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公司诉电商公司、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民终327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计算机公司
被告(上诉人):电商公司 被告:科技公司
【基本案情】
计算机公司系涉案游戏的经营者。为证明其对涉案游戏享有相关权益,计 算机公司提交了涉案游戏版权注册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相关许可和授权 文件,以及涉案游戏相关角色形象、道具图片和网络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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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公司系某租号网平台的经营者,科技公司系某应用商店的经营者。
某租号网首页的“热门推荐”栏目中展示有涉案游戏等板块,其中有相应 游戏名称及角色形象图片;网页下方有涉案游戏等栏目,相应栏目下方有对应 游戏账号出租信息(包括价格、付款人数)。点击“租号大厅”,分别选择涉案 游戏,显示涉案游戏账号出租专区,租金数额为1~15元/小时不等。选择涉案 游戏并点击相关游戏账号出租项目,显示有相关账号描述、租号说明、上号指 引等内容。支付费用租用涉案游戏账号,获得所租账号和密码,交易对方信息 为电商公司。下载、运行涉案游戏,使用所租账号密码登录后可以查看和使用 该账号中的皮肤、装备、道具并可以正常运行游戏。在科技公司运营的某应用 商店中下载某租号网APP, 亦可以进行上述租用涉案游戏账号操作。
电商公司认为,被诉行为涉及的租号业务与现有市场中的涉案游戏账号出 租、代练业务性质一致,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提交了电商平台上涉案游戏账 号出租情况的网页截图。此外,电商公司指出计算机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亦从事 租号业务。计算机公司表示前述情况与本案无关,其从未就涉案游戏提供租号 服务,电商公司所称相关行为系案外人实施。
科技公司提交的网页截屏显示,某租号网APP 于2021年4月在某应用商 店已经下架;另提交其用户协议、版权保护指引、侵权投诉指引等网页截图, 认为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计算机公司认可某应用商店已 经下架了某租号网APP, 但认为电商公司的被诉行为自2020年5月起持续至今 均未停止。电商公司认可被诉行为未停止。
为证明被诉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害,计算机公司提交涉案游戏相关用户协议、 有关实名制和防沉迷的相关文件、租号平台规避实名制和防沉迷的不良影响的 相关报道、涉案游戏对局段位匹配机制的相关报道、某租号网APP的用户评论 及租号引发后续游戏黑灰产的相关报道。
【案件焦点】
电商公司通过某租号网平台所提供的被诉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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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商公司通过某租号网平台所提供的 被诉服务,实质上属于为涉案游戏账号的出租者和租用者提供一种中介服务。 电商公司所提供的租号中介服务,干扰了网络游戏实名制和未成年人防沉迷相 关要求的落实,在减少计算机公司交易机会和经营利益的同时又增加了其运营 成本,此外还对正常用户的游戏体验和合法权益造成了影响和损害,属于扰乱 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应当被认定为不正当 竞争行为。
此外,在本案中依法认定涉案租号中介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予以制止, 并不会不合理地限制游戏用户对自身账号所享有的合法权益。该种大规模、长 期、经营性的租号中介服务行为与游戏用户的少量、偶尔、非经营性的租借账 号行为具有本质不同,对计算机公司合法竞争利益、市场竞争秩序以及其他消 费者合法权益的影响也具有根本性的差异。用户获得游戏账号中的皮肤、道具 等虚拟物品的本质系获得相应网络游戏服务,而非财产的转卖或所有权的转移, 涉案租号行为本质系要求游戏运营者根据用户意志向第三方提供服务,缺乏相 应合同及法律依据且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故对该种租号中介服务的禁止并 不会不合理地限制涉案游戏用户对自身账号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科技公司虽在某应用商店中提供了某租号网APP 的下载,但已经尽到了合 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判决:
一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电商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电商公司在某租号网首页显著位置连续 十五日刊登声明,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计算机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 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原告计算机公司的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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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电商公司承担);
三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电商公司赔偿计算机公司150万元及合理 开支117400元;
