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诉胡某山、袁某共有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菏民三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共有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张某、胡一某、胡佳某、胡某 被告(被上诉人):胡某山、袁某
【基本案情】
2010年4月30日2时47分,张某之夫、胡某山和袁某夫妇之子胡某淘驾货车 沿日东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至17KM+22M 处因故障停车检查时,与后面驶来的山 东泗水恒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物流公司)的半挂车相撞,致使胡某淘当 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淘负有该事故的次要责任。2010年8月25日山东 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东民一初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因 胡某淘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有:1.死亡赔偿金356220元;2.丧葬费14341.5元; 3.胡一某的生活费51789.76元、胡佳某的生活费87828.76元、胡某山的生活费 38918.82元、袁某的生活费19459.41元;4.交通费5000元;5.住宿费3000元; 6.精神抚慰金5000元,以上共计581558.25元。判决:由恒源物流公司半挂车投 保交强险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赔付胡某淘的死亡赔偿金22 万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部分356558.25元(581558.25元-220000元-5000 元)由恒源物流公司承担249590.78元(356558.25元×70%)及精神抚慰金5000 元,其中的249590.78元中包括死亡赔偿金95354元。该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双方
五、共有 169
通过法院收到了执行款,其分配数额基本上为首先扣除各被扶养人生活费,对死亡 赔偿金按5份基本均分。当事人双方对此无争议。但对于保险公司赔付的死亡赔偿 金22万元,因分配未果,该款尚由法院保管。为此,张某等4人提起诉讼,请求 分割该赔偿款22万元。
另查明,死者胡某淘与张某于2001年1月13日登记结婚,二人生育长女胡一 某、次女胡佳某,并于2010年9月7日生下遗腹子胡某(因此上述判决中未涉及 胡某)。胡某山患智力残疾,袁某患心脏疾病。
【案件焦点】
死亡赔偿金22万元的分配原则。
【法院裁判要旨】
巨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淘因交通事故死亡,已是各位亲人的不幸, 本应相互安慰,共渡难关,却因为死亡赔偿金争执对簿法庭,绝不是死者生前所 愿。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为死者近亲属,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 失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确定 的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分割,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 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 父母。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 父母、外祖父母继承。这一法律规定充分说明,配偶、子女、父母是与死者关系最 密切的近亲属。因此,死者胡某淘的死亡赔偿金应由张某、胡一某、胡佳某、胡 某、胡某山、袁某参与分配。胡某山、袁某辩称:张某隐瞒事实、转移家产及胡某 没有户口,不应参与22万元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但其没有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亦无法律依据。故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该赔偿金的分配应按照与 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并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精神和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胡 某为死者的遗腹子,年幼丧父,需更多抚养;胡某山和袁某年老丧子且均患有疾 病,亦更需赡养;胡某、胡某山、袁某应适当多分。具体分配数额由本院酌定。因 胡一某、胡佳某、胡某均系未成年人,其应得份额由张某代管。故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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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一、保险公司因胡某淘死亡赔偿的死亡赔偿金22万元,张某分得2万元、胡 一某分得3万元、胡佳某分得3万元、胡某分得4万元;胡某山分得5万元、袁某 分得5万元。
二、由张某负责领取、保管胡一某、胡佳某、胡某应分得款共计10万元。 张某、胡一某、胡佳某、胡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 赔偿。赔偿权利人为死者近亲属,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 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分配原则应当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 程度进行合理分配。本案因胡某淘肇事死亡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应由上诉人和被上 诉人参与分配。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现有状况确定分配数额并不违反 法律规定的分配原则,应予维持。
【法官后语】
该案涉及死亡赔偿金和遗产分配原则的区别问题。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所 留下的生前财产,其分配原则是依照《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 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 时,应当予以照顾。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鲁高法[2005]201号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 谈会纪要》的精神,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赔偿 权利人为死者近亲属,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 产损害赔偿,其分配原则应当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 配。《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在没有第 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一法律规定充分说明,配 偶、子女、父母是死者的最亲密的近亲属,是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者,也是死亡赔 偿金的受益者。本案中,死者的父亲智力残疾,母亲患有心脏疾病,仅有两个儿 子,长子痴呆,年老失去这唯一能养老送终的儿子,精神上崩溃,生活上更需赡 养,如果按遗产的分配原则即使适当多分也远不及老人的损失,孩子虽然年幼,但 有其母亲照料,比年迈的老人来讲生活的前景稍微要光明些,所以对老人多分,对 年幼的孩子适当多分,对年轻力壮的妻子适当少分,是情理法的统一,也体现了法
五、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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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对弱者的人文关怀。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目前无法律明确规定,本案判决只是办案中的一个大胆 尝试,有待进一步探讨。
编写人: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人民法院庞秀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