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文体活动的致害行为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认定

孔某某诉安某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1031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孔某某 被告(上诉人):安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某溜冰场、某公司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9日,孔某某购买溜冰券前往某溜冰场滑冰。当日下午,孔 某某在滑行中摔倒,被安某某的冰鞋刀割伤。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显示,孔某 某在某溜冰场靠近场地边缘的区域逆时针方向滑行,安某某向孔某某方向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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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滑行,二人相向而行,孔某某在距离安某某约一个身位的距离时,突然向前 摔倒,手部与安某某的冰鞋刀接触受伤。当时孔某某未佩戴手部护具。视频中 的其他滑冰者都是逆时针滑行,安某某逆时针滑行一段后,向右侧转身顺时针 滑行至场地边缘区域,此时其附近的滑冰者与安某某的滑行方向均相反。事发 后,孔某某称某溜冰场仅为其提供一团棉花,未提供其他救护设备和器材,其 自行前往医院住院手术治疗2日,出院诊断为手部开放性损伤(左)、伸指肌 腱部分断裂(左手中、环指)。
某溜冰场系某公司的分公司。某溜冰场内的护栏板上有显著的红色大字 “请按指定方向滑行请勿逆行、请初学者手扶护栏按指定方向滑行注意自身及 他人安全”及方向箭头。某溜冰场亦通过多种途径、方式告知入场人员滑冰具 有一定的危险性,需阅读、遵守《溜冰须知》、佩戴手套等安全护具。
孔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安某某、某溜冰场、某公司赔偿其医疗费、 康复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8194.25元。
【案件焦点】
安某某对孔某某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应否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免 除其侵权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孔某某自愿参加的滑冰是一项具有一 定危险性的运动,参与该运动的人应当意识到该运动具有风险并自甘风险。然 而,孔某某虽然在滑冰中摔倒,但安某某在逆时针滑行的人群中顺时针滑行, 在主观上有重大过失,其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符合侵 权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本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酌定 孔某某承担30%的责任,安某某承担70%的责任。
某溜冰场自认是涉案溜冰场的实际经营者,孔某某虽主张某溜冰场与某公 司共同经营,但对此未举证,不予采信。某溜冰场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 一定瑕疵,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补充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10%的补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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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溜冰场是某公司的分公司,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 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 的,由法人承担。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安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孔某某医疗费9454.38元、护理 费1400元、交通费287元、住宿费816.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100元,以上 共计14058.28元。
二 、某溜冰场在孔某某就上述第一项中的赔偿款项对安某某名下财产依法 申请强制执行后仍不能获得清偿时,在1405.83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如 果某溜冰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补充责任,该补充责任由某公司承担。
三、驳回孔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安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各方当事人侵权责 任的认定。
关于安某某对孔某某所受损害是否存在过错。某溜冰场作为一个对外开放 的营业性经营场所,进入该场地滑冰的人员既可能有初学者,也可能有不同程 度的熟练者,冰场要求按照指定方向滑行,是为了减少滑行过程中发生接触、 碰撞的情况,维护冰场秩序,某溜冰场的场地护栏板上亦有“按指定方向滑 行”等安全提示和标识。事发当时,围绕冰场边缘区域滑行的人员较多,但包 括孔某某在内都是逆时针滑行,而安某某顺时针滑行朝向在场地边缘区域的逆 时针滑行人群,其应当意识到逆行可能给其他人造成危险,但其仍然逆行,放 任有可能发生的损害,没有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应认定其在主观上存在过 错。综合全案事实及证据,可以认定安某某在逆时针滑行的人群中顺时针滑行 的行为与孔某某所受损害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故安 某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 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孔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应意识到滑 冰系一项具有较高风险的体育活动,更应注意防范危险的发生,留意周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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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谨防摔倒受伤,孔某某自身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亦是 其遭受损害的原因。故,综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致害原因力及本案实际情况 等因素,法院酌定孔某某承担30%的责任,安某某承担70%的责任。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 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故,并非所有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自愿参加者 受到损害,均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免除 其他参加者的民事责任,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充分考量双方当事人参加该项 活动时是否尽到足够的审慎注意义务,以保证裁判结果最大限度体现公平正义。 