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金额错误,系有意或无意,应按不利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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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category:合同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10月12日
——投标人因书写投标金额错误导致废标,因此产生属有意还是无意之争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标签:合同解释|不利解释|招投标合同|投标金额案情简介:2004年,邱某竞标市场摊位招投标租赁,标底为14.8万元,邱某交了投标违约金4万元,填写标书时将投标金额160305元误写成“16305元”,市场以邱某违反招投标协议约定的“低于标底视为废标”“开标后,若发现投标者有意弃标或有意废标的”予以没收违约金致诉。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案中,投标协议诉争“有意弃标或有意废标”条款中“废标”事实上存在有意废标和无意废标两种情形。②邱某投标过程中,因书写标书存在笔误,其曾向投标管理人员提出书写笔误,要求改写,由此说明邱某并非有意低于标底投标,故市场没收投标违约金条件尚未成就,应予返还。案例索引:福建龙岩中院(2006)岩民终字第237号“邱某与某市场中心招投标纠纷案”,见《邱泉新诉龙岩市新罗区市场服务中心招投标案(合同解释)》(刘新龙),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民: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