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甲诉某村委会、某村某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民再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左甲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某村委会、某村某组
【基本案情】
左甲于1984年6月出生于某村某组,2007年8月与户籍地为湖南省的刘某 某结婚,婚后在湖南省生活、务工,但未购买房屋和缴纳五险一金,其户口一 直在某村某组。2003年11月,户主为左丙(左甲父亲)的家庭户取得政府颁 发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人口为6人(包括左甲及其父母、 姐姐左乙等),承包水田6.94亩,承包期限至2025年。左甲父母共生育5个女 儿,左丙在2010年前后去世,左甲户籍本上的户主是母亲张某,左甲出嫁前后 在某村某组购买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8年12月,某村某组就某土地 补偿款对左丙户按6人分配,左甲、左乙均有分配;当时,某村某组的组长是 左丙。2010年、2017年某村某组两次分配土地补偿款未将左甲、左乙纳入分配 人员之列。2019年,某村某组对直补金作了调整,左甲母亲户上直补面积为
一、土地纠纷 127
3.09亩,但某村某组一直未调整田亩。2021年1月,某村某组部分集体土地因 国家建设需要被征收,获得土地补偿费和违约金共37667568元。2021年1月25 日,某村某组组织各家庭户主或主干投票,大多数户主和家庭同意并通过分配方 案,确立了分配对象、分配资格丧失、特殊情形的成员资格;在确定范围后,按 人均30万元分配,左甲及母亲张某、姐姐左乙三人仅张某分得30万元。某村某 组对出嫁女均未分配征地补偿款。某村某组分配后剩余土地补偿费、违约金 2407568元,存在某村某组相关账户中。已分配的款项中,某村某组总计32户共 118人参与分配,其中包括小孩已经出生但没有上户的分配28万元,独生子女奖 励I5万元,已经结婚妻子尚未落户男方家的奖励28万元等各种情况,但不包括 类似左甲出嫁后户籍在某村某组且仍应当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况。
【案件焦点】
左甲请求判令某村某组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 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左甲出生在某村某组,其户籍自出生 后就落户在该组,之后户籍未发生变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前具有某村 某组的合法户籍,且享受了相应的村民权利,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与某 村某组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生产关系,并以其父母为户主承包了责任田,其基本 生活保障依附于该集体经济组织。虽然以左甲母亲为户主的直补金在2019年作 了调整,但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作相应的调整,左甲仍以土地收入作为生活来 源的一部分,其婚后的户籍并未迁出,左甲在没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福利 保障或者纳入城镇居民保障体系的情况下,左甲仍然是以某村某组集体经济组 织的土地作为生活保障,其所具有的某村某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未丧失, 不能仅以左甲为生活需要外出务工为由否定左甲系某村某组组民并以某村某组 的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的事实。因此,左甲具有某村某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资格。
128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含环境资源纠纷)
左甲具有某村某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某村某组在制订征收补偿款分 配方案时将左甲认定为“出嫁女”,不予分配征收补偿款,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侵犯 了左甲的合法权益,某村某组制订的分配方案虽然经过大多数村民代表签字同 意,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但所作决议中关于左甲不予分配的部分违 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土地征收补偿款具体如何分配属于村民自治的范 围,只能通过村民会议自治解决,人民法院不能超越权限去划定分配标准、代 为作出分配方案,故应当由某村某组重新召集村民会议结合左甲的具体情况按 照民主议定程序作出相应分配决议,左甲请求直接判决某村某组支付其征收补 偿款3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某村委会并非左甲所在地的直接集体经 济组织,也非该经济组织土地征收补偿款的相对方,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左甲 要求其在保管的某村某组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 予支持。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 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七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
一 、由某村某组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召开村民会议对左甲征收补 偿款分配事项作出决议;
二、驳回左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左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左甲出嫁后长期在外务工, 但在没有证据表明其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基本生存保障或者纳入城镇居 民保障体系的情况下,左甲仍是以某村某组的土地作为基本的生活保障,故 一审法院认定其具有某村某组集体经济组成员资格,有权参与某村某组集体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但就具体分配的金额而言,由于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土地纠纷 129
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多少不一、依赖集体土地作为其生存基本保障的 程度也不一样,这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就不同情况的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所区别,也应当被社会所理解、包容。《中华人民共和 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均规定,土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方案由集体经 济组织按照法定民主程序议定,即由集体经济组织自治决定。可见,土地补 偿费的分配就不同情况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所区别,也被我国司法实务所 接受、允许。
诚如左甲所述,某村某组的补偿分配方案不但排除了类似左甲情况的出嫁 女参与分配权利,已参与分配的成员根据不同情形具体份额也不一致;换言之, 某村某组的补偿分配方案中并无与左甲情况“相应”的分配方案。在此情况 下,左甲按照某村某组补偿分配方案中的最高标准提出30万元的给付请求,实 际是在主张土地补偿费由集体经济组成员“均等”分配,此既不符合我国现阶 段社会客观现实,也与土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自治决定的 相关法律规定相悖。故,一审判决未支持左甲关于30万元土地补偿费的给付请 求,而判令某村某组重新召开村民会议对左甲征收补偿款分配事项作出决议, 并无不当。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左甲不服二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左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
130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含环境资源纠纷)
一 、指令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争议的焦点在于左甲请求判令某 村某组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 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 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 的除外。”本案中,左甲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某村某组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资格,根据上述规定,左甲请求支付相应份额,于法有据。因此,左甲 有权获得人均30万元的征收补偿款。一、二审判决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明显不 当,应予纠正。此外,因左甲是某村某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也是由某村某组制订,因此左甲要求某村委会承担民事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 依据,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 包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
一 、撤销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判决;
