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履行了担保义务但并非合同签约相对方的当事人主张权利,是否应受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四川都江堰市伟达有限公司诉四川

都江堰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终字第6131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四川都江堰市伟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达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四川都江堰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案情】
1995年5月15日,“都江堰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伟达公司均作为合资 方,与新加坡华新私人有限公司、深圳市宝业贸易公司、四川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 司共五方签订了《合资合同》,该《合资合同》“第十八章争议的解决”中第四十 三条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资各方应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或调解无效,则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资各方都具有约束力。仲裁期间所发生的 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合资合同》签订后,其五签约单位于同年5月18日又签 订了《关于保证年回报率百分之二十的协议》和《中外合资新都江电力有限公司 有关问题的协议》(即《担保协议》,都江堰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担保单位处签 章),并将这两份协议作为了《合资合同》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在附件二《担保协




二、保证 97

议》内容的尾部约定:此协议一式五份,系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协议签订后,被告四川都江堰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前述合同及附件的签 约单位)实际向原告支付了投资收益款。
同时,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88年根据国务院 《关于将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修订仲裁 规则的批复》,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0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名称。其在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版)第一条载明: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订明由中国国际贸 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的 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仲裁的,或使用仲裁委员会原名称为仲裁机构的,均应视为同 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案件焦点】
实际履行了担保义务但并非合同签约相对方的原告主张权利,是否应受合同中 “仲裁条款”的约束。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合资合同》附件二(即 《担保协议》)与《合资合同》具有不可分割性。在《合资合同》第十八章“争议 的解决”部分明确约定了“凡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这部分的约定限定了只要是由《合资合同》和其附件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适用该 条的规定。被告虽非合同的签约相对方,但其实际履行了本案所涉的《合资合同》 及附件,因此,本案所涉纠纷也属与《合资合同》有关的争议,应当适用《合资 合同》第四十三条的约定提请仲裁。二、《合资合同》第四十三条中约定的“中国 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属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本案依法不属 于本院管辖。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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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借款担保纠纷


驳回原告四川都江堰市伟达有限公司的起诉。 伟达公司持原审意见提起上诉。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资合同》第十八章第四十三条约 定:“凡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该条约定明确只要是由 《合资合同》和其附件引发的一切争议均应适用该条约定。《合资合同》附件二中 明确该协议为“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附件二与《合资合 同》、附件一是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都江堰市电力公司虽然并非签订《合资合 同》当事人,但本案诉讼因履行《合资合同》及附件一、附件二发生争议所致, 属于《合资合同》约定仲裁条款的标的,应由仲裁裁决。伟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 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后语】
本案不适用“债权人单独就连带责任担保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规定。《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一款“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 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的规定,是对保证合同纠纷的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属地管 辖作出的规定,并非对保证合同案件采用仲裁和诉讼救济途径作出的规定。四川都 江堰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实际履行的担保义务的非《合资合同》及其附件(二) 的签约相对方,伟达公司作为债权人单独向其主张权利,也要受《合资合同》中 “仲裁条款”的约束。
本案诉讼因履行《合资合同》及附件一、附件二发生争议所致,争议的解决也 应受《合资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约束。四川都江堰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虽非《合 资合同》的签约相对方,但《担保协议》的履行是《合资合同》履行的延伸,本 案纠纷的解决适用“仲裁”方式,也尊重了当事人在为民事法律行为时享有的 “自愿”权利。




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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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本案驳回原告伟达公司的起诉,但其仍然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案涉纠 纷,保证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编写人: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