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与其他法律关系的甄别

——林雄诉刘存茂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2)思民初字第1168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林雄
被告:刘存茂

【基本案情】
刘存茂作为借款人出具给林雄借条一份,载明借到林雄现金4万元,用于资金 周转使用,15天-20天内返还。当日,林雄将4万元现金支付给刘存茂。刘存茂 主张其系林雄装修工程聘请的设计监理,受委托订购、预付材料款。双方之间不存 在借贷关系,款项性质应为代垫材料款。
【案件焦点】
如何区分小额借款与其他法律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 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刘存茂向林雄出具借条,该借条明确载明了借款的具体金额和 用途,而林雄亦将4万元现金支付给刘存茂。刘存茂认为讼争款项为材料代垫款, 但其提供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仅能表明林雄与刘存茂代表签字的厦门顶创设计装 饰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工程监理合同关系,而不能证明讼争款项的用途,故在没有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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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借款担保纠纷


分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借条足以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借款关系成立,刘存茂提出的 讼争款项系材料代垫款的抗辩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刘存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林雄 借款4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1年7月26日起计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
【法官后语】
审判实践中,借据真实性和借款履行情况是确认借贷关系成立的主要事实。然 而,小额借款案件,出借人多主张现金交付,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系因承揽、建设 工程等其他法律关系、以书面借据形式确认欠款,款项支付则无从核实。因此,小 额借款与其他基础法律关系的甄别常成为民间借贷案件的难点。本案为典型的小额 借款案件,区分小额借款与其他法律关系是纠纷的关键。
笔者认为,区别二者的重点在于审查原、被告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否衍生债 务借款。
如何审查判断?首先,正确运用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确定客观证明责任。民间 借贷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 实。虽然按照交易习惯小额借款借条即可认定交付钱款事实存在,但因该类借款经 常与其他法律关系混杂,所以,在审查借据真实性的同时可适时加重出借人的证明 责任,注意核实诸如借据来源、借款用途、付款方式等基本事实;其次,合理运用 经验法则、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必要时可依职权调查取证。小额借款纠纷的关键 在于判断证明基础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与借贷关系的关联性,而这涉及证据的认 定。证据证明力的确定不能简单通过机械规则,而要综合证据与案件事实间的真实 性的高低和关联性的强弱在具体案件中考察是否足以认定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衍生了 与当事人主张相关的债务借款。审查时要以查明的当事人法律关系为基础,适时对 当事人自认事实依职权审查,真正地查明案件事实、厘清法律关系。
本案中,林雄提供的借条系借款人刘存茂亲笔签名出具的,该借条载明借款的 金额、用途,林雄亦将款项以现金形式交付给刘存茂,刘存茂对此均予确认。虽然




一、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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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均主张现金支付,但法院在审查借贷关系时要求出借人对款项来源作进一步 说明,就此林雄提供了银行取款凭证供法院参考。基于前述事实的调查,林雄提供 的借据及当事人关于款项往来的陈述足以证明刘存茂确实从林雄那里受领了与借条 所载金额相同的借款。刘存茂反驳受领款项非借款性质,并提供装修工程监理合 同、协议书、收据等证据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法院对刘存茂提供证据的关 联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依职权传唤案外人陈奋昭到庭调查。在综合比较当事人的举 证认为,刘存茂提供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仅能表明林雄与刘存茂代表签字的厦门 顶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工程监理合同关系,这些证据体现的法律关系及债 权主体与本案借款关系的主体、金额不一致,也不能直接证明讼争款项的用途为代 垫材料款。所以,在没有充分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林雄提供的借条足以使法官内心 形成对借贷关系存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确信,故讼争款项应认定为民间借贷的 法律关系。
另外,本案林雄并不否认和刘存茂代表签字的厦门顶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存在 监理合同关系,林雄现依据借条主张借贷关系是合法合理的,至于工程监理合同中 的债权债务未结清,当事人还可以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但这与本案借条所体现的 借贷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应混同处理。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