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卓易讯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20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雷公 司)
被告(上诉人):北京卓易讯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易公司) 【基本案情】
迅雷公司起诉称:迅雷公司经合法授权享有《午夜心跳》(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独 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卓易公司开发的“豌豆荚视频”播放软件设置了影视点播功能,可以点 播涉案作品。卓易公司未经迅雷公司许可,提供链接服务的行为构成侵权。故迅雷公司请 求法院依法判令卓易公司赔偿迅雷公司经济损失。
2013年11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进行了如下公证:安装“豌豆荚”视频软件到手机上, 点击“视频” ,首页界面上端显示分类、追追看、电视剧等栏目,在栏目下方是相关影视作 品的介绍,左侧显示相关作品名称、海报、主演、类型、更新情况等信息;点击“搜
索”键,在搜索栏内输入涉案作品名称进行搜索,手机界面上方显示搜索结果数量,点击 显示涉案作品信息的结果,页面显示涉案作品的海报、导演、主演、类型、来源、剧情描 述等信息;点击涉案作品播放按钮,弹出“请选择播放来源”的提示,并显示“快播”的图
标,点击“快播”选项时需按提示下载并安装“快播”播放器软件,下载安装“快播”软件后才 能完成涉案作品的播放,以同样的方式可对其他影视作品进行搜索、播放。
卓易公司申请负责视频业务的开发人员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其认为:豌豆荚视频搜 索是视频领域的垂直全网搜索,不是定向搜索,海量数据的搜索不可能进行信息的人工整 理编辑。在视频爬取过程中,卓易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将明显禁止的关键词进行过滤,过滤 后入库才能进行搜索。涉案作品的海报、介绍等信息是从视频站点通过爬虫抓取,然后通 过算法进行整理后呈现给用户。豌豆荚视频软件中直接显示出播放按钮列表,是通过抓取 播放信息在客户端中实现。收录信息是按站点收录,先把一个站点收录完才会爬取其他站 点。卓易公司的软件在爬取数据时使用的算法没法判断快播的来源是否合法,但如发现快 播的内容是非法的,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将快播的站点屏蔽。卓易公司的软件有两种播放 方式,调取启动对方软件播放和跳到对方的网站启动播放,但都不是在豌豆荚软件中播
放。对于相同作品存在不同来源站点的情况,算法会随机选择一个站点,以数量优先的原 则选取,也可将不同站点的信息合并整理,信息的准确性依赖于算法的技术水平。对于未 采取技术措施的相关作品,爬取信息时无法区分其是否取得合法授权。
【案件焦点】
卓易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知所链接作品的来源侵权。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卓易公司提供的播放来源仅显示了 有限几家网站的标识,快播主营业务不是提供正版影视作品,涉案作品存在 编辑整理并且卓易公司获得了传播利益,故卓易公司应当承担较高的注意义 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
卓易公司赔偿迅雷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卓易公司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避风港规则 的责任认定应基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九条等规定,严守过错责任原则。第二,豌豆荚软件视频搜索并非定向搜索 而是全网搜索。具有提供正版内容资质的来源网站数量有限,提供视频搜索 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搜索结果进行一定的筛选以保证搜索结果的合法性 是对保护作品有利的做法,不宜因为搜索来源较少就直接推定其采用了定向 链接。从卓易公司提供的视频搜索引擎数据库可以看出,豌豆荚软件的搜索 结果中来源网站呈现乱序分布,且很多搜索结果存在重复,而搜索结果中除 了视频网站的来源外,也包括非视频网站,其链接地址不能进行视频播放, 体现出其仅为全网搜索的搜索引擎。第三,卓易公司并未对涉案作品进行编 辑、整理、推荐且并未获取与传播涉案作品存在特定联系直接利益。豌豆荚 软件的页面内容,包括视频播放地址、来源网站名称、演员、导演、内容简 介等,均是抓取于第三方网页,而非卓易公司对涉案作品进行人工的选择编 辑。豌豆荚软件是一款免费软件,其提供的视频搜索服务中不包含广告内
容,也没有其他证据表明豌豆荚软件基于涉案作品获得了收益。第四,迅雷 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表明在被控侵权行为期间,快播网站的主要经营业务是提 供非法内容。因此,不宜以现在的认知直接推定快播软件具有非法性质,而 要求卓易公司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故卓易公司对所链接作品的来源侵权并 不存在应知的情形,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应当承 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予以纠正。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知)初字第25786号民事 判决;
二、驳回迅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是一起新型且具有代表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搜 索链接服务也产生了新的商业方法和新的技术特征,这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审理法院和代 理律师对以往审判标准的重新思考,给侵权行为的司法认定提出了新挑战。
在信息网络环境中既需要把握好著作权保护,又需要把握好激励创新的尺度,每一个 著作权案件均需要考虑到其背后的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而避风港原则正是利益平衡的核心设计,我国之所以设置避风港规则,正是为了网络环境 下在著作权保护中平衡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利益,鼓励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各 种正当服务。对于避风港原则的认定应基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 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九条等规定,严守过错归责的基本原则,从个案出发进行综合性判断。
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采取了严格的避风港原则认定,采用了无过错归责原则, 这导致事实上很少有搜索链接的服务商因此免责,避风港的免责条件过于超出其控制能
力。在此背景下,相关法院在认定搜索链接服务商的侵权责任时,不应片面保护权利人利 益,而需立足于搜索技术的发展及需求,在法律适用中不断引入新的考量因素,合理的平 衡内容提供商与网络服务商之间的利益,对于没有过错的搜索链接服务商应主动向其敞开 避风港之门,肯定其服务模式,实现新的平衡。
编写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冯刚 张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