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诉常某伟共有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2013)平龙民一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共有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梁某
被告:常某伟
【基本案情】
梁某的再婚丈夫常某印因病去世后,其生前所在单位发放了3万余元的抚恤 金,梁某到常某印生前所在单位领取抚恤金时,得知抚恤金已经全部由常某印之子 常某伟便领走,便找到常某伟要求归还属于自己的一部分,常某伟称其父亲生病后 自己花费了3.8万元的医药费和1.7万元丧葬费,这些费用应由利害关系人共同承 担,故不应再归还抚恤金于梁某。
【案件焦点】
死亡抚恤金在死者的配偶和儿子之间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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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法院裁判要旨】
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与常某印作为夫妻已共同生活近20年, 在常某印死亡后,梁某作为其妻子,理应享有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抚恤金,常某伟以 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梁某应得的份额,将抚恤金全部据为己有,与法不合,对于梁某 要求分配抚恤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要求分割抚恤金在法律上属于共有财 产的分割,该案所争抚恤金,应属常某印近亲属的共有财产,因此梁某以不当得利 案由起诉不妥,应更正为共有纠纷。梁某已75岁高龄,且身体状况差,在抚恤金 分配上应予以照顾。常某伟辩称为其父亲常某印花去丧葬费1.7万元,应与梁某共 同承担的意见,本院认为,国家已按规定支付了丧葬费用,至于多支出的费用部分 如何分担,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对常某伟请求共同承担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常某伟辩称其父生前在外地就医的花费3.8万元应由利害关系人共同承担的请 求也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不予审理。考虑到常某印生前有二子一女,梁 某在与常某印再婚后现亦有二子一女,在对该抚恤金分割时亦应考虑其他近亲属权 益合理予以分割。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作出判决:
常某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梁某抚恤金17888元,驳回其其他 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1. 抚恤金的性质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其具有一 定的精神抚慰的功能。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不属于遗产范畴,故不能按 照《继承法》的规定分配。
2. 抚恤金的分配应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死亡抚恤金应如何分割?对此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 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 共有。在分配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年龄、收入情况、身体状况以及与死者的依存 度和关系。本案中,常某印死亡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未注明具体抚恤对象,故应作 为梁某、常某伟以及常某印其他子女的共有财产进行合理分配。梁某与常某印在婚 后已共同生活近20年,梁某现已75岁高龄,无其他生活来源,现身体状况差,为
五、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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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使其以后生活有所保障,在处理时应当予以照顾。综合本案实际,法院的分配方 案是先给梁某50%,余下部分再由常某印各近亲属按份分割。至于其他权利人是否 主张权利,应由其本人决定。
编写人: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林曙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