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可行性

——颜××诉龚××名誉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第2456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名誉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颜×× 被告:龚××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夫妻,被告龚××曾于2010年3月1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称




四、名誉权 215

妻子颜××与他人有婚外恋,并举证了一对情侣在延安路绿地相拥而坐的照片两张 (以下简称情侣照),指称照片中的女子为妻子颜××。颜××称照片中女子非本 人,自己无婚外恋行为,不同意离婚。同年8月19日,法院作出(2010)浦民一 民初字第8740号民事判决书,以夫妻双方仍有可能和好,目前离婚无必要为由判 决不准离婚。该判决生效后,妻子颜××认为被告诬称原告有婚外恋的行为,已损 害了原告的名誉,故于2010年9月1日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之诉。现原告认为, 被告伪造了情侣照并散发,造谣原告在2009年8月17日下午与他人约会。被告的 行为使原告名誉受损,精神恍惚,已产生了严重的抑郁症。现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 赔礼道歉,在原告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人员中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 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类经济损失9210元(人民币,下同);要求对被告进行罚 款、拘留。被告龚××则称,2009年8月17日下午16时左右,路过上海市延安路 绿地时发现原告在与一男子约会,被告无照相设备,故请路过的两中学生用手机拍 了情侣照两张。事后,被告将两中学生手机内的照片数据信息输入光盘载体,并冲 印了照片,但被告未随意散发照片。在先与原告沟通,原告未明确否定有婚外恋的 情况下,被告联系了原告的亲朋好友及工作单位的同事共7人,将原告的婚外情告 知并出示了情侣照,目的是要确认照片中男子的身份,并希望有关人员一起做原告 的工作,维系夫妻感情,如不能恢复夫妻感情,就好聚好散。

【案件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在原、被告尚未离婚且原告也不希望以离婚为前提请求赔偿的 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对婚内损害赔偿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定:作为公民,原告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 害、恢复名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妻子的身份不应使原告的权利受到限制。虽 然被告一再强调无伪造照片及虚构事实的故意,但作为一个有较高文化水平的成年 人,应该能够预见到在延安路绿地非近距、非正面观察约会女子时有误认人员的可 能,也应预见到向原告亲属、同事出示情侣照并宣称原告有婚外恋的行为会造成原 告人格贬损、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被告向原告之外的第三人宣扬原告有婚外恋 的行为属主观上有过错的违法行为,被告须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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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相应的经济损失,但原告要求对被告罚款、拘留的请求非民事案件诉讼请求审理范 畴,故不作审理。
综上,一审法院在分析了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龚××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 原告颜××因名誉侵权产生的各项损失8804元。
龚××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龚××与被上诉人颜 x× 就龚××于2009年8月17日拍摄的照片中的女子是否颜××存有争议。原审 法院对此委托了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在出具的司 法鉴定意见书中明确系争照片中的女子并非颜××。原审法院同时综合参考了该院 至新川营业部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判定龚××的主张不成立,该结论正确,本 院予以认同。龚××虽然在二审中坚持认为其拍摄照片的女子系颜××,但没有提 供足够充分的证据佐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就《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赔偿的规定,夫妻间的人身 损害赔偿应有婚内赔偿和离婚赔偿两种途径,婚内损害赔偿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 的情况下对受害方予以赔偿,现行《婚姻法》未构建起该制度。但本案被告的名誉 侵权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在原告不愿以离婚为代价获取赔偿的情况下,承办 法官可否根据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对原告的婚内人身损害赔偿予以支持。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夫妻间的伤害赔 偿不起诉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本案名誉侵权之诉的个案特点支持了原告的婚 内损害赔偿请求。
首先是原告诉讼目的上的多样性支持婚内损害赔偿。原告是在被告的离婚诉请 被驳回后一个月内提起的名誉权之诉。原告为何在被告的离婚诉求已被驳回的情况 下又急于单独提起名誉权之诉?关键在于在婚外恋不明不白的情况下,夫妻共同生 活中的过错责任难以划分,过错责任不明就会损害原告的离婚利益。因此,原告的 婚内损害赔偿之诉有其特殊性,目的不完全是为了赔偿,更重要的是通过量化被告 因名誉侵权给原告造成的伤害,还原告一个清白,为今后的离婚诉讼作准备,双方




四、名誉权 217

对新的离婚诉讼已有心理预期,都认识到夫妻感情的破裂。因此,审判过程中,法 官没有重点考量婚内赔偿可能带来的负面作用:夫妻感情会进一步恶化。更多的是 从权利维护的角度,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其次是被告的名誉侵权行为在损害后果上的严重性支持婚内损害赔偿。在我 国,妇女“红杏出墙”,向来为传统的道德观、伦理观所不齿,可以想象被告以丈 夫的身份宣扬妻子有婚外恋,会对原告造成巨大的思想压力。被告不实照片的散布 虽局限在原告的亲朋好友、同事等7人内,但对妇女忠贞误解的伤害主要来自周围 熟人的评价,原告最在乎的也是身边亲朋好友、同事的看法。因此,本案中不实照 片的传播范围虽小,但损害后果是严重的,事实上原告已得了重度抑郁症。《婚姻 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牺牲了受害方的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在 损害后果轻微时牺牲才具有合理性、价值性。因此,承办法官支持原告婚内赔偿之 诉的另一重大原因是被告的名誉侵权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
事实上,婚内损害赔偿对夫妻感情可能带来伤害。从牺牲一个小的法律价值去 维护一个更大的法律价值角度考虑,对婚内损害赔偿予以限制是应该的,但应以损 害后果轻微为条件,否则,牺牲就无对价性、合理性。就本案而言,婚内损害赔偿 至少体现了以下积极意义:首先是彻底保障了无过错方的权益;其次是通过婚内损 害赔偿的判决,可以在不破坏原、被告婚姻关系的前提下,警示过错方,抑制其再 犯欲望;最后,判决提倡了人权意义上的夫妻平等,对互谅互让,互敬互爱传统美 德的发扬也有促进作用。
编写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陈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