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品公司诉贸易公司等侵害商标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闽民终163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奢侈品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贸易公司
被告(上诉人):医疗公司、陈某
【基本案情】
奢侈品公司于1985年2月18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涉 案图形商标,并于1986年1月15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类别为第18类。涉案 图形商标也分别在第3、8、9、12、14、16、18、20、25、28类上获得核准 注册。
奢侈品公司创始人之子乔某于1896年设计并推出了涉案图形标识,该图形 标识由涉案图形加上风格化的花瓣、四角星等图形要素组成。1992年至今,奢 侈品公司通过销售公司在中国广泛、大量地对涉案商标进行商业性使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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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知识产权纠纷
的产品包括服装、皮具、饰物产品、旅行用品、珠宝腕表、香水、笔等各类产 品。截至2018年6月,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奢侈品公司系列商标的品牌实体店共 有41家,覆盖中国25个城市,对涉案商标进行了宣传。奢侈品公司亦通过投 放户外广告,与明星合作推广,与国际足联合作的形式使用和宣传涉案商标。 2009年至2020年期间,多名案外人因侵犯涉案商标或奢侈品公司其他系列商 标专用权被生效判决认定构成侵权,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2021年4月15日,贸易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内含一次性非医 用175mm×95mm防护口罩等。经查验,海关发现实际货物中包含有涉案驰名注 册商标标识口罩36600个。
【案件焦点)
1.涉案商标是否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2.贸易公司、医疗公司是否构成商 标侵权;3.若侵权成立,贸易公司、医疗公司、陈某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涉案商标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
本案中,涉案商标标识使用至今已有上百年历史,奢侈品公司20世纪90 年代进入中国市场,开始使用某牌销售、宣传和推广其商品,截至目前,奢侈 品公司在中国开设了门店41家,销售区域广泛,使用涉案商标的某牌系列箱包 等奢侈商品在中国同类市场占有较高市场份额,品牌价值高,并多次获得司法、 行政保护。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涉案商标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为中国相关 公众广泛知晓。对于奢侈品公司主张涉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予以支持。
二、贸易公司、医疗公司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售货合同》等相关证据上 体现,被诉侵权产品系由贸易公司申报并出口,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能够 推定贸易公司实施了出口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被诉侵权产品上正面明确载明 了医疗公司的注册商标,背面亦载明了制造商为医疗公司以及经营地址,结合
二、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95
医疗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口罩生产销售,有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能力,根据民 事诉讼高度盖然性原则,可认定医疗公司存在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三 、贸易公司、医疗公司、陈某应当承担的责任
贸易公司、医疗公司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其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等民事责任。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 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 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三 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 七条规定,判决:
一 、贸易公司立即停止出口侵害奢侈品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医疗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奢侈品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 、贸易公司、医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奢侈品公司经 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0万元;
四 、陈某对医疗公司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奢侈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医疗公司、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一些不法分子试图通过“搭便车”的方式生产、销售、出口假冒驰名商标 的产品牟取暴利。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为口罩产品,关系人体健康安全。在知识 产权保护过程中如何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遏制制售及出口假冒伪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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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本案在以下三个方面提供了有效的知识产权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关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适用
在本案中,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8类的皮制盒子、旅行包、 手提包等,而被诉侵权商品为口罩,两者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 及消费对象方面既不相同,也不类似,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本案被诉侵权 行为发生时,涉案商标尚未在口罩类别上获得注册。因此,针对奢侈品公司主 张贸易公司、医疗公司、陈某在口罩商品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有必要 对涉案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作出认定,进而判断商标侵权是否成立。根据涉 案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 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因素,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对其进行跨类保护, 严厉制裁了假冒商标行为。
二、关于司法协同作战
在本案中,法院多次与海关、海关行政机关进行协调联动,在海关的协助 下前往海关所在仓库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向海关调取了被诉侵 权产品的报关信息、行政处罚等材料,与海关进行了紧密协作。通过所调取的 证据认定医疗公司、贸易公司系共同侵权,及时制止了被诉侵权产品流入市场, 避免造成更大损失。
三、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的平衡
本案涉及口罩产品,关系到公共卫生与安全。通过与海关的协同作战,通 过依法向海关调取的证据认定各被告系共同侵权,并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 度、被告的主观过错、原告的合理费用支出等判决各被告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及时制止了侵权产品流入市场。
综上,本案从跨类保护、司法协同作战、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的平衡等方 面展示了法院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关键作用。有助于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 护效率,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得到保障,并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提供了有力支撑。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王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