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在认定信用权侵权中的适用

——孙某利诉河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4民终360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孙某利
被告(上诉人):河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农商银行)
【基本案情】
孙某利与某农商银行之间因2013年9月24日的借款合同纠纷,某农商银 行于2016年7月15日申请平顶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要求孙某利、赵某民、韩 某定承担还款责任。平顶山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平仲裁宇 (2016)第121号调解书,由赵某民承担该49万元及利息的还款责任,韩某定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调解书第三条明确载明“被申请人孙某利不承担还款责 任”,该仲裁调解书已生效。某农商银行后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中心上报 公示孙某利逾期没有偿还借款的信息。故孙某利起诉要求某农商银行消除其在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中心逾期还款的不良信息,为孙某利恢复名誉,消除不 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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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案件焦点】
某农商银行在达成孙某利不承担还款责任的协议后上报公示孙某利的逾期 还款信息,是否构成对孙某利的侵权。
【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信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 织就其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 的具体人格权。孙某利与某农商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已经由生效的仲裁 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孙某利不承担还款责任”,但某农商银行仍在中国人民 银行征信管理中心上报公示孙某利逾期没有偿还借款的不良信用记录,妨碍了 孙某利内心安宁,降低其社会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 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
某农商银行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消除孙某利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中 心逾期还款的不良信息记录。
某农商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利与某农商银行签订《个 人借款合同》向某农商银行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孙某利本身存在 违约行为,该行为是导致其征信记录存在不良信息的直接原因。某农商银行将 该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中心是正常履行职责的行为,并未对孙某 利构成侵权。平仲裁字(2016)第121号调解书虽然约定免除了孙某利的还款 责任,但仅仅是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免除孙某利偿还金钱债务的责任,并不意味 着免除孙某利在本次借款中因逾期还款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即征信记录记载不 良信息。且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 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 应当予以删除。”孙某利的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为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 年,本案借款尚未清偿,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删除条件。遂判决:
一、撤销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482民初527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孙某利的诉讼请求。




四、名誉权纠纷 207

【法官后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与征信 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信用权本质是一种人格权和财产权的结合,除 反映一定的道德评价之外,也折射出多元化的利益内容和公共属性,这一点与 兼具消极防御和积极利用双重属性的个人信息异曲同工。因此,是否构成信用 权侵权可通过个人信息处理合规三原则进行判断:
一、获取信用信息处理权限是否经过权益主体同意
知情同意原则指处理信息时对主体的告知,并在取得同意后方可从事相应 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在没有豁免规定的情况下,该行为即构成对信用信息的 侵权。因“知情”是“同意”的必然前提,只有在对信息处理规则充分了解和 知悉的状态下作出的同意才发生授权的效力,故法院在审查信息处理者是否公 开告知信息处理规则时除了“是”和“否”的简单判断,还应审查信息主体是 否充分理解合同约定条款(规则)的法律意义和后果。而“同意”是“知情” 的实质因素,将“同意”理解为建立在个人自由、自愿甚至有对价基础上的授 权使用,更易把握实践中对有效告知和同意的评价。本案中,某农商银行与孙 某利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如孙某利逾期还款,不仅需承担还款责任, 还应承担征信责任,孙某利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签订该合同,应理 解为其同意案涉合同条款,认可授权某农商银行使用和处理其信用信息。
二、处理信用信息是否合法正当
遵循合法正当原则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信息保护的首要规制,判断信息处 理者的行为是否合法正当时,应统一审查信息处理过程中,目的与手段是否相 称。一是收集、加工、使用或处理个人信息是否符合相应法律规定;二是实现 正常的商业使用目的是否采取合理的手段和方式,即是否存在欺诈、诱骗、误 导,获取的渠道与具体处理方式与合同条款(信息处理规则)是否具有明显差 异。本案中,某农商银行作为国家授权允许的具有更新信用事务职能的组织,在 孙某利确实存在逾期还款不诚信行为时,为履行约定和职责处理其信用信息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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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按照程序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中心,其关于孙某利逾期还款不良信息记 录的处理符合合同约定,采取的手段和方式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正当。
三、处理信用信息是否超出必要限度
个人信息收集的最少必要原则对应民法典规定的“不得过度收集”和个人 信息保护法的“不得过度使用”,亦可作为信用信息侵权与否的判断标准,即 处理、使用信息是否系实现系统运营基本功能所必需或是否与现有业务功能密 切相关,是否超出必要限度。对于本案“信用信息”的处理,某农商银行以实 现披露借贷信誉的特定目的,通过相对封闭的征信系统进行公示,并未在不特 定人群中传播,管理平台和开放形式均与现有业务功能相关,不构成对孙某利 的侵权。
编写人: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永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