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春松、刘淑芳诉刘××、陈××生命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337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郑春松、刘淑芳
被告(上诉人):陈×× 被告:刘××
【基本案情】
死者郑×生前系原告郑春松、刘淑芳之子,原告郑春松与刘淑芳于2002年1 月30日经本院判决离婚,郑×随原告郑春松共同生活。郑×生前与被告刘××系 发小好友,关系较好,其与被告陈××并不相识。
2012年2月15日13时45分,在北京市延庆县滨河北路东小营村口东侧处, 郑×驾驶刘××的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其车辆驶入南侧路外与树相撞,造 成郑×死亡,车辆损坏,树木受损(六棵树木被撞倒)。后二原告起诉至延庆县人 民法院,认为被告刘××作为飙车比赛的组织者,没有组织比赛的资格,在明知郑 ×没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提供摩托车给其使用,被告陈××在知道郑×不具备 驾驶资格后,仍与其比赛,并且没有保持安全车距,最终导致郑×死亡。故应按照 其过错程度,承担其中60%的损失,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68
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被告刘××表示愿适当承担道义上的责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否认组织 赛车及法律上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陈××亦表示自己没有和郑×飙车,拒绝承担 任何赔偿责任。原、被告分别进行了举证和质证,二被告请求多位证人证明他们只 是去玩,没有参加摩托车比赛。二原告则认为其儿子生前多次和被告刘××参加摩 托车比赛,且当天高速驾驶的原因为参加二被告的赛车。
【案件焦点】
本案中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死者郑×进行了与被告陈××赛车的事实,仅根据 其他间接证据及逻辑经验能否断定赛车行为的存在是本案的关键。
【法院裁判要旨】
延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证人马××、孙×、孟××的证言及本案相 关实际情况,本院认定死者郑×驾驶被告刘××的摩托车,参加由被告刘××组 织、被告陈××参与的赛车事实成立。首先,重型机车俱乐部事实存在,证人孟× ×所述“郑×生前参加过赛车、当天给自己打电话说要赛车”,与证人马××所述 “郑×是被告刘××的徒弟”、“刘××打电话说北京来个人想比一比”、“刘××叮 嘱郑×开车别紧张”、“起步别太慢”、“别断油”以及证人孙×所述“你先上”、 “不行我再上”的证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符合当天郑×赛车的各项背景因素;其 次,被告刘××作为死者郑×发小,在明知郑×没有驾照的情况下,允许和放任郑 ×驾驶自己的摩托车,没有尽到妥善管理义务,考虑到郑×从摩托车甩落时对周围 树木石头的巨大冲击力,郑×驾驶摩托车的时速应达约200千米/时,此速度非为 游玩看风景之所需,而为赛车比速度之必需;最后,从被告陈××来自北京市里, 六辆摩托车从被告刘××店里出发,被告陈××、郑×两陌生人先后骑摩托车出 去,被告陈××摩托车反光镜一直反扣,郑×死亡时被告陈××已经返回等一系列 客观因素,可以认定郑×驾驶摩托车出去不是为赏玩风景,而是在进行小规模个体 性赛车,并非是有组织、有规模性的飙车。
被告刘××、陈××主观上明知组织赛车和在公路参与赛车可能造成高度危 险,被告刘××明知死者郑×没有摩托车驾驶执照,且疏于管理自己的摩托车,均 具备法律上的过错,客观上二被告实施的组织赛车和参与赛车的行为,导致了郑× 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被告刘××、陈××应对死者郑×的继承人,即本案原告
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169
郑春松、刘淑芳承担法律上的民事赔偿责任。 延庆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 、被告刘××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等56513元; 二 、被告陈××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等56513元。
被告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 对案件事实无直接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可依照法定程序,运用逻辑推理和 日常生活经验,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与事实的关联程度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本案 对陈××与郑×是否存在超速竞驶的事实,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不仅依据当天在 现场人员马××、孙×的证言,还根据郑×死亡时自身伤情及对周围环境的破坏程 度,及孟××陈述的既往背景进行综合判定。原审法院所认定之“飙车”,虽非法 律术语,但亦表述了陈××与郑×有超速竞驶的事实。原审法院酌定陈××承担相 应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在案件诉讼证据体系中,间接证据一般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直接根据,它必须 经过推论才能作为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而现代自由心证制度为间接证据构成 完备的“证据锁链”提供了制度基础。笔者以为,综合逻辑经验及完备的间接证据 链,只有间接证据,案件事实同样可以得到成功判定。
在本案中,因郑×已经死亡,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表明死者郑×与被告陈××确 实进行了赛车,然而依据当天在现场人员马××、孙×的证言,还根据郑×死亡时 自身伤情及对周围环境的破坏程度,及孟××陈述的既往背景,法官综合逻辑经验 及这些间接证据链,认定了赛车事实的成立。
二审法院在认定一审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更加明确了本案事实的定性为超速竟 驶,且明确表明“当对案件事实无直接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可依照法定程 序,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与事实的关联程度进行 综合审查判断。”在此基础上,二审法院进而认定被告刘××、陈××构成了对死 者郑×的侵权,维持了一审判决。在此应明确的是,作为能够认定案件事实的间接
170
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证据,证据之间应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首先,间接证据必须客观真实,必须与案 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其次,间接证据之间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最后, 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备凭常人逻辑经验所能推断到的因果关系,这样才能保 证审判结果的公平与公正。
编写人: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黄全良
间接证据及逻辑经验在审判中的认定和采用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4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