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未经债务人同意提供保证是否享有追偿权以及如何向其他共同保证人求偿

——徐远文诉李庆君等追偿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203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追偿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徐远文
被告:李庆君、滕跃、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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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借款担保纠纷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25日,李庆君、滕跃与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 港市前阳支行(以下简称前阳支行)前阳支行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 借款合同》,约定贷款50000元,贷款期限12个月,自2012年4月起至2013年4 月止。为保证贷款如期偿还,同日李庆君、宋坤、案外人郭苹组成联保小组共同与 前阳支行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其三人成立联保小 组,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14年4月25日止,前阳支行可以根据联保小组任 一成员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50000元 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150000元内发放贷款;联保小组中任一成员 自愿为前阳支行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徐远文称其为李庆君、滕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李庆君等人未依约偿还 本金及利息,徐远文在前阳支行的催要下,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共计51492元。要求 李庆君、滕跃、宋坤共同偿还徐远文51492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李庆君等人称徐远文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李庆君等人并不 认识徐远文,未找过徐远文要求其为贷款提供担保,即使李庆君等人未完全偿还贷 款,也应由前阳支行作为原告进行诉讼;本案涉案款项是由案外人郭苹实际使用, 应由实际使用人郭苹偿还。前阳支行称徐远文介绍郭苹、李庆君、宋坤等人到该行 办理贷款业务,前阳支行要求徐远文为郭苹、李庆君、宋坤等人的贷款提供担保, 2012年4月28日徐远文为前阳支行出具书面担保书,前阳支行接受且未提出异议。 因李庆君等人没有按照约定每月偿还本金及利息,前阳支行要求徐远文偿还贷款, 徐远文全部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1492元。
【案件焦点】
1.徐远文在未经债务人李庆君等人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向债权人前阳支行出 具书面保证书,并向债权人偿还贷款本息,徐远文是否享有保证人的追偿权;2. 如果徐远文是保证人,其作为共同保证人之一,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是否享有向其他 保证人求偿的权利以及求偿的具体份额。
【法院裁判要旨】
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保证人代被告李庆君、滕


二、保 证 133

跃偿还第三人前阳支行贷款本息共计人民币51492元,原告履行了保证责任有权利 向被告李庆君、滕跃追偿,故原告要求被告李庆君、滕跃偿还借款人民币51492元 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 约定的,平均分担。”本案涉及的连带共同保证人,除原告外还有联保小组成员郭 苹、被告宋坤,即原告与案外人郭苹、被告宋坤各承担三分之一的保证责任。综 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李庆君、滕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徐远文 人民币51492元;
二、被告宋坤对上述债务不能追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后语】
本案主要涉及保证人追偿权的法律性质及共同保证中保证人的求偿权问题。一 般情况下,保证人根据主债务人的委托提供保证,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关 系,保证人可以根据双方间的协议以及关于委托的法律规定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保证人没有债务人的委托,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 书,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无因管理或准无因管理关系, 保证人虽然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清偿主债务,但其清偿行为使主债务人 免责即主债务人从中受益,根据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支 付必要的费用支出。此外,保证人也可以根据代位求偿权的一般民法原则向主债务 人进行追偿。代位权属于法律上的债权转移,无论是否经过主债务人同意,保证人 对主债权人进行清偿后,主债权人的权利在清偿的范围内转移给了保证人,保证人 享有主债权人的权利,可以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因此本案中徐远文是保证人,享有 追偿权。保证人为多人,且各共同保证人对债务负连带保证责任时,各保证人履行 保证债务后,有权就该债务对保证人的均等份额向主债务人求偿,剩余部分则向其 他保证人求偿,其他保证人对该剩余部分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保证人除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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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借款担保纠纷


远文外,还有郭苹、宋坤,三名保证人均对债务负连带保证责任,徐远文履行保证 责任,全部清偿债务后,有权向另两名保证人郭苹、宋坤求偿,其二人各承担三分 之一的保证责任。
编写人;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人民法院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