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甲等诉甲村某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2)闽0211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谢甲、谢乙、谢丙 被告:甲村某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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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土地纠纷(含环境资源纠纷)
【基本案情】
谢丙原户籍在乙村。2013年10月,谢丙与王某登记结婚;2017年4月, 谢丙的户口因夫妻投靠迁入甲村某中里A 号B 室;2017年5月9日,谢丙分户 至甲村某中里A 号。2014年11月,王某生育谢甲,谢甲出生后随父亲谢丙落 户于乙村;2017年4月,因家属随迁户口而随母亲王某迁入甲村某中里A 号B 室;2017年5月,谢甲分户至甲村某中里A 号。2017年9月,王某生育谢乙, 同月,谢乙户口按出生申报落户于甲村某中里A 号。谢丙提供的《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股权证》载明,谢丙、王某、谢甲、谢乙各持有股数10股。谢丙提供的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谢丙有参与甲村某组村民轮值活动、参与村民小组长换届 投票选举活动。谢丙就职于某物业公司。
2018年11月13日,甲村某组就2015年4月土地征用补偿款通过分配方 案,主要内容如下: “ 一、A 地征地款4292400元,青苗款、田租已发放 644568元,余3647832元。二、B 地征地款756030元。①这次要分出每人 17500元;②新增人口按每人0.13亩青苗款,田租5564元计算;③户口截止日 期到2018年11月30日止本小组户口村民……⑤嫁出女户口已迁出,再移回来 不再享受土地款;⑥出嫁女的丈夫、孩子在本小组不再享受土地款。”甲村某 组陈述,王某分得人均17500元的征地补偿款,但因其不属于新增人口,故未 向其发放人均5564元的新增人口补偿款。
谢丙提供的由乙村委会、乙村某小组于2021年10月29日联合出具的《证 明》载明:谢丙、谢甲于2017年5月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迁入甲村某中里, 乙村于2019年进行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时未认定谢丙、谢甲为乙村集体成 员,现已非乙村集体成员,未曾在乙村分配过土地补偿款;于2022年2月23 日出具的《证明》载明:谢丙与谢甲在户口迁出前“未拆迁补偿安置过”。
【案件焦点】
1.谢甲、谢乙、谢丙是否具有甲村某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谢甲、 谢乙、谢丙是否可以获得甲村某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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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主 体问题引发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 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 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甲 村某组将分配时间延至2018年11月30日,系其依民主程序自治作出的决定, 法院予以尊重。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在尊重村民自治的 前提下,重点考察其生活保障基础,即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 为基本考虑因素,并结合是否依法取得集体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等因素综合考 量。本案涉及女婿集体成员资格的判断。坚持男女平等,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是践行“平等”“和谐”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谢丙配偶王某是 甲村某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谢丙婚后于2017年4月将户口随妻迁入甲村某组 后未再迁出,在甲村某组参与换届选举活动,履行村民职责,并持有甲村股份 经济合作社股权,其原籍所在地乙村委会及某小组亦出具证明证实其未在原籍 享受过拆迁补偿安置,故谢丙的生活保障基础需依赖于甲村某组,应认定其具 有甲村某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谢甲的父母均 为甲村某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甲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且其原籍所在 地乙村委会及某小组亦出具证明证实其未在原籍享受过拆迁补偿安置,故其生 活保障基础应依赖于其父母,依赖于甲村某组,应认定其具有甲村某组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资格,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谢乙父母均为甲村某组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且其自出生便落户于甲村某组,应视为其自出生便原始取得甲村某 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甲村某组以谢甲、谢 乙、谢丙系外嫁女的配偶及子女为由拒绝向谢甲、谢乙、谢丙发放诉争款项, 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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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含环境资源纠纷)
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 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
甲村某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谢丙、谢甲、谢乙支付征地补偿 款每人17500元及新增人口土地补偿款每人5564元,合计69192元。
【法官后语】
土地是农民生存的基础,土地补偿款是对村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经征收而消 灭的补偿,其受益主体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有具有成员资格的人。集体土 地作为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对征用土地补偿款应平等 享有分配权,不能因“出嫁女”“女婿”“外来户”或是新生儿等而差别对待, 成员资格是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的基础。
近年来,随着一些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村民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已衍生为征地补偿分配权、集体经济收益权及其他村民待遇。 部分地区通过村规民约、村民大会或村委会决议等方式,限制和剥夺出嫁女 或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女婿应享有的土地补偿款、口粮补偿款等集 体经济组织收益,严重侵害了农村出嫁女、女婿的合法权益。对于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前提下,重点考察其生活保 障基础,即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基本考虑因素,并结合 是否依法取得集体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等因素综合考量。其中应当重点把握
三点:(1)土地补偿款应归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享有;(2)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不能以妇女是否出嫁作为标准;(3)村民自治章程内容不 能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提出的问题是,“外来女婿”及“外嫁女的子女”是否应当享有案涉 被征用的土地承包权利及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权利。对此,应当把握一个“资 格”,两个“时间节点”:
1.资格要件,首先要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土地补
一、土地纠纷 125
偿费的受益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全体成员,所以享有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的 主体必须具有集体成员资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从形式和实质两 个层面综合考量,即以户籍为外在的形式标准与以必要生活来源、权利义务对 等因素为内在的实质标准相结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 可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以“外来女婿”“外嫁女”“外嫁女的子女”等 标签化身份剥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享有的相应权利。本案中,所有当事 人从形式上户籍均在案涉集体经济组织,实质上在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参与相关 集体经济组织活动,持有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股权,故应认定为具备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资格,享有相应权利。
2.时间要件,其次要判断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时间节点”与拆 迁安置补偿协议(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 安置补偿方案确定之前,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便理应享有安置补偿权益,有权 依法参与分配。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安置补偿方案确定之后,即无权 参与安置补偿权益的分配。也就是说,只要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人民政府批 准确定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即享有主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相 应的土地补偿费份额的请求权。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为基准时,可以较 好地防止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或者实力较大的群体,利用其对于民主议定程序 的影响力牟取私利、侵害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本案谢甲、谢乙、谢丙均已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 前均系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均有权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吴清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