四 、驳回计算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电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判断经营者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需要判断其在生产经营活 动中是否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及是否存在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 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法院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 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对其他经营者权益、消费者权益、市场竞 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无论是维持原判或是改判的,均应列明维持原判或改判的判案理由和定案 依据。
网络游戏行业存在的“一人一号”的规则或惯例具有正当性、合法性,且 系网络游戏行业内当前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道德”。
某租号网涉案行为干扰、打破了实名认证机制,导致游戏防沉迷系统难以 有效发挥作用,损害游戏用户或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直接损害计算机公司利益。 此外,某租号网涉案行为对网络数据真实性及数据安全也将产生不良影响。因 此,电商公司提供的租号中介服务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网络游戏经营 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述商 业道德,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近年来,网络游戏的迅猛发展给用户带来极大的娱乐便利,但为了保证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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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市场的安全和规范,进一步加强对用户尤其是未成年人用户的保护,行政机 关对网络游戏的监管和网络游戏服务商对游戏的运行规范也在不断强化。在此 情况下,代练、外挂等游戏行业的黑灰产也越发猖獗。本案所涉的游戏账号出 租平台就是游戏黑灰产中的关键一环。
一 、游戏账号出租平台的运营模式
游戏账号出租平台的产生来自于部分游戏用户的现实需求。对于用户来说, 如果想玩某个游戏,又没有注册这个游戏账号,或者自己的账号等级低、皮肤 少、道具差,又不想花那么多时间和费用就能获得更好的游戏服务和游戏体验, 一个捷径就是去使用别人的账号。而由此需求催生出了市场供给,即掌握高级、 精品账号的用户将自己的游戏账号出租出去即可获得直接经济利益。在以上需 求和供给两侧的匹配和撮合下,租号平台由此产生。
租号平台通常是通过运营的网站、APP 为账号出租者(即账号供给方)和 租用者(即账号需求方)搭建平台,出租者将自身的游戏账号和登录密码上传 至该平台,租用者通过该平台寻找和租赁相应游戏账号。同购买实物的电商平 台类似,租号平台中通常设置有不同的游戏板块,选择某个游戏之后,展现 “商品信息”,即账号的出租信息,其中包括出租条件、出租价格、押金数额 等;同时显示“商品详情”,即游戏账号的详情信息,包括角色等级、段位、 英雄、皮肤、道具、装备等情况。租用者向平台支付租金后,能够获得明文的 游戏账号及密码,可以在对应的游戏中登录和使用所租用的账号。平台与出租 者之间再对租金进行分成,以此获取利益。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视域下租号平台的行为性质认定
前述租号平台提供的服务,实质上属于为游戏账号的出租者和租用者提供 一种中介服务。但网络游戏服务商并非交易相对方,当其认为自身游戏运营因 此而受到了不正当干扰,经营利益遭到了损害,多数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 进行诉讼维权。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范围内,由于 这种提供租号中介服务的行为,并不在该法第二章所列明的、类型化的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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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行为范围内,因此仅能依据该法第二条的规定,判断是否会对网络游戏服 务商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适用的关 键,在于如何结合具体因素判断被诉行为是不是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 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对实名制和防沉迷系统产生的影响
落实实名制以及未成年人防沉迷系统是对网络游戏服务商的必然要求,而 游戏账号仅限注册用户自行使用亦系游戏行业共识。租号平台的经营者,对该 些要求和行业惯例无疑是明知的。在这种情况下,其该种大规模、高频率、集 中地提供租号中介服务,从中收取费用,其对自身行为的后果有充分预期并且 是积极追求的。这种服务的后果之一,即是破坏了注册用户与实际使用者之间 的唯一对应关系,进而干扰、阻碍游戏中有关实名认证机制的正常运行。又由 于防沉迷系统有效运行的前提是能够准确识别未成年人,这是建立在实名制基 础之上的,而在实名制如因上述因素无法得以执行的情况下,防沉迷系统也不 可能独立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在事实上处于可被规避的状态。尽管有些平台 认为其自身也启用了实名验证和防沉迷的机制,但都无法否认这一事实:不论 其所谓的设置在租号平台上的该些机制是否有效,用户通过租号最终可以在游 戏中绕开实名制和防沉迷系统,这是租号中介服务所带来的必然后果。
(二)对游戏正常运营产生的影响