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安某某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本案情形并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免责条件,故对 安某某主张本案应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免除其责任的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某溜冰场的侵权责任承担。本案中,某溜冰场通过多种途径对入场人 员在滑冰活动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应当遵循的规则以及为防止危险发生应采取 的必要措施进行了明确提示和告知,可以认定其已经尽到提醒、告知的义务。 此外,冰雪运动场所应当根据要求配备符合安全需要的救护人员、巡逻员、巡 场员等安全责任人员,配备安全经营必需的救护设备和器材,某溜冰场对于突 发安全事件缺乏完备的救助措施、必要的救护人员和物资,在履行安全保障义 务上存在一定瑕疵,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其承担10%的补充责任,并无不当,予 以确认。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参加文体活动的致害行为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认定问题。《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 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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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 外。”根据该规定,仅当致害行为人存在一般过失时,可以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免除其侵权责任。当行为人不存在过错时,行为人不构成侵权,自然无须承担 侵权责任。当行为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应当排除适用自甘风险规则,适 用侵权法一般条款对侵权行为加以规制。由此,对于致害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认 定,将直接影响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一、过错判断:是否违反注意义务
过错是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评价,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 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后果,仍有意为之的一种主观心理状 态”。即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后果,并希冀(直接故意)或放任(间接故意) 损害结果的发生。过失依程度可分为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判断行为人属于重 大过失或一般过失,应当以其注意义务为依据。重大过失指的是行为人以极为 异常的方式、程度违反普通人最基本的注意义务,而一般过失指的是行为人违 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在文体活动中,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应当是以正常人(非专业人士)的一般 智识能力能够预见并避免损害发生的义务,如跑步比赛中禁止身体接触,若行 为人违反该注意义务导致损害的,则可能构成重大过失,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 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当是根据专业人士(或某一项 目具备一定基础的运动员)的智识和身体控制能力而设定,如篮球比赛中禁止 违体犯规,若行为人违反该注意义务,则可能构成一般过失,继而可以适用自 甘风险规则免除其侵权责任。
二、客观参考:区分活动类型、借助活动规则
对于参加文体活动的致害行为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的问题,应当区分文体 活动的不同类型、借助其具体规则进行综合判断。
1.正式比赛、业余比赛与休闲活动的区分
对于正式比赛的参加者,可以推定其对于比赛规则、风险等情况具有充分、 同等的认识,此种情况下,注意义务等同于比赛规则义务。对于业余比赛的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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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者,其对于比赛规则、风险的认识程度以及自身身体控制能力有所降低,应 当负有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对于主要以学习、健康、休闲、娱乐为主的休闲 活动的参加者,其大都未接受过活动风险防控训练,在对抗性、专业性、风险 保障机制等方面有所欠缺,由此应当负有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
2. 非对抗活动、隔网对抗活动、同场对抗活动与格斗对抗活动的区分
对于跑步、滑雪、滑冰、滑翔伞等非对抗活动,因参加者之间并不存在直 接的身体对抗,其固有风险一般小于对抗活动,若行为人违反活动规则导致他 人损害,即应当认定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于乒乓球、网球、羽毛球等 对抗活动中的隔网对抗活动,此类活动亦不存在参加者之间的身体接触,若行 为人违反规定发生接触并造成了损害,应当认定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非 一般过失。对于足球、篮球等对抗活动中的同场竞技活动,其固有风险较大, 参加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身体接触,若行为人一般犯规超出了体育活动固有风险 或严重犯规,则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于拳击等对抗活动 中的格斗活动,此类活动固有风险大,不能仅因违反技术规则而排除自甘风险 规则的适用,还需个案具体分析。
本案中,安某某、孔某某进入某溜冰场滑冰,二人均属休闲活动、非对抗 活动的参加者,均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且应当遵守活动规则。某溜冰场对 外营业,进入某溜冰场滑冰的人员既可能有初学者,也可能有不同程度的熟练 者,冰场要求按照指定方向滑行,是为了减少滑行过程中发生接触、碰撞的情 况,维护冰场秩序,某溜冰场的场地护栏板上亦有“按指定方向滑行”等安全 提示和标识。事发当时,虽围绕冰场边缘区域滑行的人员较多,但包括孔某某 在内都是逆时针滑行,而安某某顺时针滑行,朝向在场地边缘区域的逆时针滑 行人群,其应当意识到逆行可能给其他人造成危险,但其继续逆行,放任有可 能发生的损害,没有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故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 定安某某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排除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安某某应当根 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高贵屈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