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未经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的,担保行为无效

江苏银行周庄支行诉江某集团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2民终643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江苏银行周庄支行 被告(上诉人):江某集团公司
被告:江阴电子公司、沈某某、吕某某

【基本案情】
2021年,江阴电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江苏银行周庄支行贷款1200万 元。沈某某、吕某某在1200万元的范围内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江某集团 公司亦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江某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某在担 保合同上签名并加盖江某集团公司印章。江某集团公司又名江阴市某冶金设备 厂,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由江阴市周庄镇周庄村村民委员会出资设立,其章程 第十二条载明“经理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第十四条载明“经理领导企业的 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 决定企业的各项计划……”因江阴电子公司未能按时还款,江苏银行周庄支行 遂诉至法院,要求江阴电子公司还款,沈某某、吕某某、江某集团公司承担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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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借款担保纠纷


带担保责任。
【案件焦点】
江某集团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而未经设立 该企业的集体组织讨论决定,是否导致担保无效。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某作为时任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 盖江某集团公司印章而代表江某集团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有效。理由是: 第一,江某集团公司虽名为“江某集团公司”,但又名“江阴市某冶金设备 厂”,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规定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没有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其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无须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董事会或股东 会、股东大会决议程序。第二,根据江某集团公司章程,江某集团公司授权法 定代表人“决定企业的各项计划”,在企业之间互保联保的背景下,江某集团 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仍可归属于“各项计划”。第三,退一步而言,即使邹 某某超越法定代表人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 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 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因无证据证明相对人江苏银行周庄支行“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故其越权代表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依然有效。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第 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 九十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
一 、江阴电子公司向江苏银行周庄支行归还贷款本金1168.648231万元及 相应期内欠息、逾期罚息;
二 、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江某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沈某某、吕某某在12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




一、借 款 21

偿责任。
江某集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 理认为:一、江某集团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仅有邹某某作为时任法定代表人签名 同意和企业盖章,显然超越权限。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 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应当依照法定 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 定,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等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方可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 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
的所有权。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有者依法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等并有权作出 关于企业分立、合并等决议。本案中,江某集团公司系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我 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涉及所有权变动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其次,江某 集团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对外提供担保业务,故不属于企业章程中法定代表 人职权范围的企业经营管理事项。而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实质系处分企业财产 的行为,属于涉及集体成员重大利益的事项,不能由该企业负责人擅自做主。 二、江苏银行周庄支行接受江某集团公司提供的担保并非善意。江某集团公司 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如前 所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等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此外,属地政府亦对村属集体企业名义为其他企业或 个人融资担保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江苏银行周庄支行作为从事担保贷款业务 的金融机构,理应知晓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应由企业的所有权人决议 或同意,而江苏银行周庄支行并未尽到善意无过失的审慎审查义务,故其存在 过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的善意相对人。综 上,江某集团公司为江苏银行周庄支行提供的担保无效,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 江某集团公司承担主债务人江阴电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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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故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一 、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 、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
三 、江某集团公司承担江阴电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 一的赔偿责任;
四 、驳回江苏银行周庄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对于已 经改制为公司、专业合作社的集体企业,其企业行为的程序、后果应当受对应 企业组织法的调整,自无疑问。但直至今日,仍有相当一部分城镇、乡村集体 所有制企业未完成企业组织形式的调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 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并未明确规定集体所 有制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这些集体所有制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是否需经集 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未经讨论是否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在法律未有明确规定 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受《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调整,其提供担保无须经过《公 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决议程序,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另 一种观点则认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对外提供担保需经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程 序,否则担保合同无效。
本案中,江某集团公司系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 公司,自不应受《公司法》调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 例》规定的是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的制度,“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 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 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而“企业经 营者是企业的厂长(经理),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 企业全面负责,代表企业行使职权”,其中并未明确集体所有制企业对外提供 担保是不是其法定代表人能够单独决定的事项。法院认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对




一、借 款 23

外提供担保需经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出借人未审查该决定的,不能认定为 善意,担保合同无效。主要从以下三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是从体系解释的角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明 确规定了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形式、利润分配以及企业分立、合并、迁移、 停业、终止、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的决议系所有者的权限。本案中,江某集团 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1200万元,已经超过注册资金,属于重大事项并应当由企 业所有者决议。村民委员会作为唯一发起人注资设立了江某集团公司,江某集 团公司应当视为村集体的财产,根据村委会组织法规定,处分村集体财产应当 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江某集团公司对外担保未经村集体组织决议应当无效。
二是从担保权人的角度。担保权人系专业银行,理应知道企业对外担保应 当经过内部讨论程序,企业法定代表人无权擅自以企业名义对外担保。特别是 在本案中,属地政府部门对集体企业对外担保有明确禁止的规范性文件,银行 对此更应当小心谨慎,但其没有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不能构成善意担保权人。
三是从不同企业组织形式横向比较的角度。公司法明确公司对外担保应当 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亦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 员大会才有权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 他重大事项,同时特别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违 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合作社资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可见,无论是什么组织形式的企业,在现代企业制度所有 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下,经营者无权擅自决定企业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 前述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所有者决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案的裁判结果,一方面启示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等 在管理、处分、经营集体财产时必须经集体组织决议,不得损害集体财产权益。 另一方面也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接受集体所有制企业担保形成一种警示,银行应 当严格按照形式审查的要求,审慎审查集体企业所有者对担保事项的决议文件, 否则可能导致担保行为无效、担保目的落空。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洋刘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