玩店系郭甲的雇主,其作为接受劳务 一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根 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当事人举证及庭审陈述,郭 甲在移动脚手架上走动时,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如绑安全带、 戴安全帽等,郭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料到高处作业中站 在移动脚手架上存在摇晃或不牢靠等导致从脚手架上跌落的可能,但 郭甲未采取安全措施,特别是在先前已经穿上安全服之后又自行脱 掉,其对发生危险的可能持放任态度,故对其受伤,郭甲自身存在较 大过错;童趣童玩店虽在施工间隙为郭甲提供过安全服,但从现场施 工情况来看,该安全保护设施明显不足,大部分施工人员均未穿着安 全服、戴安全帽,童趣童玩店三名工作人员虽在施工现场,但对郭甲 在移动脚手架上未采取安全措施未尽到及时提醒注意及持续的安全保 障,且童趣童玩店对其提供的移动脚手架本身可能存在的隐患未采取 进一步安全保护措施,亦存在过错。关于郭甲诉请某房地产公司、某 商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法院认为,某房地产公司、某商 业管理公司将案涉场地出租给童趣童玩店使用,在本案事故中并无过 错,对该诉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对郭甲的受伤,法院酌情认定 郭甲对其自身的损失承担65%的责任,童趣童玩店作为雇主应承担 35%的赔偿责任。
关于损失数额问题,郭甲因本次事故诉求的各项损失,经计算童 趣童玩店应当赔偿郭甲各项经济损失185706.53元。郭甲因本次事故构 成九级伤残附加一处十级伤残,必然造成精神痛苦,结合双方当事人
的过错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郭甲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故童趣 童玩店应赔偿郭甲因事故伤害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0706.53元。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童趣童玩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郭甲因本案事 故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90706.53元;
二、驳回郭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童趣童玩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 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都是在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法律关系,两者最 大的共同点在于都是通过提供劳务来换取报酬。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 一些交织于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边界性案件,这类案件涉及人身损 害赔偿时,二者在责任承担、举证责任分配等诸多方面截然不同,以
至于二者在判决结果上也可能会大相径庭,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要 影响。
本案中对于双方当事人关系的认定是案件的关键。当事人之间是 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 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报酬的给付方式,中间人是否从中盈利 等都是区分雇佣和承揽关系的关键。
本案中,首先,郭甲等六人由童趣童玩店指定工作时间,拆卸过 程中童趣童玩店有员工在场,根据《钢结构拆除施工承包合同》约 定,进场后必须听从童趣童玩店管理人员的协调指挥,可见,现场施 工人员受童趣童玩店的支配较强,其人身自主性较弱;其次,从双方 的权利义务上看,郭甲等六人提供劳务,由童趣童玩店提供报酬,六 名施工人员每人工资报酬为250元/天,有微信转账记录为证,中间人 谢某平在本案中抽取利润的可能性低;最后,从生产工具、设备的提 供方看,移动脚手架、安全服由童趣童玩店提供,生产工具、设备由 雇主提供,亦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宋岩 覃娟
13雇佣和承揽的区别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23日
- Post category:雇员受害帮工损害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