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凭仅有亲属一人签字的借据向亲属夫妻主张共同债务时对债务真实性的鉴别和性质的认定

———孙某诉沈某、韩某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6907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孙某
被告:沈某、韩某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67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是被告沈某之母。被告沈某与韩某原系夫妻,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 间,沈某于2006年9月12日向母亲孙某、姨母孙甲出具借条,分别注明各向二人 借款15万元和25万元、用于购买某处房屋、利率按存款利率执行、两年付清本 息。2008年9月12日,上述借款到期时,沈某再次向母亲和姨母分别出具借条, 表明因资金困难不能如期归还借款,将上述借款分别续期一年。2009年3月8日, 孙甲向沈某发出债权转移通知,将对沈某享有的25万元债权转移给孙某夫妇共有。 沈某当天在通知上签字并注明“收到债权转移通知”。2009年9月13日,沈某又 以书面方式向其母孙某确认有共计40万元债务未偿还并再次续期一年。2011年10 月18日,沈某与韩某经本院一审判决离婚,离婚案件未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本案 成讼时,离婚诉讼的二审程序尚在进行。
本案审理时,孙某称其本人和孙甲借子沈某的全部款项40万元均为现金交付; 沈某对其本人签署的借条和收到了孙某、孙甲的借款等事实完全认可,并认为该40 万元属于与韩某的夫妻共同债务;韩某则因前述所有借条、债权转移通知均只有沈 某一人签字,不认可全部债务的真实性。
【案件焦点】
1.沈某对其母孙某所负债务的真实性;2.如上述债务真实,应如何定性。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与沈某系母子关系,沈某、韩某又处于离婚诉讼过程 中,孙某凭仅有沈某一人签字的借条按夫妻共同债务向二被告主张权利,应在讼争 款项确已实际给付、确实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等事实上承担较为严格的举证 责任。
从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调查取证的结果可见,原告曾在中国银行从本人名下 取款8万元,在同一日同一银行网点,沈某也从自己名下取款24.5万元,且沈某 取款后即通过该银行网点向自己农行账户转存32.5万元,转存的数额恰为二人取 款数额的总和。基于此,孙某给付过沈某8万元的事实可以形成证据链,且接收 32.5万元的沈某农行账户确为沈、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所用,可以确认孙某 为二被告购房支付过8万元的事实。2006年9月12日是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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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


沈某向母亲孙某出具的15万元借条中包含上述8万元,该部分借款的真实性应予 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 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据此,该8万元部分,属二被告夫妻共同债 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并按照约定标准给付利息。
孙某主张由本人直接出借的现金为15万元,但除上述8万元外,无证据证明 给付过7万元现金的事实,故对7万元的部分,由出具借条的沈某承担还款义务, 并依约给付利息。
对于沈某姨母孙甲转让的25万元债权,由于孙某没有证据证明债权转让通知 已送达韩某,故该部分债权债务,应另案解决,本案不予涉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被告沈某、韩某返还原告孙某借款8万元整并给付利息; 二 、被告沈某返还原告孙某借款人民币7万元整并给付利息; 三 、驳回原告孙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债权人凭借仅有密切关系的亲属债务人出具的借据,按照 共同债务向亲属债务人夫妻主张权利时,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应如何甄别。
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 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具体到本案中,虽然沈某 单方向母亲和姨母出具的借据在用途、利息、借款期限的延展、债权转移程序等方 面过于严密,使涉诉债权债务凸显了真实性上的疑点,但因为有沈某这位债务人的 认可在先,法院没有明确依据直接推翻债务的真实性,又不宜直接仅凭沈某一人签 字的借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法院有必要通过查明借款的交付方式和用途 等事实,来鉴别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对于能够证明确已给付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 务,方可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对于没有线索证实确已给付、或不能证 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部分,由夫妻一方中认可该债务真实性者个人偿还。这样既可 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最大限度排除夫妻一方与其亲属债权人虚构债务的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69

可能性,达到保障夫妻关系中非债权人亲属一方不为非真实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案中,法院通过秉持上述原则对涉诉借款给付方式及用途进行了调查和分
析,确认了其中部分债务的真实性并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对 于债权人不能证明确已完成交付的部分,由认可全部债务真实性的沈某个人偿还。 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且判决另案处理的25万元债权债务,也没有发生相 应诉讼。
编写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曲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