二 、由某村某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左甲土地补偿费30万元; 三 、驳回左甲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基本事实简单、清楚,一、二审判决均认为左甲作为未迁出户籍的出 嫁女,具有某村某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具有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 资格,左甲之所以不服一、二审判决,申请再审,主要是由于一、二审判决所
一、土地纠纷 131
指出的救济途径未能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因此本案关键点是如何有效保护未 迁出户籍的“外嫁女”在原户籍地集体经济组织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合法权 益。如何正确处理此类案件,妥善化解纠纷,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 把握。
一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自治权的权利边界
村民自治是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教育、服务的一 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制度,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占 据重要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般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 本集体村民利益事项经讨论后作出的决定应得到尊重和执行,但前提是该决定 的程序和内容不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更不得无正当理由侵害甚至剥夺他人的 合法权益。
当前,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既离不开村民自我管理机制的良性 运转,更离不开村民具体权利的充分行使和权利受损后的及时救济。《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均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自治权实行自我管 理的权利边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 抵触,更不得因此而损害村民的合法权益。以本案为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决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存在明显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本组男性村民和已经结婚尚未落户男方家的妻子每人奖励28万元的情况,而 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存在明显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已出嫁 的本组女性村民排除在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名单之外的情况,这一决定既严重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 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之规 定,又具有明显的重男轻女的封建糟粕思想,与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明显背 道而驰,此类自治权的行使明显超出权利边界,损害了部分村民的合法权益, 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而应通过公权力进行调整。
132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含环境资源纠纷)
二 、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自治权超出权利边界导致权利受到损害的村 民能否获得司法救济
针对这一问题,人民法院的裁判思路有一个变化的历程。
之前法院的裁判思路是以不予受理为主,其理由是绝大多数要求分配征收 补偿款的案件都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认定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因此当时对 于此类案件,法院通常的处理方法是从程序上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对实体问 题不予评判。
现在针对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开始发生变化,目前实务界的主流裁判观点 是除对于单独诉请要求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案件不予受理外,对于要 求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案件均应当进行实体审理,这一观点的核心是因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行使自治权超出权利边界导致权利受到损害的村民有获得司法救 济的权利,人民法院不能以尊重村民自治为由随意排除当事人的诉权。这一裁 判观点的形成,对于规范村民自治,加强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具有重 要意义。
三 、如何有效保护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自治权超出权利边界导致权利 受到损害的村民的合法权益
如前所述,目前实务界的主流裁判观点是对于要求分配征收补偿款的案件 均应当进行实体审理,但对于此类案件所作出的裁判结果尚有不同。概括起来, 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判决确认原告方当事人具有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 成员同等分配征收补偿款的资格;二是判决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召开村民 会议对原告方当事人征收补偿款分配事项作出决议;三是直接判令该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向原告方当事人给付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等额的征收补偿 款。现结合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对以上三种裁判方式是否正确及恰当进行以下 分析:
首先,从程序上而言,民事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原 告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其给付征收补偿款,该诉
一、土地纠纷 133
的性质是财产给付之诉,人民法院的判决应当对是否给付作出评判,而第一种 裁判方式是确认原告方当事人具有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同等分配征 收补偿款的资格,其性质属于确认之诉的范畴;第二种裁判方式是判令该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召开村民会议对原告方当事人征收补偿款分配事项作出决议, 其性质属于行为给付之诉,明显判非所请。因此,从程序上而言,第一种、第 二种裁判方式均违反法定程序,明显不当,只有第三种裁判方式才是针对当事 人的诉求正面作出回应,符合法定程序。
其次,从实体上而言,第一种裁判方式虽然确认原告方当事人具有与该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同等分配征收补偿款的资格,但判决主文并无执行内 容,原告方当事人不能据此通过强制执行兑现其合法权益;第二种裁判方式虽 有执行内容,但事实上人民法院不可能通过强制执行的手段要求该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因此,上述两种裁判方式从实体上均无法有效保护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只有第三种裁判方式才能从实体上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实务中,质疑第三种裁判方式的理由主要是认为如果新增一人参与分配, 那么每一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分配的款项是否都应相应减少,对此,笔者 认为,没有必要对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分配的款项重新进行核算,因为 事实上人民法院也不可能要求每一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已经分配的款项都拿 出一部分再集中交给原告方当事人,原告方当事人应分配的征收补偿款只能从 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末予分配的集体财产中给付,如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 予分配的集体财产,那么只能待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今后获得集体财产后再优 先给付原告方当事人。
本案再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再申诉,原告方当事人应获得的征收补 偿款也已通过执行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暂时没有未予分配的集体财产全部兑现。 本案再审裁判,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权利边界内行使自治权提供了有益 的司法指引。
编写人: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刘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