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工程中劳动者发生人身损害时的责任承担

——张仕智诉北京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吴光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2)翔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张仕智



一、雇佣关系的确定 11


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城建公司)、吴光裕

【基本案情】
被告北京城建公司承包了厦门大学翔安校区主楼群工程,并将部分钢筋作业分 包给被告吴光裕。2011年9月29日下午2点左右,张仕智在厦门大学翔安校区主 楼群工地受伤,被送往厦门市翔安区同民医院治疗。张仕智在同民医院住院3天, 后又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四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第4、5肋骨骨折、胸 骨骨折、左侧血气胸、肺挫伤等,张仕智在该院住院29天。2011年12月21日, 张仕智向厦门市翔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申 请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2011年11月25日,张仕智委托福建鼎力司法鉴 定中心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对其伤残程度、护理时间、 误工损失进行鉴定。2011年11月29日,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临床法医学司 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张仕智的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护理时间评定为90天,误工 损失日评定为150天。张仕智为此支付鉴定费1900元。
【案件焦点】
原告张仕智与被告吴光裕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被告北京城建公司是否需对 张仕智所受人身伤害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 伤害的,应当赔偿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 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张仕智受雇于吴光 裕,在施工中受伤,且其在施工中并无过错,因此吴光裕应对张仕智因受伤造成的 经济损失103326.78元承担赔偿责任。扣除北京城建公司已支付的31000元,吴光 裕还应向张仕智赔偿经济损失72326.78元。同时,考虑到事故确实给张仕智造成 了一定的精神痛苦,但其主张的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结合本案的实 际情况,本院将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5000元。北京城建公司将工程中的部分钢 筋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吴光裕,故应对上述吴光裕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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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吴光裕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仕智的经济损失 72326.78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77326.78元;
被告吴光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 、被告北京城建公司对吴光裕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驳回原告张仕智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工地承包人违规分包、农村建房无序承包,提供劳务市场的不规范化导致了提 供劳务者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各方关系未以合同加以确定, 对于证据的认定较为困难,同时,由于各方对于自身角色在纠纷中所应承担的责任 往往产生误解而导致案件在判决之后履行率非常低,甚至执行困难。那么如何更好 地规范劳务市场,引导各方角色合同化是本案审判的意义。
就本案的审理,其认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原告张仕智与被告吴光裕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违规分包是目前承建市场中常见的一个现象,而分包的对象往往又是没有承建 资质的个人,特别是在农村建房承建项目中,这种情形更是屡见不鲜。农村房屋水 泥板浇筑工程由于规模较小,其承包更具随意性,承包者一般也是没有资质的个 人,其所雇佣的工人一般为农村妇女或者失去农村土地的农民工。因此,对于这部 分工人来说,其根本没有自身权利保护意识,一旦发生事故,在寻求法律保护的过 程中将出现举证困难的局面。
本案中原告张仕智主张其是经老乡杨秀发受雇于吴光裕从事钢筋工作,但是因 为没有任何书面证据,作为被告的北京城建公司和吴光裕对此均予以否认,且认为 原告张仕智系擅闯工地而受伤,但对此亦无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本案事实认定均 无书面的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北京城建公 司和吴光裕对张仕智系在工地受伤的事实无异议,结合张仕智提供的病例材料和证



一 、雇佣关系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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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证言,可以认定其所做的在绑钢筋时因架子倒塌而跌入坑中受伤的陈述属实,且 证人证言也印证了张仕智有关其系经杨秀发介绍受雇于吴光裕的主张。据此,本院 依法对原告张仕智系被告吴光裕所雇佣并于工地受伤的事实予以认定,双方之间的 雇佣关系能够确立。
2. 被告北京城建公司是否应对原告张仕智受伤一事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中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 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的规定,本案中,被告 北京城建公司违法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部分钢筋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吴光裕,对于 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因此,对于原告张仕智所受伤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悲剧已经造成,法院的判决对于受害人来说也只能是一种事后补救,如何规范 劳务市场,提高群众的安全及自身权利保护意识,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的权利,避免 日后悲剧的重演才是这个判决想要达到的社会效果,希望通过这个判决能够给社会 带来一点警醒作用。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洪春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