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能否基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一并主张反担保责任及违约责任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天津景跃钢铁 发展有限公司等追偿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0765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追偿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分公司)
被告:天津景跃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跃公司)、肖志发、林启缎、 天津鸿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万公司)、天津海天泰进出口贸易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海天泰公司)、天津市瑞天翔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天翔 公司)、天津北方世纪钢材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李志云、肖毅、 陈贵方、魏日赛、汤郑良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8日,景跃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梅江支行(以下简 称梅江支行)签订《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向梅江支行借款2000万元, 用于采购钢材,借款期限12个月。同日,天津分公司就上述借款向梅江支行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了景跃公司逾期不支付代偿款得承担违约责任。
景跃公司(甲方)、天津分公司(乙方)及北方公司(丙方)签订《动产质押 及监管合同》约定甲方以其所有的存储于丙方的钢材向乙方提供质押反担保。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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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允许甲方低于乙方核定的最低库存量提取质押财产。甲方、丙方串通损害乙方 利益的,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如丙方因监管不力造成 质押财产短损的,丙方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天津分公司与丙方公司签订《委托 监管协议》,内容与上述约定基本一致。
景跃公司、鸿万公司、海天泰公司、瑞天翔公司组成的联保小组以及肖志发、 林启缎(肖志发代)、汤郑良、李志云、肖毅、陈贵方、魏日赛分别就主合同项下 债务对天津分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均承诺放弃担保顺位利益。
北方公司允许景跃公司在低于最低库存量时提取货物,导致质押钢材短缺。
主合同到期后,景跃公司逾期未偿还借款。天津分公司履行了代偿义务。现天 津分公司要求:1.景跃公司偿还代偿款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400万元;2.天津分 公司对景跃公司提供的提货保证金3320260元具有优先受偿权;3.天津分公司有权 对景跃公司储存在北方公司的剩余质押钢材39.848吨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质押 钢材的价款优先受偿;4.北方公司支付违约金352万元;5.鸿万公司、海天泰公 司、瑞天翔公司、李志云、肖毅、陈贵方、魏日赛、汤郑良、肖志发、林启缎就第 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6.北方公司就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焦点】
北方公司与天津分公司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北方公司是否可作为本案追偿权 诉讼的被告;如果可以,北方公司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与鸿万公司、海 天泰公司、瑞天翔公司、李志云、肖毅、陈贵方、魏日赛、汤郑良、肖志发、林启 缎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之间的关系;现行融资活动中多重担保、交叉担 保存在哪些隐患。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景跃公司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天津分公 司支付了代偿款,有权向景跃公司追偿并要求赔偿损失。天津分公司依约主张利息 损失及违约金,利息损失的实质为违约损失,故在确定景跃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时,应将利息损失及违约金一并予以考量。
因鸿万公司、海天泰公司、瑞天翔公司、李志云、肖毅、陈贵方、魏日赛、汤 郑良、肖志发、林启缎已在相关合同中明确放弃了担保顺位利益,故天津分公司要



二、保 证 159

求上述主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不受先行处置债务人自有质押物的限制。
本案系追偿权诉讼,在此案由及请求权基础上,天津分公司分别依据不同合同 向多方主体进行追偿,并无法律和法理上的限制,且各责任主体相互之间并不存在 责任承担上的矛盾,故北方公司可作为本案被告。北方公司作为具体监管方,其在 明知景跃公司库存钢材不能低于最低库存量的前提下,仍同意放货,导致质物短 缺,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可推知二者有相互串通情形。北方公司应依约对借款合同 项下的债务本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因质物并未全部短损,故北方公 司承担责任的范围应为处分现有库存质押钢材后仍未受清偿的部分。
本院已明确北方公司需对景跃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中亦包括景跃公司应 负担的债务本金及违约金。此时天津分公司再要求北方公司承担违约金依据不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 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九 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被告天津景跃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代偿款一千二百六十七万九千六百七十八元二角七分 及相应利息损失(每日按欠款数额的万分之五计算,从二O 一三年一月七日起算至 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 、被告天津景跃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违约金六十万元;
三 、原告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有权就被告天津景跃钢铁发展有限 公司提供的三十九点八四八吨质押钢材拍卖、变卖后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 、被告天津鸿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海天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天 津市瑞天翔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李志云、肖毅、陈贵方、魏日赛、汤郑良、肖志 发、林启缎对上述第一、二项主文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后,上述主体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天津景跃钢铁发展有限 公司追偿;
五 、被告天津北方世纪钢材城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主文确定的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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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在处分第三项主文确定的质押钢材后仍未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 、驳回原告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系在近年来我国钢铁行业不景气的背景下,因钢铁企业无法按时偿还银行 借款,融资担保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基于多重担保关系及合同关系提起的诉讼, 涉及不真正连带责任,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实践中,融资担保公司基于自身风险、利益考虑,不仅对担保进行事前风险评 估,而且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严格的多重反担保措施,常见的诸如自有不动产抵 押,自有动产或股权等质押,法定代表人、高管或股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三人 (通常系关联企业或与债务人存在复杂的业务、资金往来的企业或个人)提供各种 形式的担保以及由众多关联企业或个人组成联保小组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等。上述反 担保合同一般均明确约定排除《担保法》、《物权法》中关于担保权实现顺位的规 定,反担保人无条件放弃担保顺位利益。在涉及钢材、汽车等动产质押的案件中, 常会涉及到质物监管方基于监管合同承担监管义务的问题。在融资担保公司基于追 偿权案由一并主张监管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就会出现担保合同关系与委托合同关系 及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交叉,此时需要在厘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兼顾当事人的诉 讼便利予以妥善处理。具体到本案中,鸿万公司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基础是反担 保合同;而北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是其违反了委托监管合同的约定,本质上 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该两种责任的交叉涉及学理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问题。
不真正连带责任又称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基础法律事 实因偶然因素而对同一债权人承担同一给付内容的债务,其中任一债务人履行债务 后,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即告消灭。各债务人的债务是相互独立的,除对终局责任人 的追偿外,各债务人之间一般不存在相互追偿的基础。连带责任一般是基于法律的 明确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约定,而不真正连带责任则较少有明确的立法依据,多是在 司法实践中归纳总结而来。我国现行立法中涉及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立法,例如2004 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 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



二、保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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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对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诉讼程序规则,则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被告主体的确 定是处理该类诉讼的首要问题。根据现行共同诉讼的规则体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是基本原则,将不同法律关系放在同一诉讼中一并处理系例外。如多重担保关系的 并案处理;将提供交强险服务的保险公司与第三责任人作为损害赔偿案件的共同被 告等。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多会引导当事人选择债务人之一提起诉讼。故,本案 中,原则上,基于担保责任的追偿诉讼与基于违约责任的合同诉讼应分别处理更为 稳妥。这样也能避免多个债务人均履行生效判决导致债权人不当受益的可能性。造 成上述法律关系交叉的根源系融资担保公司仅为实现自身资金安全的唯一目标而签 订不甚规范的合同,将连带清偿责任约定为委托监管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突 破了现有的法律秩序。
然而,法无明文规定对权利人来讲意味着无禁止,本案中将反担保债务人及合 同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在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中一并主张权利,能够最大限度地保 护债权人的利益,避免了当事人的讼累,也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以期为构建不 真正连带责任诉讼规则提供实践素材。
编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邹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