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明桢诉陈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2)博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赵明桢 被告:陈宾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起,原告赵明桢受雇于被告陈宾。2012年3月17日,原告在工作 时受伤,被告将原告送往淄博市博山区中医院治疗。诉讼中,原告的伤情经青岛九 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原告所受损伤的残情程度为伤残九级,需休治时限为 60日,需护理期限为15日,需护理人数为1人,出院后不需护理。原告花费鉴定 费3000元。
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为博山区源泉镇泉河村,系农业户口。原告提供了其在淄川 区经济开发区白庙居委会×室居住的暂住证及博山区源泉镇泉河村民委员会出具的 其于2009年10月起一直在淄川区居住的证明,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白庙社区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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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民委员会出具的其于2009年10月份在白庙居委会×室居住的证明,证明其在淄川 区经济开发区白庙居委会×室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 赔偿金,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等其他费用。
【案件焦点】
本案中的责任划分以及计算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标准。
【法院裁判要旨】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受雇于被告,因劳务受到损害,被告 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主张原告受伤系其本人故意或醉酒所致,但被告对此未 提供证据,故对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以支持。经本院核实,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 处白庙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证明中的公章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原告是否长期在其 社区居住的情况并不了解,且淄川区公安分局钟楼派出所于2012年9月5日出具 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未在该派出所办理过暂住登记,故对原告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 计算其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共计 41132.5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共计107195.85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博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作出如下判决:
一 、被告陈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明桢医疗费、住院伙食补 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41132.5元;
二、驳回原告赵明桢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审理的重点在于两方面内容:
1.明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责任划分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及此类案件的性质和特点,笔者认为对提供劳务者 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责任划分一般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
首先是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问题。接受劳务一方在劳务关系中作为劳务活动的 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的防控者,对提供劳务一方的活动应负有安全注意
五、赔偿协议与标准 129
和劳动保护的义务,对提供劳务者的职业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是接受劳务者的责 任,因为只有接受劳务者才能在某种程度上控制和防范这种风险。但实践中,他们 一般都缺乏必要的安全设备,很少进行安全教育。接受劳务一方的上述过错,是造 成伤亡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接受劳务者承担相对较重的法律责任,更加符合社会 利益平衡原则。所以,在划分责任时接受劳务者一般应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是提供劳务一方的责任问题。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受到伤害 的情形非常普遍,一般情况下,提供劳务者本人存在对自己安全注意不够的过错, 应自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定提供劳务者的注意义务时,必须考虑他们处于社会底 层,注意义务能力较弱等诸多因素,不能让其承担较重的注意义务。只要他们尽了 一定的注意义务,即可认定提供劳务一方没有过错。即使提供劳务者有轻微过失, 一般也不作为减轻接受劳务者责任的依据。有些案件中,其本人的过错较明显,甚 至是造成其伤亡的主要因素,这时其本人应承担较多的责任,但不宜承担主要责 任。此类案件划分责任的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加公平原则。提供劳务者本人受了 伤,如让其承担主要责任,就过分强调了过错责任原则而忽略了公平原则,容易激 化社会矛盾。
2. 确定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
根据最高院批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 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 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而农村居民参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抚 养人生活费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为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即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 上;二为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市,即在城市有固定收入。本案中,原告赵明桢户籍 所在地为博山区源泉镇泉河村,系农业户口,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虽然提供了淄 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白庙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其于2009年10月份在白庙居委会 ×室居住的证明,但是该居委会对原告是否长期在其社区居住的情况并不了解,且 淄川区公安分局钟楼派出所于2012年9月5日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未在该派 出所办理过暂住登记,故原告赵明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城镇居民身份,应当按照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额。
编写人: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于杨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的责任划定和赔偿标准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4日
- Post category:雇员受害帮工损害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