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款项汇入之日即为“失效日”的合同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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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category:合同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10月12日
——对“本借据正式失效日为款项汇入之日”中的“失效日”理解有争议时,应综合双方交易习惯认定为“生效日”。标签:合同解释|交易习惯|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案情简介:2013年,林某向文化公司出具2000万元借据、载明“本借据正式失效日为款项汇入之日”。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②本案中,诉争借据明确约定了案涉民间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借款金额、收款账户、借期等内容,系构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重要凭据。借据中对应语句若按“失效日”理解,则会推导出借款汇入指定收款人账户后,借据即失去效力的结论,那么本案借据将全无签订必要,这一理解显然违背民间借贷生活常识,故综合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原委的陈述、民间借贷交易习惯,认定案涉借据中“本借据正式失效日为款项汇入之日”中的“失效日”应为“生效日”,更贴合本案民间借贷实际发生的真实情况,符合情理,于法有据。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20号“林某、陈某晔与福建春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见《债权人明知夫妻一方的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审判长周伦军,审判员马东旭、张爱珍),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新型民商事案件理解与适用》(X3-2019: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