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协议未予撤销,卖房者能否就同一房屋与其他购房者再次打印房产买卖协议

——王铭诉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 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行终字第261号行政判决书



一、行政不作为 15

2.案由:诉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王铭
被告(被上诉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 理局
第三人(被上诉人):白雪杨、张静芳

【基本案情】
王铭与白雪杨、张静芳就王铭所有的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华苑小区莹华里房屋达 成买卖协议后,为办理过户手续,双方于2012年3月共同至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 管理局要求打印《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经工作人员检索系统发现,王铭曾于 2009年12月17日与案外人黄占云、王辛就上述房屋签署并打印过《天津市房产买 卖协议》,且该协议信息仍存储在私有房屋交易网络系统中,故拒绝为王铭再次打 印协议。王铭主张为交易双方打印房产买卖协议是房管部门的一项行政职责,相关 法律并未对打印协议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被告拒绝打印协议的行为对原告行使房 屋处分权进行了限制,属于滥用职权和行政不作为。二被告主张其同作为房屋管理 的职能部门,负有监管义务,为防止一房两卖,维护房地产正常交易秩序,在王铭 与前买房人所打印的买卖协议未被撤销前,无法为其再次打印买卖协议。

【案件焦点】
本案被诉不予打印房产买卖协议的行为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法院裁判要旨】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为本 市房屋权属登记和管理机关,依法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被告天津市南开区 房地产管理局按照《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规定》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 管理局《关于停止经纪机构打印〈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的通知》规定,负责通 过私有房屋交易网络系统,为辖区内私有房屋的交易双方当事人打印《天津市房产 买卖协议》。房产买卖协议是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为交易双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 记时应当审查的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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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行政纠纷


原告王铭与前买房人黄占云、王辛所打印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信息仍有 效存在于私有房屋交易网络系统中,在交易双方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删除协议信息的 情况下,二被告拒绝为原告与二第三人就同一房屋再次打印协议的行为,系依法履 行监管职责,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在前协议未撤销的情况下,主张被告拒绝为 其再次打印协议系行政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王铭的诉讼请求。
王铭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上 诉人具有一审判决论述的相关法定职责。而《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规定》的 制定是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现房地产交易信息化、网络化、保护交易当事人 合法权益。被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在原交易双方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 删除协议信息的情况下拒绝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白雪杨、张静芳就同一房屋再次打 印买卖协议的行为并无不当,且被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天津市 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告知了上诉人如何解除协议并 终结上次房屋过户登记程序,进而进行第二次房屋交易过户的方法。原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理由和证据不足,本院不予 支持。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 (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合议庭曾就以下两方面问题有过意见分歧: 1.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受理案件后,有一种观点认为:原告王铭起诉要求房管部门打印的《天津市房 产买卖协议》是基于交易双方平等自愿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基础上的行为,对王铭的 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裁定 驳回原告起诉。



一、行政不作为 17

从形式上看,上述观点的确有其合理性。但结合现实情况考虑,交易双方如办 理房产过户手续,必须到房管部门打印房产买卖协议。虽然订立协议是交易双方遵 循平等自愿原则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能否打印协议并非当事人能够选择决 定。结合本案,被告拒绝为原告与二第三人打印买卖协议的行为,势必造成交易双 方无法就涉诉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当然会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 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 被告不予打印买卖协议的行为可能有限制当事人行使民事权利之嫌。
庭审中,原告曾主张不论其与前购房者所打印的买卖协议撤销与否,被告都不 能拒绝履行为原告与第三人再次打印协议的职责,否则即是限制了原告对涉诉房屋 的处分权。即使原告真是一房两卖,对方可依民事违约责任寻求司法救济,被告无 权对此进行预判。
原告所持上述观点存有一定的道理。也就是说,在事后司法能够予以救济的情 况下,行政机关有无必要在事先或事中予以行政干预。但我们认为,与原告所主张 的待违规行为发生后,通过事后寻求司法救济方式相比,二被告在依法履行监管职 责过程中,对有可能出现的一房两卖的违规行为,在前协议未予撤销前不予再次打 印协议,此种事先或事中监管的方式,更能够充分有效地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与原告所主张的放弃监管,以避免限制当事人行使民事权利的价值追求相比, 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房产交易秩序的价值追求更符合法治社会 下公众的期待。
另外,原告所谓行使对涉诉房屋的处分权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权利并非无法 救济。对此,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已告知原告如何解除与前购房者 的协议并终结上次房屋过户登记程序,进而进行第二次房屋交易过户的方法。
综上,二被告拒绝为原告与第三人打印房产买卖协议的行为并无不当。一审判 决驳回原告王铭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
编写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叶金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