首先,该服务会导致网络游戏服务商交易机会的减少。正常情况下,用户 需要经过实名注册游戏账号才可获得网络游戏服务商的服务,并且需要通过投 入时间提升游戏等级、付费获得增值服务等方式来取得相应的皮肤、道具等, 来提升自身的游戏体验。然而租号平台所提供的租号中介服务,使得其平台用 户不需要成为网络游戏服务商的注册用户就可以获得游戏服务,亦不需要付出 必要的时间、费用等成本或对价就能够得到相应的增值服务和游戏体验。因此 将不可避免地减少游戏应有的注册用户数量,降低用户使用时长和黏性,并且 严重影响相关增值服务等交易机会和交易收入,给网络游戏服务商的正当经营 利益带来直接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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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该服务会导致网络游戏服务商运营成本的增加。如前所述,对游戏 原有的实名认证和防沉迷系统进行干扰和规避,还会进一步引发游戏账号被盗、 使用外挂以及网络欺诈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而为了落实相应规定,保护用 户权益,维持正常运营,网络游戏服务商将不得不额外投入更多监测力量,提 高原有识别能力,调整相关流程和规则等,这无疑将增加其运营涉案游戏的 成本。
(三)对其他游戏用户产生的影响
首先,随着通过租号平台进入游戏的用户不断出现和增多,游戏中原本根 据用户的真实水平、等级等诸多因素制定的玩家匹配机制,会由于账号的注册 用户与实际使用者失去对应关系而受到干扰甚至失去作用,破坏游戏规则设计 的平衡,影响游戏的公平性,降低正常用户的游戏体验,进而影响相关游戏用 户对网络游戏服务商服务的评价。
其次,若允许用户以租号方式、不必付出相应成本即可获得相同甚至更好 的游戏装备和体验,那么对于遵守服务协议和游戏规则,正常通过投入时间、 支付对价获取相应游戏体验和增值服务的用户来说,无疑是极大的不公平。而 为避免上述情况频发所采取的监测、识别等措施的加强和升级,也不免会对正 常用户运行涉案游戏造成原本不必要的干扰,使其正当、合法的权益受损。
因此,租号中介服务干扰了实名制和防沉迷的落实,在减少了网络游戏服 务商的正当交易机会和经营利益的同时,又增加了运营成本,此外还对正常用 户的游戏体验和合法权益造成了影响和损害,属于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 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 竞争。
三、用户利益间的相互平衡
如前所述,租号平台的产生来自于部分用户对游戏账号的需求和部分用户 对其自身账号的处分,因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视域下否定租号平台中介服务的 合法性时,亦会产生是否会不当限制用户合法权利的担忧。本文认为,租号中 介服务的行为虽表面看来为出租者和租用者两方用户提供了一定的便捷,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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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仍系有损用户游戏体验和合法权益、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之行为;对租号平台 该种租号中介服务的否定评价亦不会损害普通游戏用户的正当权利。
首先,作为市场经营者的租号平台,实施对设置游戏专区等一系列的、大 规模的、长期的、经营性质的租号行为,与作为个体的游戏用户少量的、偶尔 的、非经营性质的账号借用行为相比,二者具有本质不同,对网络游戏服务商 合法竞争利益、市场竞争秩序以及其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影响具有根本性的差 异。因此,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性的租号中介服务予以禁止,并不影响 正常的游戏用户根据用户协议等合同约定,正当地从网络游戏服务商获得服务; 而租号中介服务的停止,亦不会对游戏用户就其账号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造成 不合理的限制,或者阻碍其依约、依法行使相关权利。
其次,尽管游戏用户通过付出相应时间成本或支付其他对价,能够获得在 其游戏账号内使用相关皮肤、道具等虚拟物品的权利,然而应当明确的是,用 户对此类所谓“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与其在现实生活中购买物品如某一实物 玩具后所享有的权利存在重大区别:在后者的情况下,权利人通过买卖合同取 得实物玩具的所有权后,如果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他人 既没有任意干涉的权利,也没有积极协助的义务;而在前者的情况下,用户对 游戏账号中皮肤、道具的取得,是建立在与游戏服务商订立有用户协议的前提 之下的,其本质是依约获得相应的游戏服务,而非财产的买卖或所有权的转移。 如果脱离了网络游戏服务商所持续提供的服务,用户对账号中皮肤、道具等的 使用也就无从实现。
具体到游戏租号的场景,用户把自己的账号通过租号平台频繁进行出租交 易,其行为本质上属于在违反实名制、防沉迷的相关规定以及与网络游戏服务 商相应约定的情况下,还要求网络游戏服务商依其意愿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履行 义务、提供服务。这种行为是明显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的,恐怕也不具有相应 的正当性、合理性。如果用户认为网络游戏服务商在用户协议中存在加重用户 责任、排除用户主要权利等问题,完全可通过投诉、协商乃至诉讼等法律途径 予以解决并获得救济。但这并不能成为用户实施租号获利行为的合法理由,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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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证明租号平台这种经营性的、集中化的、大规模的、高频率的租号中介服 务具有正当性。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行为的规制,虽然表面上看来,影响了部分游 戏用户通过出租自身的游戏账号获得经济利益,和通过租赁他人账号获得游戏 便利,但该种利益和便利并非用户作为普通消费者应获得的正当权益。反不正 当竞争法实质是以更加宏观的视角,从维护商业道德、市场竞争秩序等角度出 发,为用户提供了相对更加整体的、概括的、间接的保护。进而引导游戏运营 商和用户均自觉落实相关政策要求,遏制网络游戏市场黑灰产的蔓延,激励游 戏服务商更专注改进游戏服务质量,从而为用户提供更加纯净良好的游戏环境 和更好的游戏体验,增进整体社会福祉。
编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杨德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