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将他人商品商标用于关联性较强的服务中构成侵权

——南京爱童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诉北京派格斯玩具有限公司、北京国际雕塑公园管理 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68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南京爱童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爱童公 司)
被告(上诉人):北京派格斯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派格斯公 司)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国际雕塑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雕塑公园)





【基本案情】

李虹(DIANE LIU)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取得第28类、第35类“奇乐儿儿童主题乐 园、CHEER KIDS PLAY PARK”商标所有权。后原告南京爱童公司与李虹签订商标使用 许可合同,取得了上述商标使用权及维权权利。

被告北京派格斯公司未经许可在经营儿童室内游乐园项目中使用了涉案商标,该场地 位于被告雕塑公园内,双方签有《场地租赁协议书》,租赁期限自2009年10月1日起至
2013年9月30日止,场地租金为4万元每年。被告北京派格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芳静原为原 告南京爱童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案件焦点】

被告北京派格斯公司涉案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及是否 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雕塑公园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两个商标均为“奇乐儿儿童主 题乐园、CHEER KIDS PLAY PARK”图文商标,而被告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 置以及在网上销售门票和进行宣传时均使用了“奇乐儿儿童主题公园”标识,属 于商标性使用,且两者的中文文字及图形完全相同,应认定为被告使用的标
识与原告涉案商标一、二均构成近似。涉案商标一虽然注册在第28类商品
上,但玩具的概念非常广泛,生产、销售儿童游乐园设施又与提供儿童游乐 园设施服务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因此被告北京派格斯公司在提供儿童游乐园 服务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类似的标识,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而且被告 北京派格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芳静曾任原告南京爱童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 人,有接触涉案商标的便利,其使用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因此,被告上述使 用行为构成了对涉案商标一专用权的侵犯。由于被告涉案行为已经被认定为 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因此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重复救济。
被告雕塑公园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公园本身不同于其他商业





场所,其市场管理职能和责任有限,不应苛以过重的审查注意义务。现无证 据或事实证实被告雕塑公园主观上明知或应当知道被告北京派格斯公司存在 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或客观上存在为侵权提供便利的行为,其就涉案侵 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派格斯玩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南京 爱童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北京派格斯玩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爱 童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23000元,两项共计
273000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爱童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派格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 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近年来,出现了许多商标侵权“加”不正当竞争合并诉讼案件,这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多 为有市场竞争关系的双方,在角逐市场的同时双方在利益上产生矛盾,因此这类诉讼争议 较大、调解难度极大,往往需要法院通过判决的方式来规范双方的经营活动,这类判决不 仅会对当事人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可能会对一个行业的发展产生影响,因此必须慎重处
理。法院认为,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 综合判断。
法院在处理这个问题时,是将关联性商品或服务纳入了类似商品的范围,这是出于有 效保护商标权的需要。而且对于类似商品的认定不必过于严苛,只要是普通消费者能够将 涉及的商品或者服务联系到一起,都可以纳入类似商品的范围。这对于保护一些具有一定





知名度却又达不到驰名商标程度的注册商标,无疑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带有兜底和补充性质的知识产权法律,在行为人的被控行为能够 通过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部门法予以规制和调整的,不应再适用兜底性质的反不 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如果存在多个被控侵权行为,部分构成侵害著作权或商标权行为, 部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则需要分别适用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法院最终没有判决雕塑公园承担连带责任,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考虑到涉案商标 的知名度,虽然通过原告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商标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对于公 园来讲,其很难意识到“奇乐儿”是一个商标,甚至是一个知名商标,进而就北京派格斯是 否具有授权进行审查;二是考虑到公园的主体性质,公园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场所,其虽然 也开展一些商业经营活动,但毕竟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场、市场不同,不应当要求其承担 过重的审查注意义务。
编写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易珍春