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1等诉邓某3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2民终21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黄某1、陈甲、陈乙、陈丙、陈丁、陈某2、陈戊 被告(被上诉人):邓某3、何某4、某实业公司
【基本案情】
道旁生长有4棵高大的桉树,树势倾斜向某实业公司花园,某实业公司的 何总认为如果发生山体滑坡的时候,可能对某实业公司新建的办公楼造成安全 隐患,2020年9月21日,通过陈某5联系人将上述4棵桉树砍掉。陈某5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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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陈某6,由陈某6自带工具砍伐桉树,所砍桉树木材当作报酬归陈某6所有。 2020年9月22日,陈某6砍伐上述桉树,其间发生意外,被砍伐折断的桉树木 压倒在地而受伤。当天,陈某6被接往镇中心卫生院进行急救,同日转入县人 民医院入院治疗,住院1天,2020年9月23日陈某6的亲属放弃治疗,陈某6 出院后死亡。事情发生后,某实业公司给陈某6家属20000元用于抢救陈某6。 2020年9月26日,陈某6家属向派出所报案。陈某6死亡造成医疗费、丧葬 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合计1048927.49元。
【案件焦点】
1.从本案整个损害行为发生的经过,民事行为特性、要件进行综合分析, 是否可以判断确认该民事行为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劳务雇佣关系;2.无过错 但得到相对利益的一方,在受益范围内应否给予损失一方适当补偿。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损害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的规定处理。根据当事人的举证陈述,以及法院到现场勘查可知,某实业公司 靠近路段的山坡上种植有桉树,因下面的道路扩宽形成斜坡,如遇下雨等因素 会造成种植在斜坡上的桉树因山体滑坡而倾倒,会对上面位置某实业公司的花 园造成一定的影响。何某4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时任村干部的邓某3 联系树主,购买四棵桉树并进行砍伐以消除安全隐患,是履行其管理职责,某 实业公司与邓某3构成委托代理关系。邓某3作为代理人与陈某6约定由陈某6 砍伐购买得来的桉树,对某实业公司发生效力。砍伐期间某实业公司与陈某6 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的关系,陈某6只是提供工具、技术和劳力完成砍伐 四棵桉树的劳动成果,所得“报酬”是砍伐下来的桉树木材,故此应认定双方 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陈某6作为承揽人在砍树时不注意安全,被砍 伐折断的树木压倒在地受伤而死亡,是造成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根据《最高
二、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 61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 20号)第十条的规定,某实业公司作为定作人,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没有过错, 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陈某6砍伐桉树是为了某实业公司消 除其花园的安全隐患,其因此事而死亡对其家庭造成较大的损害,结合原告的 诉请范围,法院确认其损失包括:1.医疗费(以医疗票据为准)22767.49元, 凭据支付;2.丧葬费63800元,127600元/年×6个月=63800元;3.死亡赔偿 金962360元,2020年1月1日后在广东省发生的人身损害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 准计算死亡赔偿金,48118元/年×20年=962360元;合计1048927.49元。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3〕20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某实业公司作为受益人宜给予黄某1等适当 的补偿。扣除邓某3在医院经手代支的2万元,法院酌定由某实业公司再补偿 8万元给黄某1等人。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二条第一 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3〕20号)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某实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偿8万元给黄某1、陈甲、 陈乙、陈丙、陈丁、陈某2、陈戊;
二、驳回黄某1、陈甲、陈乙、陈丙、陈丁、陈某2、陈戊的其他诉讼 请求。
黄某1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
【法官后语】
在现实生活中,承揽合同关系、劳务雇佣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较为常见, 在处理该类民事法律行为纠纷过程中,往往需要仔细辨析两个问题,一是承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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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雇佣之间的共性与区别,二是损害赔偿金纠纷中如何适用公平原则。 一、承揽合同关系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对承揽合同关系作了定义,承揽 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 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性:一是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二是按照定作人的 要求来完成工作成果,且用特定承揽人的设备、技能、劳力等完成,工作成果 所有人属于定作人,承揽人仅获取报酬;三是承揽行为具有一定的人身性,是 基于对特定的承揽人的设备、技能、劳力等的信赖为基础,且承揽人凭借自身 的设备、技能、劳力等完成工作成果,具有独立性,不受定作人指挥或管理; 四是承揽合同关系属于诺成、有偿、双务、不要式合同。本案中,某实业公司 委托邓某3与陈某6约定由陈某6砍伐桉树,某实业公司对陈某6不存在指挥 或管理的关系,陈某6凭借自己的工具、技术和劳力完成砍伐四棵桉树,完成 被告某实业公司想要达到的目的(成果),所得“报酬”是砍伐下来的桉树。 这种民事行为特性完全符合承揽合同关系的特点和条件,因此,法院认定某实 业公司与陈某6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不仅是本案,在现实民事法律行为当中承揽与雇佣两种民事法律行为表象 条件较为相似,同属劳务供给合同,两者均具有提供劳务,诺成、有偿、双务、 不要式合同等特征,两种行为不易区分,需要我们注意。在2003年发布实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3〕20号)第九条第二款对从事雇佣活动作了定义,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 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 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 佣活动”。从两者的概念,承揽与雇佣存在区别,首先,目的上有区别。承揽 是以提交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承揽者收取一次性报酬为目的;雇佣则 是以直接提供劳务,受雇者收取报酬为目的,报酬可以是一次性,也可以是连 续性。其次,方式、内容有区别。承揽关系中,定作者对完成工作所需的工作 场所、工具或设备等并不提供,而雇佣关系中受雇佣者一般是在雇佣者指定的
二、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 63
工作场所、使用雇佣者提供的工具或设备以及时限要求上完成工作的。再次, 是否具有人身从属性有区别。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仅对定作物提出要求,对承揽 者如何去完成定作物并不参与指导、控制、管理,完全由承揽者单独完成,虽 然是对特定的承揽人的设备、技能、劳力等的信赖,但并不存在人身从属性; 雇佣关系中受雇佣者在完成劳务过程中其意志受雇佣者的支配与约束,如指挥、 控制和管理等,并非单独完成工作,存在一定的人身从属性。最后,承担的风 险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者的劳务并不能直接为定作人创造经济利益和其他物 质利益,定作人对承揽者完成定作物的过程产生的风险不承担责任;雇佣关系 中具有较强的人身从属性,受雇佣者是作为雇佣者行为的延伸,直接为雇佣者 创造经济利益和其他物质利益,雇佣者对受雇佣在劳务过程中造成本人或第三 者损害都承担赔偿责任。
二 、损害赔偿纠纷中公平原则的适用问题
本案中,邓某3砍树行为是承揽合同关系,某实业公司不存在过错,不承 担赔偿责任,法院酌情判决某实业公司赔偿黄某1等人10万元损失是适用公平 原则作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适用公平原 则需要以法律规定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适用公平原则的情 形主要有;第一百八十二条关于紧急避险的情形、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囚保护 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办法的情形、第一千一百九十条关于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心智造成损害的情形、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关于高 空抛物查不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形等。本案的损害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生效之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 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该条规定法院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适用公平原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相关规定,法院适用公平原则主 要应考虑的实际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行为人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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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行为的赔偿能力等。考虑到陈某6的砍树行为是为某实业公司消除安全 隐患,某实业公司是该行为的受益者的实际情况,符合适用公平原则的精神, 结合某实业公司的经济条件,从平衡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判决某实业公司在 受益范围内补偿陈某6的损失具有合理性,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编写人: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黄美群
损害赔偿纠纷中体现公平原则的问题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21日
- Post category:雇员受害帮工损害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