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院校在其学生伤亡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童某、李某诉某学院生命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21)豫0122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童某、李某 被告:某学院
【基本案情】
童某甲,时年19岁,系某学院全日制高等院校专科生。童某系童某甲之父, 李某系童某甲之继母。2020年12月31日上午,童某甲参加了某学院组织的线上 考试。考试结束后,童某甲在微信中申请监考老师添加微信好友,并告知其考试 成绩不理想,申请重新考试。监考老师通过电脑查询,发现童某甲存在多个考试 成绩,怀疑童某甲考试作弊。在当天补考时,拒绝为其开通补考系统,并让童 某甲写出情况说明。12月31日晚上9时22分,童某甲从某学院C 栋学生宿舍 楼6楼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现场调查结论为:高空坠楼,排除他杀。




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91

【案件焦点】
某学院是否尽到教育管理义务。
【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关于某学院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某学院C 栋学生宿舍楼天台系 公共场所,且有约1.4米的栏杆保护,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正常 情况下,不会发生坠楼危险。因此,童某、李某没有证据证明某学院存在重大 安全隐患。
2.关于某学院对童某甲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问题。某学院制定了《某 学院考试违纪、作弊认定与处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某学院学生纪 律处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详细规定了考生作弊事件处理的制度。在 此次事件中,某学院未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发现童某甲存在考试作弊的可 能后,由违纪学生所在的院系或者学生处负责调查,未及时报告学校学生处及 校领导,未与童某甲当面核实考试作弊情况,未对童某甲制作调查笔录,未告 知童某甲家长童某甲考试作弊的情况,未对童某甲作出相关处理意见,未出具 处分决定书并告知童某甲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未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在不清楚童某甲是如何作弊及具体流程环节,由谁在线上替考及具体细节,为 何童某甲网上会出现几个考试成绩等情况下,贸然关闭童某甲的补考系统,存 在不当之处。某学院在2020年12月31日组织线上考试,当天组织补考,在未 对童某甲作出正式处分之前关闭其补考系统。因此,某学院对童某甲未尽到完 全的教育管理职责。
3.关于童某、李某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问题。童某、李某要求 某学院赔偿丧葬费34152.5元、死亡赔偿金684019.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元共计728171.9元的70%即509720.33元。结合本案实际,童某甲系高 空坠楼,排除他杀,应当承担70%的主要责任。某学院对童某甲没有尽到完全 的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30%的次要责任。某学院应当赔偿童某、李某因童 某甲坠楼身亡而产生的丧葬费33634元(67268元÷2),死亡赔偿金684019.4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元(34200.97元×20),共计717653.4元的30%即215296.02元,童某、李某 要求某学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应予支持。上述费用共计222296.02 元。某学院为处理童某甲后事而支出的53561.35元应予扣除。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 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 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项、第二十三 条,判决如下:
一 、某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童某、李某丧葬费、死亡赔偿 金及精神抚慰金共计222296.02元(某学院已支出的53561.35元应予扣除);
二、驳回章某、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教化之本,出于学校。学校应当是学生成才的摇篮,学生在学习、生活期 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我国民法典和之前的侵权责任法关于教育机构的责任规定 仅适用于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学生。高等院校学生一般已经成年,属 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避免和消除相应危险的能力,对其自杀事件应当 适用一般侵权贵任的规定。即只有当高校存在教育管理过错,并且该过错和学 生的人身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时,学校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过错原则,高等院校对大学生的自杀后果存在过错时 即应承担与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高校的过错体现在其履行教育管理职责 的行为之中,判断其有无过错关键在于判断其教育管理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合理。 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 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其他情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实施学生管理, 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


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五十四条 规定:“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 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本案中,根据某学院的《规 定》,发生学生作弊事件后,其所在院系负责调查事实,并在充分听取学生或 者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辨后,在5个工作日内经过审核作出处分决定书,并告知 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权利。也就是说作弊不完全等于挂科和被开除,需 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涉案事件中,某学院老师在发现童某甲存在考试作弊 的可能后,在未进行事实调查的情况下,直接关闭其补考通道,并明确告知其 按照学院作弊规定处理,暗示着挂科或者开除的后果;但是却未告知其事件处 理决定需要在学校详细调查和保障其充分陈述、申辩的权利之后作出,且针对 学院处理决定也有申诉等正当救济途径。正是对自身作弊事件辩解和申诉权利 认知的缺乏,童某甲误以为自己因确定不能补考而必然挂科甚至被开除,看不 到作弊事件妥善处理的希望,遂选择跳楼。因此,某学院对童某甲作弊事件在 惩戒之余,教育不足,未教导其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权利,疏导不利,对问 题学生缺乏关怀。某学院教育管理的瑕疵,与童某甲跳楼的严重后果存在一定 的关联性,应当承担30%的过错责任。
从受害人的角度分析,高校学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人身 安全负有注意义务。本案中,童某甲年满十八周岁,对自身行为的性质和后果 具有辨识和预判能力,对其行为选择带来的损害应当负主要责任。童某甲的家 庭生活并不圆满,如果其考试挂科,则直接影响到毕业后的就业。因此在考试 成绩异常又得知补考不能的情况下,其迫于种种压力,无法接受挂科的后果, 遂走上绝路。童某甲作为成年人,此种选择主要原因在于自身抗压能力不强, 应该对自身行为承担70%的责任。
编写人: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欧阳梅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师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