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撤销自认应获得免除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同意方被准许

——张某民诉张某套、洪建伟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408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张某民 被告(上诉人):张某套
被告(被上诉人):洪建伟业公司 【基本案情】
洪建伟业公司与张某套存在多次劳务分包关系。2017年,洪建伟 业公司承包了李桥村“煤改气”工程。就上述工程,洪建伟业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给张某套打电话找人到现场施工。于是张某套打电话给张某 民,告知张某民在2017年11月8日到李桥村的“煤改气”工程工地干活, 具体地址和内容让张某民和洪建伟业公司的员工张某联系。2017年11 月8日,张某民给张某打电话问清施工地点后到达现场,并根据张某安 排跟随周某滨开车去拉材料钢管。在第二次返回施工地点途中,因路





面强烈颠簸,钢管从车上滚落,张某民被带摔到地上,又被掉落的钢 管砸在身上,身体多处受伤。

案件审理过程中,洪建伟业公司申请追加张某套为被告参加诉 讼,张某民表示同意,并主张由洪建伟业公司和张某套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法院追加张某套为本案被告。

张某民申请对其所受伤害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 进行鉴定。经法院随机确定由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张某民 申请事项进行鉴定。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针对张某民伤情做 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双方当事人对该鉴定意见均无异议。
【案件焦点】

准许撤销自认需经同意的对方当事人的范围。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次庭审中张某套作出的陈 述不一致,张某套对第一次庭审中的陈述作出反悔的行为,其未能提 出足以推翻第一次陈述的相反证据,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对张某 套第一次庭审时的陈述予以确认,认定张某套为张某民的雇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 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 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对于张某民向雇主主张赔偿责任的请求, 法院予以确认。





洪建伟业公司系“煤改气”工程劳务的发包人,洪建伟业公司将劳 务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张某套个人,应与张某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某民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张某套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 张某民负有监督和管理的义务,应对张某民所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 任。张某民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张某民对此应保持足够的谨慎 注意义务,其从车上滑落受伤, 自身亦应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法院 确定张某民负担30%的责任,张某套负担70%的责任,洪建伟业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 少的收入,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 人应一并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上述损失情况,根据法 院确定的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进行分担。张某民所受人身损害对其 身心造成一定的伤害,张某民有权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害赔偿。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 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

一、张某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张某民医疗费、误工 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含被 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11000元;

二、洪建伟业公司对张某民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张某民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民、张某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 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的焦点在于确定洪建伟业公司与张某套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分 包关系、张某套与张某民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类案中劳务分包行 为及雇佣行为往往无书面协议,通常口头约定或按照习惯进行,因而 导致认定存在劳务分包关系及雇佣关系比较困难,故应重视当事人在 庭审中的陈述。

本案中,张某套在第一次庭审中陈述与洪建伟业公司之间系劳务 分包关系,与张某民之间系雇佣关系,于是免除了洪建伟业公司和张 某民的证明责任。第二次庭审中,张某套要求撤销其在一审中的自 认,称其陈述内容系受洪建伟业公司指使,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其否认与洪建伟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分包关系,也否认与张某民之间 存在雇佣关系。张某套之自认能否被撤销,应做如下分析:

一、张某套是否存在自认

存在自认是撤销其自认的基础。第一次庭审中,张某套被追加为 被告参加诉讼,庭审中其陈述与洪建伟业公司之间系包清工关系,即 劳务分包关系。张某民系受张某套指派前去工作。张某民受张某套控 制,为张某套提供劳务,张某套向张某民支付报酬。由此可见,张某 套在第一次庭审中自认了其与洪建伟业公司存在劳务分包关系,与张 某民存在雇佣关系。





二、张某套的自认是否受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

张某套长期从事劳务清包工作,其对包清工及指派人员从事劳务 的性质应有明确的了解,其可能仅对其行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存在误 解。张某套称庭审中所述系受洪建伟业公司指使,非其本人真实意思 表示,称如做上述意思表示,洪建伟业公司将给付其前期提供劳务的 费用。就此,张某套追索前期提供劳务的费用与本案并无关联,其可 通过其他途径主张劳务费用。该项承诺即便存在,也构不成对张某套 的胁迫,故张某套做出的意思表示受其意识支配,不存在胁迫或重大 误解的情况。

三、张某套撤销自认是否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张某民追加张某套为本案被告并要求张某套与洪建伟业公司一并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见张某民事实上并未同意张某套撤销自认。洪 建伟业公司更是明确不同意张某套撤销自认。

综合分析,张某套撤销自认的请求不应准许,应依据张某套自认 的事实作出判决。

现就对方当事人同意撤销自认中的对方当事人做重点分析,笔者 认为该对方当事人应做扩大解释,应指同一法律关系中存在利害关系 的对方当事人。

同一案件中可能存在多个法律关系,本案中即存在劳务分包关系 和雇佣关系。每一个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中都存在有利害关系的不同 主体。劳务分包关系中有利害关系的主体为发包方和承包方,雇佣关 系中有利害关系的主体为雇主与雇工人。对于雇工人受到的伤害,雇 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非法发包人将与雇主一并承担连带责任。本案





中,张某套撤销其为雇主的自认,应得到雇佣法律关系的对方主体即 张某民的同意,张某套撤销其分包劳务的自认,应得到劳务分包法律 关系的对方主体即洪建伟业公司的同意。即便存在有对方主体同意撤 销自认方的撤销行为,该同意也仅作用于同一法律关系内,对于同一 案件中存在的其他法律关系,如不存在利害关系,则其同意不能导致 撤销自认方的撤销自认被准许。

假设张某民基于与张某套的特殊身份关系同意张某套撤销自认, 并承认张某套主张的二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不意味着张某民与洪 建伟业公司必然存在雇佣关系。在洪建伟业公司未同意张某套撤销与 其存在劳务分包关系的自认下,洪建伟业公司与张某套之间存在劳务 分包关系。张某民未给洪建伟业公司提供劳务,也就与洪建伟业公司 不存在雇佣关系,此时张某民将承担其同意张某套撤销自认的后果。 如此一来,也可对张某民同意被告撤销自认做出适当的限制。

综上所述,当事人撤销自认应得到同一法律关系中存在利害关系 的对方当事人同意。

编写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郭文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