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的口头答复是否属于行政决定

— — 方振良诉杭州市江干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2)杭江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书
2. 案由:诉劳动与社会保障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 3.当事人
原告:方振良
被告:杭州市江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江干区人社局)

【基本案情】
原告方振良于1947年11月26日出生。1966年8月到杭州市五七农场插队, 1979年4月特照回杭,1979年11月经招工进入杭州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工作,1984 年4月从该单位辞职。2001年1月至2007年10月在采荷街道公益性岗位工作。原 告方振良在采荷街道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间,街道为其缴纳养老保险6年10个月, 后自行缴纳养老保险1个月。
2007年11月26日,原告方振良向杭州市江干区闸弄口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管 理站提交申请表及申请材料,要求办理退休手续。被告江干区人社局经审核后,由 管理站两名工作人员将相关申请材料退还给原告本人,并口头通知了原告不符合办 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拒绝为其办理退休养老手续。后原告方振良先后到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进行信访。2011年11月21日,被告江干区人社局针对原告方振良2011年11月 4日的来信作出《信访事项告知单》,告知其关于工龄认定、合并计算的诉求已作




一、行政不作为 10

出答复,对同一诉求不再答复。2011年12月5日,原告方振良向被告江干区人社 局提交《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告至今未作出答复。
【案件焦点】
1. 江干区人社局对方振良的口头答复是否属于行政决定,口头答复是否具备 行政决定的成立要件;2.方振良再次提交书面申请后,江干区人社局不予答复的 行为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3.方振良的工龄是否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缴 费年限,是否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法院裁判要旨】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 例》第六条的规定,被告江干区人社局作为辖区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 部门,具有对原告方振良办理退休手续的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2007年11 月,原告方振良通过闸弄口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向被告提交申请表,要求 办理退休手续,但被告江干区人社局仅作口头答复。被告江干区人社局对原告方 振良2011年12月5日提交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至今未答复,不能 视为对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拒绝答复,被告江干区人社局未履行其法定职责。据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责令被告江干区人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方振良的申请作出 处理决定。
【法官后语】
1. 行政机关的口头答复行为具备一定的形式可以认定行政行为有效。
行政机关的口头答复不能简单的确定为有效或者无效,而应当考虑口头答复是 否包含了法定必备要素,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如口头答复有明确的内容和行政 相对人,包含认定事实的证据和依据,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期限等要素,同时告知了 行政相对人具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享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可以认定该口 头答复有效。本案中,被告江干区人社局告知了原告方振良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 老金的条件,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但并未告知原告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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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行政纠纷


以及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应当认定为无效。 2.行政机关的口头答复是否适当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
任何行政行为都应当具备一定的形式,非要式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在职权范围 内自行决定采取适当的形式和程序,但行政主体采用的形式是否适当,应当由人民 法院进行综合认定。本案中,原告方振良采用提交申请表的形式向被告江干区人社 局提出申请,而且申请事项关系到其本人的重大切身利益,被告作为国家行政机 关,仅做简单的口头答复,缺乏行政行为的严肃性和正式性,使原告无法及时行使 救济权利,故应当认定被告构成行政不作为。
3.对行政法律规范未规定行政主体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 以何种标准确定行政主体的答复形式?
笔者在综合本案案情的前提下,提出以下情形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答 复:(1)行政相对人采用书面等正式方式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答复。(2)行政相对 人申请事项涉及其自身重大切身利益。本案中,原告方振良的退休养老金的发放关 系到其本人的晚年生活保障问题,简单的口头答复明显与原告的利益重要性不相对 称。(3)法律依据的适用比较复杂,且争议较大。本案中,原告方振良的工龄是否 能够连续,是否可以视同为缴费年限,涉及劳人培(1985)23号、劳办发〔1994〕 340号、浙劳险(1995)221号等文件及《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如何适 用的问题,被告江干区人社局作出的口头答复显然不能明确表述上述法律规范的适 用关系,原告方振良作为文化水平不高的普通群众也并不能完全领会其适用依据, 故口头答复不能明确传达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4)其他情形。
编写人: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何勇 闫时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